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这是政府作为自然垄断组织难以避免的结果,所不同的仅仅是程度的不同。妨碍政府运行效率的因素很多,但通常表现为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办事效率低下等等。
2.过度干预。
这种情形通常发生在集权体制下,即使是在集权体制向市场体制变革的进程中,过度干预的惯性仍然会发生作用。
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公共产品供应不足主要是指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种供应不足既可以表现为具有硬件性质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如基础设施等,也可以表现为具有软件性质的公共产品供应不足,如法律等。法律这种公共产品供应不足,不仅包括法律资源供给不足,同时还包括已颁布的法律的无效和副作用。
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政府不受产权约束,通常发生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产权的领域,既包括不当地行使国有产权,如低价出卖国有产权等,也包括无端侵害非国有产权,如不当征税、收费、罚款等,同时还包括司法实践很难追究政府的财产责任。
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这里实际上涉及一个对预算分配方向的价值判断,它既可能表现为不适当地加大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如扩大政府开支,也可能表现为不适当地缩小某个领域的预算份额,如教育、科技支出等。
6.权力寻租。
权力寻租的前提是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制定必要的公共政策对经济进行干预。政府为了保证干预的实现,就必须赋予执行政策的机构或者个人以某种权力。所谓权力寻租就是个人或者利益集团为了牟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对权力执掌者施加影响的活动,其实质就是寻求政府的强制性或特权供应,以便获取市场价格与权力价格之间的差额。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规定,申办护照者必须交外文邀请信的原件和翻译件,为了保证翻译质量,要求翻译件必须由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该指定的翻译公司就是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服务公司,其收费是每份100元,当天取;每份40元,两个星期取。这实际上就是有意设租的行为,该服务公司因为出入境管理处的规定而取得了垄断翻译的租金,因为只有它有翻译权,因此其价格就会高出市场价格,即使人家已经翻译好了,它象征性地改几个字就可以收取100元,其成本只要盖一个戳;而一家三封邀请信,只有抬头不同,盖三个戳,也是一份100元,共收300元。
以新闻界为例,最基本的方式是利用操控新闻报道权,来达到向报道对象“寻租”的目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假借曝光之名威胁、敲诈报道对象;一是为报道对象胡编乱造,大肆吹捧,以换取经济回报。除了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外,还有变相的拉赞助、拉广告、收礼品、到企业兼职、参加企业出钱的旅游活动,等等。
总论
主要内容: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二编 企业组织法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第五编 社会保障法 第一编 经济法基本理论
?主要内容:
?第一章 经济法的历史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 经济法上的主体
?第五章 经济法的原则、功能和渊源
经济法属舶来之物,考察其由来、产生与发展,可归纳为三句话:
一、经济法语源于法国
大多学者认为,“经济法”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两个空想社会主义大师摩莱里(Morelley)和德萨米(Dezamy)分别在其代表之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提出并加以使用的。
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恩格斯曾经对摩莱里的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18世纪的?°直接共产主义理论?±。
1843年,法国的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再一次使用了经济法一词。
“经济法”的真正始作俑者当推法国经济学家、政治家蒲鲁东(Proudhon),他在1865年发表的《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 “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
经济法语源于法国,但是,法国未能就此产生实在的经济法。经济法从空想变成现实并展开理论研究,则首先出现在了邻近的德国,德国成了经济法的发源地。
二、经济法产生于德国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为成为经济强国,以一战和战后重建为背景,大力推行国家资本主义和管制经济,对产业实行国有化和社会化,与此相应颁布若干具有直接经济内容、体现国家干预意志、甚至直接以?°经济法?±为名的法令、法规,如《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19)、一系列《卡特尔令》等。
三、经济法发展于东、西方国家
自德国以后,经济法在两极世界或隐或现、自觉不自觉地得以发展起来。 (一)西方诸国经济法
从西方世界各国来看,经济法呈现有三种情形。
1、战争经济法(以德国为代表)
作为后起之国的德、日等国基于战争需要(两次世战),国家限制工商业自由而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制定发布一系列经济统制法令、法规。
如:德国《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1915)、《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1916)、《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1919); 日本:《有关战时工业原料出口取缔事宜》(1914)、《对敌交易禁止令》(1917)、《战时船舶管理令》(1917)、《国家总动员法》(1938)、《军需公司法》(1943)。
2、危机对策经济法(以美国为代表)
出于应付经济危机的需要(主要是30年代和70年代两次危机),美国不得不采取与以往一贯奉行的经济放任政策相左的所谓?°新政?±和管制措施,对市民社会横加干预,颁布出台一系列应急性经济法令、法规。如:《国家产业复兴法》(1933)、《农业调整法》、一系列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
3、社会协调经济法或振兴经济法(以日本为代表) 随着社会化生产的到来,西方各国理性地认识到,在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国家亦应适时适度介入经济生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由此制定出台涉及竞争规制、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金融、国有化等相当广泛的经济法律、法规。其中,日本经济法较为突出,有关法律文献有《禁止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另外,西方其他各国也出台一些经济法律,如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反限制竞争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
从社会主义国家来看,以前苏联为代表,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家从一开始就具有组织、管理经济的职能,尽管基于中央集权和计划体制的推行,法的作用远不及行政指令和行政指挥来得重要,但也制定有相当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令、法规。如《国家工业托拉斯条例(1923)、《国有生产企业条例》、《集体农庄法》等。此可概称?°计划经济法?±。1964年原捷克斯洛伐克颁布《经济法典》,这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也是唯一的经济法典。
一、概况
我国从建国至70年代中期,与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其他成员一样并不崇尚法治,经济法在我国的提出、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一个特殊的发展过程。
由于中央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支持,经济法在70年代末引入我国后,即刻得到空前的发展,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学教育和研究等方面都呈繁荣之势,?°经济法?±甚至成为法学本科的一个独立专业。
80年代中期以后,因应改革深入的要求,《民法通则》出台施行,经济法的发展一度陷入低潮。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锁定市场经济之后,更兼前苏东社会主义国家发生巨变、解体,公有制基础上经济法的发展重任落在国人肩头,为此当前我国正加紧建立、完善包括经济法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理论研究也趋于成熟。
二、我国经济法理论学说
经济法的理论研究经历一个发展过程,至今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还处在不断研究之中。
在1986年前后曾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学说观点,如综合经济法论(王家福、王保树)、学科经济法论(佟柔)、经济行政法论(梁慧星、王利明)、纵向经济法论(孙亚明)、纵横经济法论等,其中纵横经济法论是当时经济法的主流思想,可分为纵横统一说(刘文华)、管理协作说(杨紫烜)即纵横并列、密切联系说(李昌麒),即纵横偏正。
1992年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变革,经济法学说产生新的调整、变化,主要形成有国家协调经济关系论(杨紫烜)、纵横统一新论(刘文华、史际春)、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论(或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漆多俊)、需要国家干预经济关系论(李昌麒)、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关系论(王保树)等。
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定义表述。中外学者见仁见智,这里择要介绍有关经济法的一些学说。
一、国外关于经济法的学说
1、经济法是以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中心内容的法。日本学者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日本另一学者正田彬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从属关系的法,是国家规制市场的法,是国家为了维护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
2、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日本学者江上勋认为,经济法是以自由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力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法国学者德让认为,经济法是以给予公共权力机关能够对经济采取积极行动为目的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3、经济法是调整普遍经济利益的法。法国学者罗柏萨维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平衡的规则。瑞士学者不称经济法,而是使用经济宪法或者经济公法的概念,认为经济公法是从公共福利出发,协调经济的法律,它们
主要是调整物价、对外贸易、运输调配和农业结构等方面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的结果是要使普遍的经济利益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达到平衡。
4、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学者库拉乌捷和日本学者西原宽一认为,经济法就是关于企业的法,认为经济法不必解决个人利益之间或普遍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种法律同旨在保持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的私法分离,又同优先照顾普遍利益的公法原则相分离,因此,经济法是规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何种地位、国家对企业进行何种程度的领导、扶植和监督的法律。
5、第三法域说或社会法说
持该说的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托尼斯扬斯基,日本高田植一等。该说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与公私法的二元划分不同,该说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法域,这就是社会法。其中公法奉行国家本位,私法奉行个人本位,社会法奉行社会本位。第三法域或社会法实际上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产物。经济法属于或者就是第三法域或社会法。
二、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学说
在我国,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过20余年的历史,学术界提出了众多经济法定义。这些定义,可以以是否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为标准,分为以下两类:
(一)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界说 1、综合经济法论
代表人物是王家福、王保树。
该说由王家福教授和王保树于80年代提出。其基本观点是:(1)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的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种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性法律规范之“集合”或“综合”,由此构成“综合的法律部门”。(3)“综合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不同基本法律部门的经济性法律规范综合于“经济法”名下,并不改变其原有的基本属性。
它与学科经济法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将经济法视为某种部门,而学科经济法说则认为经济法不构成任何部门。但提出经济法是“综合法律部门”的初衷,是为了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在此意义上,它与学科经济法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就目前而言,提出学科经济法说的主要学者,已转而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再固守“部门经济法说”。
2、学科经济法论
代表人物是人大佟柔。
该说由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于80年代提出。其要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法的体系中并不存在“经济法”部门,所谓经济法无非是运用民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部门法的手段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规,或者说,经济法是对各种经济法规的概括。其次,经济法作为一门学科是必要的,因为传统法学在经济的法律调整方面缺乏综合研究,建立以经济法规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科,可以弥补传统法学学科的不足,同时指导法律对国民经济的综合调整。
3、经济行政法论
代表人物是梁慧星、王利明,曾合著《经济法的理论问题》(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