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9)

2019-08-30 15:31

2、产品缺陷责任 (1)承担的条件 ①产品存在缺陷;

②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③缺陷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2)免责条件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赔偿方式和标准

人身损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财产损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4)赔偿程序

①受害人可向生产者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②生产者、销售者的追偿。 (5)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 10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补充:

我国《产品质量法》未对产品致人损害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们看来 ,这是一个缺憾。外国法院一般认为 ,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生产者早已发现该缺陷存在 ,却怠于改正 ,或有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缺陷 ,从而致人损害的 ,则判决除赔偿受害人损失外 即一般性赔偿金 ,还课以惩罚性赔偿金 ,且该金额往往远大于受害人的损失 ,带有明显的惩罚性质。例如 1991 年 ,美国密苏里州一位 5 岁男孩用棉花棒清理耳朵时 ,因插入过深导致失聪而引起诉讼。法官判定消费者胜诉的理由是:制造商不但没有对大人警示“应存放于儿童无法取用之处”,包装盒也没有防止儿童打开的特殊设计 ,属于完全没有考虑到使用者安全的产品缺陷 ,以此判处制造商一般性赔偿金 150 万美元 ,外加惩罚性赔偿金 2000 万美元 ,总数高达 2150 万美元 。

(四)行政处罚

1、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

(1)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2)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 (3)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4)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6) 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7)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行为。

2、责任承担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对违反产品质量的行为可以责令纠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吊销营业执照。 (五)产品召回 1、概念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

2、产品召回方式

案例1: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接到消费者陈某的起诉,状告上海某一化妆品不合格,造成她脸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该化妆品厂赔偿她30000元损失。在法庭上,化妆品厂承认陈某使用的化妆品确为该厂生产,但该产品是正在研制过程中的实验品,并没有投入市场,不清楚陈某是从那里得到该化妆品的。

?陈某向法庭陈述:她使用的化妆品是其男朋友刘某送的,刘某是这家化妆品厂的产品检验员,并告诉她该化妆品下月将在市场上出售。法庭传讯了刘某,刘某向法庭证实:一、他是该化妆品厂的产品质量检验员,产品是从成品车间偷来送给女朋友的。二、该化妆品不是实验品,是下月将在市场出售的正式产品。

刘某当庭出示了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和该厂在下季度出售该产品的广告宣传。法院立即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该化妆品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该厂生产的化妆品不存在有对人体皮肤损害的缺陷,是合格产品。

法院又请皮肤专家对受害人陈某进行皮肤测试,皮肤专家的结论是陈某皮肤属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某些化妆品的使用具有严重过敏性。法院再次开庭,经法庭辩论,法院判决化妆品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这是一起案情复杂,又经过两次审判才终结的案件。如何理解化工厂对陈某使用该化妆品造成脸部皮肤受损而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化妆品厂职工刘某承认陈某使用的化妆品是其从成品车间偷来的,所以不存在化妆品已出厂销售的事实。

受害人陈某虽使用了该厂合格产品造成皮肤损害,但刘某的行为证明化妆品厂在这一侵权损害行为中具有免责条件,陈某的损害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应该由其男友刘某负责。

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三款的规定,化妆品厂仍然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陈某指控其使用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就意味着产品存有危害人身健康的缺陷,事实上化妆品也确实危害了陈某的脸部皮肤。但法庭委托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该厂化妆品进行了检验。结果证明该化妆品为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

皮肤专家对陈某皮肤测试后得出的结论是:陈某皮肤属特殊过敏性皮肤,所以法庭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该化妆品属目前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产品,所以法院判决化妆品厂免除对受害者陈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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