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
1、求偿权的主体
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
2、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
(六)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结社的权利。消费者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属公民结社权的组成部分,也是《宪法》的规定在本法中的具体化。
(七)求教获知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八)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九)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004年6月底,消费者吴某到某商场购买了一台落地电风扇,回家后使用不到10天,电风扇转头开关和定时器失灵。吴某找到商场要求调换一台,但商场营业员不同意调换,只答应修理。吴某按照产品合格证的厂家售后服务电话打过去,一直都无人接听。
吴某认为商品质量以及商场和厂家的服务态度都比较差,是对消费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就写了一封投诉信给本地的报社和电台。报社和电台刊播了吴某的投诉信。商场认为吴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贬低了其商业信誉,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公开更正、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吴某作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批评,属于依法行使监督权,不构成名誉侵权。
四、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应的,消费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是通过经营者的义务来实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定消费者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经营者的义务,以保证消费者权利的真正实现。
(一)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通过新闻舆论进行监督、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进行监督。
(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讨论:
?近年来 ,在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日益增多,如消费者入住宾馆被第三人杀害;消费者在商场消费时被第三人抢劫;旅游者在公园被第三人伤害;浴客在浴场被第三人致死等案件应怎样承担责任?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 包括桑拿浴 、歌舞厅等接待顾客的场所属于服务场所;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 ,体育馆 场 、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部分属于服务场所;银行、证券公司等的营业厅属于服务场所;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之内部空间属于服务场所;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 ,也属于服务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案例:
?去年6月14日下午,南县个体业主海某入住长沙一酒店,因为酒店承诺24小时都有保安值班,所以他将所骑钱江牌125型摩托车停放在该酒店门前停车坪。次日,海某发现摩托车被严重损坏(原因不详),要求酒店赔偿。
?消费者海某入住该酒店并支付了服务费用后,双方便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在保障消费者海某人身安全的同时,作为一种付随义务,酒店亦应保障消费者财产的安全,包括停放在酒店停车场内的摩托车。正是由于酒店没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海某的摩托车无故受损,因此酒店不能免责,海某要求酒店赔偿有法可依。
(三)不作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
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四)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票、购货证、服务卡、收费收据、保修单等。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记载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为双方以后可能发生商品或服务方面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最直接的依据。
(五)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六)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
?王某和儿子在住饭店时,儿子不小心打破了一个饭店的玻璃杯子。在结帐时王某发现帐单上多了50元,服务员告诉说是杯子的价钱,并拿出饭店的服务价目表,果然上面写明了一个杯子50元。王某认为太贵了,就说自己出去给他买一个同样的杯子,饭店不许。王某被迫交了钱。后来她发现同样的杯子在商场只卖12元。试分析饭店的行为。
(七)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争议的解决和民事法律责任的确定 1、解决途径: 协商解决;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诉讼。
协商
协商是消费者主动与经营者解决消费权益争议的救济方式,具有及时、简便、直接、节省费用的特点,对于争议不大的纠纷采用此种方式解决能获得比较圆满的结果。
调解
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需要注意的是,消费纠纷调解的关键在于经营者,如果经过实际调查,有证据证明确实是经营者的责任,那么对于经营者来说,明智的作法就是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以不失去市场的信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2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七项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 ,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的 ,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向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等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职能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行政部门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仲裁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因此是解决民事争议较为简便、快捷的一种方式。 诉讼
消费者不愿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没有解决争议的,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2、民事法律责任的确定 ①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
A、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B、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C、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D、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得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F、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②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③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的承担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经营者违法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A、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B、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