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3)

2019-08-30 15:31

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行政法说,乃是行政法学界多数学者一直坚持的观点。该说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行政权的作用,凡是基于国家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都属于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以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经济法在法律属性上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它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

(二)肯定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界说 1.纵横统一说

这是20世纪80年中期以前在我国影响最大并为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观点。 其调整对象为: 其优点是: 其缺陷是:

社会组织之间,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横向经济关系 纵横统一说(优点) 纵横统一说(缺陷)

2.密切联系说(或管理协作说)

这是由纵横统一说发展而来并为《民法通则》颁布后的法学统编教材采纳的一种经济法学说。

其调整对象为:

密切联系说与纵横统一说的区别与进步: 其缺陷:

3.经济行政法说(含与此类似的经济管理关系说、行政隶属性经济关系说)

肯定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行政法说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涌现出来的一种经济法学说。

它的主要观点是: 其优点: 其不足:

4.宏观调控说

这是根据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的要求而提出的一种经济法学说。

该说认为:社会经济关系可分为5类: 其优势和不足:

5.经济协调关系说

这是北京大学的杨紫烜教授在近年来倡导的一种观点,实际上,该说是上述管理协作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继承和发展,它基本上也代表了北大的观点。 该说认为:

其进步性和缺陷:

6.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

这是中国人民大学刘文华教授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提出的一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人大的经济法观。 该说认为:

7.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这是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近年来倡导的一种经济法思想,它基本上也代表了西政的观点。同时,它因反映于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之一的《经济法学》中而在全国政法院校、部分综合性大学和其他专业院校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该说认为:

其优点和缺点:

总结:

在我国,法学界把经济法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也就是经济法学研究始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其实,这是不正确的。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如果要构建一门新的学科,应当遵循先“分论”,后“总论”的顺序,即先就个别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才从若干个性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研究“总论”的问题。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自学) 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

第二节 经济法体系

一、概念问题

关于经济法体系,人们有不同理解,有的指称经济法法律体系(或经济法立法体系),有的指称经济法理论体系,有的指称经济法法学体系(或经济法学科体系)有的指称经济法课程体系。

在此,经济法体系是从法律体系意义上讲的。但是,由于经济法并无法典或基本法,

实然的经济法立法体系还没有形成,现在所说经济法立法体系只限于学者理论设计,因而立法体系与理论体系在表现上具有相同性。

注意:

经济法体系不同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大概念,它涵盖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作用于经济生活而实施法律调整的基本法律门类,而经济法体系只是一个小概念,属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

学理上对经济法体系有不同主张和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 (1)北大杨紫烜教授认为包括四块:

企业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

企业组织管理法

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 市场管理法

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反垄断法

宏观调控法

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计划法、预算法、价格法、税法。

社会保障法

调整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例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

?(2)人大刘文华教授设计由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控监督法、经济纠纷的处理等内容构建经济法体系;

?史际春教授则提出,经济法体系由经济组织法(主要就是企业法)、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可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两部分)和经济活动法

(3)漆多俊教授设计经济法体系包括四块:

市场障碍排除法(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法等)、国家投资经营法(含国有资产管理、投资和国有企业法等)、国家宏观调控法(含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及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涉外经济法。其中前三者是基本的方面。

(4)西南政法李昌麒教授主张包括四块,即经济组织法(市场主体调控法)、市场(秩序)调控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社会分配调控法

(5)清华王保树教授设计为三块,即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外经济法。

第四章 经济法上的主体

第一节 经济法上的主体概述 第二节 经济行政主体 第三节 市场主体

第四节 社会中间层主体

? 第一节 经济法上的主体概述

一、法律主体的基本理论

在分析经济法主体的具体理论之前,有必要先总结分析法律主体的一般理论。也只有遵循法律主体的一般理论,才可能真正建立经济法主体的体系及其理论。但无论是何种社会关系,其主体永远是人。调整着不同社会关系的各部门法,均将人作为自己的法律主体。但是,由于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调整方法,因此其法律主体也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尽管这些主体仍然是同样的人。

由此可见,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在这些部门法中,民法的主体制度具有一种最为基本的性质,即其他部门法的主体制度均是建立在民法主体基础之上的。这是因为人首先是作为一个自然人而存在,然后才能进行其他社会生活,才可能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形成其他社会关系,而民法则是调整人的最为基本的活动与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经济法上的主体的含义

经济法上的主体,也可称经济法主体,是指依经济法规定享有权利(职权)、承担义务(职责)的社会经济生活参与者。

三、经济法上的主体的划分

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我们讲授一种分类(王全兴):

第二节 经济行政主体

一、经济行政主体的界定

由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规模不断扩张,其在由“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构成的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所以,尽管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是这些国家经济职能的主体,但在研究执行国家经济职能的主体时,应当着重研究

行政机关。经济法学视野下的经济行政主体,就是指执行国家经济职能的行政主体。

依行政法学原理,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享有行政权力和承担行政职责的主体。其狭义仅指行政机关,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其广义除包括行政机关外,还包括依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而具有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或机构。依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而具有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或机构,可归属与社会中间层主体。所以,这里的经济行政主体仅指具有经济职能的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而不具有经济职能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则不包括其中。

二、经济行政主体的经济法主体资格

经济行政主体即是行政法主体,也是经济法主体。关于经济行政主体资格的立法,行政法是一般法,经济法是特殊法;行政法主体资格具有抽象性,经济法主体资格具有具体性,行政法主体资格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基础。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三节 市场主体

一、市场主体制度的部门法特点

市场主体,既是一种民法主体,也是一种经济法主体。民法和经济法的市场主体制度各有其特点,主要表现在:

(1)民法所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经济法所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特殊性和有限性。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使每一主体都能够最大限度地自由决定自己的市场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各个市场主体都可以为所欲为。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政府干预势所必然,

对于市场经济有重大意义、需要国家给予关注和干预的市场主体,均纳入经济法的市场主体制度。

(2)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样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是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或有限责任。民法出于对出资者担责方式的考虑,将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由此言之,民法构建市场主体体系,主要是从担责方式来考虑,以避免扭曲市场机制。

如果说民法对市场主体是最大限度地规范其共性,经济法则主要是规范不同市场主体间的个性。例如,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以投资来源为标准,分内资企业和“三资企业”;以社会责任大小为标准,划分为公益性企业(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会福利企业、公用企业、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企业;以竞争状态为标准,为垄断企业和非垄断企业等。

但这并不表明,经济法与民法的市场主体的人格冲突,只是表明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人格是民法的市场主体人格基础上的具体化。没有可以脱离民法市场主体制度的经济法市场主体制度。正因为如此,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人格和民法的市场主体人格可以重叠于同一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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