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4)

2019-08-30 15:43

从发达国家的经营来看,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在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节生产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生产实施行政许可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条件的原则规定。 一、设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的目的。(条例)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措施。为提高行政效率,提高安全监察工作有效性,同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社会安全成本,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别特种设备产品特点、危险性、复杂程度,及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生产活动的不同特点等,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设计、建立、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制度。

特种设备的设计决定了设备材料、参数、主要制造方法、检验检测方法、使用中应注意的安全要求等重要内容,对安全影响较大,而且是所有生产环节的源头,一旦出现错误会导致一系列错误发生,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所以必须严格管理。目前、我国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进行许可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制度在我国实行有近30年的历史,对保障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规范市场起了重要作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部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压力管道元件原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2003年初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时决定,把原来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上述产品纳入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实现了所有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监察,促进了这些特种设备安全水平的提高。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许可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对保证特种设备质量、规范市场起了重要作用。由于大多数特种设备是在使用现场完成整台设备最后的安装、调试和功能试验等步骤,现场安装等同于整机出厂产品的安装车间,有效控制安装质量是保证特种设备本质安全的一个最重要的环节,必须通过实施市场准入予以控制;而改造、修理就相当于制造的一种特定形式,改造、修理许可本身就是制造许可的一种特殊形态。 二、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条件。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等生产活动直接影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是保证安全运行的基础。一些重大事故都是由于生产质量不良导致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根据国内外几十年的管理经验的总结,本条例提出了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的特点不同,企业从事相应活动应具备的条件也应不同,所以在进行许可时,应分别制定条件,按照企业具备的不同条件来给予许可。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关于本法所指安全技术规范的含义、内容等请参阅本法第八条释义。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制定的,是必须强制执行的,遵守了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标准,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才能得到保证。

二、关于安全性能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目的,就是预防发生事故,为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就是要求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包括主动性能和被动性能。主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本身避免产生故障、事故的能力,即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也称为积极性能,是由特种设备本身的材料、结构、参数等决定的。被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因设备本身主动性能或者人的不安全因素的发生问题,产生故障、或者事故发生后能够防止进一步的扩大,特别是能保障人的生命不受伤害的能力,是有相关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决定的。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可靠运行是最基本的要求,这些要求都在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中制定。特种设备除安全性能外,还有诸如外观良好、使用方便等性能,这些要求可以在标准中,或者合同中进一步明确。 三、关于生产单位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主体是企业,它在经济活动中除完成企业的目标--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外,还必须承担一些社会义务,如缴纳税务、环境保护、保证从业人员安全和他人安全、节能减排等。所以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单位不但要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质量性能符合要求,而且要保证其生产的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满足要求,这是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单位和节能减排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是第一责任人。这些义务应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生产活动相关联,对这些活动的后果负责,,这种义务应当在特种设备的生命周期使用周期内一直存在。 四、关于特种设备能效指标

特种设备能效指标是指按照规定的测试程序确定的特种设备产品能源转换或能源利用效率的目标值(最高能效)和限定值(最低能效),国家以安全技术规范或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公布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能效指标。生产企业在出厂随机文件标明其产品的能效指标(目标值和限定值)时,应当同时明确达到能效指标(目标值和限定值)时的工况和条件。例如,对于燃煤锅炉,需要提供为了实现规定能效指标而要求达到的技术条件,如该热效率下的负荷、压力和燃料的发热值,甚至燃料的要求等。能效指标是促进特种设备及其系统能源转换和利用效率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它在不降低产品其他特性,如性能、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特种设备产品节能性能作出了具体要求,从而限制效率不高的产品生产、销售和进口,激励企业不断追求、改进和提高特种设备产品使用的经济性。

国家鼓励生产能效高于目标值的特种设备产品(节能产品),并在规定的条件下使用,发挥节能产品的节能作用;禁止生产、销售、进口能效达不到限定值的特种设备产品。 五、关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是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不满足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并列入国家特种设备淘汰产品目录的产品。根据《节能法》的要求,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特种设备产品实行淘汰制度。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改造、检验、检测等环节将严格进行审查,确保特种设备淘汰制度的贯彻实施。 例如,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

明确规定TQ60、TQ80塔式起重机和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以及固定炉排燃煤锅炉(双层固定炉排燃煤锅炉除外)等特种设备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随之发布了《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11〕369号),要求各地质监部门停止相关产品的制造许可并做好相关企业制造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第二十条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和型式试验的规定。 一、关于设计文件鉴定。 (一)基本概念

设计文件鉴定是指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核准的专门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必要的设计验证活动。 设计文件指涉及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结构、强度、材料和与安全性能有关的功能的设计图纸、计算书、说明书等,具体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予以明确。 (二)进行设计文件鉴定的产品范围

在本法中将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纳入设计文件鉴定。锅炉、气瓶、氧舱为定型产品,批量生产,设计量不大;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数量较少,但设计工况复杂,需要丰富的经验才能保证质量。把这些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核集中在一些技术业务素质高的单位,可以积累丰富的经验,保证审查工作的质量,提高管理效率。 (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

本法所规定的设计文件鉴定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并且具有相应设计文件审查人员,是被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希望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的机构,应提出申请,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其同意后向全国公布。 (四)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程序、合格标准等内容。

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程序、合格标准等内容应在相应的技术规范中明确。如,气瓶的设计审查规定内容如下:

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专业技术机构审查,方可投入制造。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3)设计计算书。4)设计说明书。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改变气瓶瓶体材料、设计厚度、瓶体主体结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设计文件审查。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者经过评审的企业标准的要求。气瓶制造标准应当对气瓶的使用寿命作出规定。 二、关于型式试验 (一)基本概念。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材料的型式试验是指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技术权威机构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

(二)型式试验范围。

型式试验具体范围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3种情况:一是指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三是标准规定按期进行的。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单位的制造工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决定了其产品安全性能。由于特种设备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性能,因此明确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单位在首次制造某种型号或牌号的材料时要进行型式试验,对制造单位制造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材料的能力进行验证。制造单位只有通过型式试验合格,方可进行材料制造,以此确保特种设备材料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三)型式试验机构。

本法所规定的型式试验工作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型式试验承担。这些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资格,并且具有相应实验设施和人员,是被社会公认的权威机构。希望从事型式试验的机构,应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其核准后向全国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产品的技术特点、数量和生产厂家的分布等情况,按照总量控制,方便企业,充分发挥区域资源或者行业优势、合理布局、规模化为原则,确定型式试验机构。 (四)型式试验的范围、项目、合格标准、程序等。

型式试验机构应该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试验,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的范围、检验测试项目、合格标准、试验程序、报告格式、试验结果的使用等事项,应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

型式试验应由制造者或其代理商负责向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提出。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文件,并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的规定。 一、提供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目的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对其质量有重大影响,对设计、制造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判断完全依靠上述规定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它们是用户、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设计、制造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二、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设计文件是指设计图纸和计算书。产品合格证明是指含有材料、部件质量和产品重要性能指标的证明文件、检验数据文件以及产品竣工图纸,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由制造企业的质量负责人签署。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是指导安装、维修和使用单位在安装、使用、维修特种设备时应注意的事项,避免造成安装、维修不当导致质量下降,或使用不当导致事故,这些内容在设计、制造时应予以考虑。监督检验证明是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过程监督检验后,对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文件,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在第二十五条中有详细规定,对不需要制造监督检验的,可以不提供监督检验证明文件。 三、技术资料和文件的提供

上述技术资料和文件有的是由设计单位编制,但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前获得设计文件,按照设计文件进

行制造,有的完全是由制造单位编制,所以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有条件提供上述文件,以证明其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性能要求,本法给制造单位设定了这项义务,制造单位应该在产品出厂时随产品提供上述文件。对不提供上述文件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注册时应禁止设备投入使用,并按照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设置产品铭牌

特种设备产品铭牌是指产品投放市场后,固定在产品上向用户、检验机构等提供生产企业信息、产品基本技术参数、产品制造信息等的铭牌。具体内容由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详细明确,设置的目的一方面便于产品的使用者掌握产品的基本信息,正确使用而不致损坏设备。另一方面作为产品的标识,是产品的简易说明书。一般情况下,特种设备铭牌使用金属类材料制造,直接设置在设备本体上或其邻近的附属装置上。 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其说明

安全警示标识是传递安全信息的载体,一般设置在特种设备的表面或邻近处,以起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预防危险,维护工作环境安全等目的。

特种设备量大面广,危险性较大,直接涉及人民生命安全,例如承压设备盛装的介质可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性质,起重设备在起吊重物过程中存在脱落的危险,这些都需要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者、邻近的工作人员予以警示。例如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规定了在公共场所、工业企业等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的场所,需要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及其设置、使用的原则。有的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起重机械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为了提醒或者帮助操作者安全操作,也在操作位置设立一些安全操作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释义】此条规定了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主体的要求,明确了电梯制造单位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环节中的责任和义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质量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这些活动必须严格规范,明确提出要求。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由同一家电梯企业负责有利于保障电梯安全和保护品牌,有利于明确责任,也是电梯生产企业的发展趋势。随着市场趋于饱和,目前许多大型电梯企业已经开始从以制造为主向以安装、改造、修理、保养为主的方向转变。

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在制造完成时以部件形式出厂,安装完成之后才形成完整的产品,安装实际上是电梯的总装配工序,是制造的继续。电梯产品是由安装单位完成的,安装单位对电梯的质量安全影响起决定作用,电梯的安装环节对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影响很大。安装的许多技术要求应该按照制造企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该在制造企业指导下完成。目前多数电梯的安装后调试由制造企业负责,有力地保证了电梯质量。电梯投入使用后也同制造企业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提供备品备件,交待维护保养要求,出现问题后提供技术支持等。电梯的改造实际是一种特殊形态的电梯制造,不仅需要较强的设计能力、调试能力、试验能力,还需要有一支具有相应能力的安装队伍,电梯改造活动甚至比普通电梯制造活动具有更高的技术含量。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企业掌握电梯的技术,对电梯质量好坏起主导作用,所以他们有义务对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提供指导,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对安装完成的电梯进行调试。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电梯企业的技术优势,服务社会,同时也明确了电梯的安全责任。

所述“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是指取得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资格的企业;所述“电梯制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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