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8)

2019-08-30 15:43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进行了改造或修理,导致其在使用登记中的信息发生变化,如设备型号、技术参数、施工单位等,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向原设备登记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设备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必须予以报废。 (一)特种设备本身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可包括下列情况: 1.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超过特种设备规定的参数范围使用的;

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4.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允许使用而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

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或者责令改正而未予以改正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主要指的是: 1..改造、维修无法达到安全使用要求的; 2.其他情形;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必须予以报废

因设备材料、结构及其使用的影响,设备在使用一个时期后,会失去其原有的安全性能,而改造、修理无法解决内在的安全性能,满足不了安全使用要求,所以在一些相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也对特种设备规定了报废条件,达到条件应当予以判废。如气瓶规定15年报废,目前正在制定的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标准,也规定了报废的条件。目前,一些不允许运行的特种设备,有的使用单位还仍然运行,有的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运行,这都是十分危险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三、使用单位是履行特种设备报废的责任主体

使用单位是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最了解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也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或受委托的管理者,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其履行报废的义务。 四、特种设备报废必须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并办理注销手续

为防止报废的特种设备再次流入使用环节,必须对报废特种设备进行去功能化处理,如将承压部件割孔、电梯部件拆解等,使其不再具备再次使用的条件。

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报废后,使用单位必须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将报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 五、关于达到特种设备设计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设计使用年限有的是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做出的,有的是由设计单位做出的,有的是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做出的。但这个年限数值只是理论数据,是在规定使用工况和环境下的一个期限值,并非

设备强制的报废年限。因此,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但没有达到报废条件的,使用单位希望继续使用的,可以按照节约发展的原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根据特种设备的实际情况,由使用单位申请安全评估或检验,在经过专业机构检验或安全评估,在保障安全使用的前提下,做出是否允许继续运行或使用的结论。进行检验或安全评估的机构,应当对其检验或安全评估的结论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对于允许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设备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 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概念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中。

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使用的重要环节,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 二、关于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工作。目前,该项许可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充装许可证。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工作。

按照本法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二)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验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残夜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按照本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气瓶充装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适应充装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备、检验检测手段、场地厂房、符合要求的工器具和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对气瓶充装单位还应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对不足的,可采用将用气者气瓶托管的方式过渡;

(四)相应充装站充装许可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关于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是充装活动安全责任的主体,有责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充装前后对充装对象、充装设施等的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四、关于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

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为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本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除应履行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照本法及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具体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二)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三)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四)负责向气体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五)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报废销毁; (六)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七)做好气瓶的管理。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上代表充装站的钢印。气瓶充装单位要保持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人员(包括充装检查人员)作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准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但车用气瓶和灭火用气瓶除外。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由持证人员对气瓶进行逐只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进行处理。对未列入规程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八)按照要求,每年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和充装单位标识以及每年的变化情况。 第三章检验、检测部分

本章检验、检测共七条,表述了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规定了机构核准要求和条件,机构人员资格要求,以及工作的应当遵循的规定。

第五十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基本含义,以及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需要核准的规定。

一、本条关于“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说明了检验、检测工作的工作内容和作用。 二、条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并且担负重要的责任,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并且必须建立一套制度,以确保工作质量。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立,规定一定的条件,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有与所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按照有关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与检验工作相适应,规定与所批准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最低人员要求。为了使检验、检测机构健康发展,还规定取得检验、检测资格证件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占检验、检测机构总人数的比例,并规定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低于机构总人数等。事实证明,这些要求保证了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的基本素质。 (二)有与所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我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检验锅炉时,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非常简单,主要靠手电筒、小榔头,通过手模、耳听、眼看,凭借检验人员的经验来判断缺陷。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种设备的品种、材料、参数的增加、结构的复杂,必须利用必要的、先进的检验、检测仪器才能准确检出缺陷。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验技术的不断进步,先进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越来越多,性能越来越好,对保证检验、检测的质量起到积极重要的作用。作为检验、检测机构具备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是必要的。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在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以检验、检测人员个人的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由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而我国目前实施的检验、检测工作主要是以单位的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是单位负责制。因此,作为一个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就是其工作的最终产品,为保证检验、检测报告即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其产生过程就要建立一套制度来进行保证。现时,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数量还比较多,规模大小不一。截止2012年底统计,我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30个,型式试验机构32个,气瓶检验机构1818个,无损检测机构304个;各类检验机构共有人员67185人,无损检测人员近16万人。所建立的管理和责任制度不尽相同,但必须具有检验、检测报告审批制度、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并建立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所有制度的贯彻,使检验、检测人员能够正确的按照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认真负责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

当然,对设立检验、检测机构,还有其他一些条件,如需要一定的办公、试验场地等。这些要求可以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中,进一步加以明确。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要求和执业行为的一般规定。 一、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本法规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实施,这实际上是为了下一步政府职能转变及行政审批改革、转变资格管理方式留下空间。另外本法对检测人员没有具体说明包括哪些,也是为了避免局限对检测人员的范围界定。目前除了无损检测人员外、也可以包括理化检验人员等。

对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主要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对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的熟悉、应用,并且需要一定的检验、检测经验和使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能力。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

目前我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和检验师;无损检测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人员,分为7种方法,12个项目。检验人员和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机构组织考核,并颁布资格证书;中级和初级无损检测人员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相应考试机构组织考试,并颁发资格证书。检验人员换证采取审核换证;无损检测人员换证按照证书有效期采取考试换证与审核换证交替进行,大大减轻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负担。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十分重要,其责任必须落实。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只能在一个检验、检测机构内工作,不允许检验、检测机构相互利用其人员来独立为本单位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也不允许检验、检测人员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工作。这方面,往往表现资格审查过程和一些具体的检验、检测工作中,存在临时借人充数的现象。目前,对检验、检测资格管理,人员调动及变更资格证书,已采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管理,及时了解检验、检测人员的流向,并可以为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人员的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本条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释义】本条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包括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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