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7)

2019-08-30 15:43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定期做好检查工作,可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也是提高设备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如,电梯等设备需要经常上油、调整等,可以使设备在使用周期内的安全使用得到保证。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时间。检查的项目、要求应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检查情况应当加以记录。在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也必须做好记录。许多使用单位都有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制度,并制定有相关的记录表格。 二、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安全附件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承压类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设备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门锁及其联锁装置等。

定期校验是指定期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性能、精度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要求,能否安全使用的一种检查、检定。检修是指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检测和修理。

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有的在特种设备一旦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起到自我保护的作用,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电梯的安全钳、起重机械的超载限制器、客运索道的制动装置、游乐设施的制动装置等;有的是观察特种设备是否正常使用的“眼睛”,如锅炉的温度计、水位表等。如果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失灵,特种设备在出现异常现象时,得不到自我保护。据统计分析,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失灵,引起的事故占事故的起数的16.2%。因此,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十分重要,必须切实做好,并作出记录。对计量仪器、仪表,如压力表等,属于计量强检的应当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计量部门检定。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是指定期检查验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所有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腐蚀、疲劳、磨损,都随着使用的时间,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或原来允许存在的问题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的发现这些问题,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保证特种设备能够运行至下一个周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所在辖区内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受环境、工况等因素的影像,会产生裂纹、腐蚀等新生缺陷以及安全附件和安

全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会直接导致发生事故或增加发生事故的几率。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维修保养的基础上,通过定期检验,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是特种设备在具备规定安全性能的状态下,能够在规定周期内,将发生事故的几率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内。

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结构和使用情况,在有关检验检测的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如锅炉一般为二年、压力容器为三至六年,电梯为一年等。经过检验,其下次检验日期,都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中注明。本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是非常必要的。

二、定期检验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为了保证定期检验质量,根据设备的特点,结合发生缺陷、事故的原因分析,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包括检验程序、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缺陷的处理、检验周期等进行了规定,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也是明确责任的需要。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登记标记结合检验合格标记,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置于显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对使用者是一种提示;同时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一种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强化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促使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检查的义务和与作业人员处理紧急事务的规定。 一、安全管理人员有处理紧急事务的权利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给予单位内的安全管理人员必要的责任和权利。必须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制度的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且赋予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权力,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何人不应该予以阻扰。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及时处理。安全管理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条规定的有关负责人包括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和使用部门的责任人。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对事故隐患的报告义务

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事故隐患或者出现某种不安全因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能够及时发现。这就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方面必须具备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另一方面也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密切监控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处理。

当问题出现时,如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起重机械有异常声响等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立

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的义务。

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会因各种情况发生故障和异常情况,不及时消除,可能就会引发事故。如锅炉出现超温、超压、低水位等异常现象,如不及时消除,就会引起爆炸;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出现故障,如不及时处理,往往在有人乘坐或作业,引发人身伤亡。使用单位对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应该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并且要安排进行认真的检查,必要时安排检验、检测。待故障、异常现象消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三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释义】本条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做好日常检查并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同时,也对公众乘坐或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的事项作出相关的规定。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使用前应当做好试运行和例行检查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是供游客乘坐的,发生事故,直接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安全显得更为重要,做出安全检查的特殊规定是必要的。规定使用单位每日运行前认真进行试运行和检查,特别要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以便更有效地保证安全运行。

二、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由于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乘客一般都不了解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因此,必须将必要的注意事项,如电梯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自我保护的措施告知乘客,乘坐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要求乘客必须身体能够适应,必须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规定绑好安全带或安置好相应保护装置等,这些要求也必须告知乘客。电梯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一般放置在电梯轿厢或扶梯入口处,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一般放置在入口处,易于乘客注意和识别。 三、乘客应当遵守相关安全事项的要求。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一些事故与乘客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有直接关系,应当规定乘客遵守相关安全事项的的责任和义务。如乘坐电梯时不得打闹、随意扒门;儿童乘坐,应当由成人监护;乘坐客运索道不得打开吊箱门,乘坐大型游乐设施不得打开保险装置等等,否则会发生事故。在发生异常现象时,必须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以便及时地得到解救。需要着重说明的是,在撤离设备时,应做到有序撤离,防止现场混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锅炉使用单位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锅炉清洗应接受监督管理的规定。 一、对锅炉水(介)质处理要求

熟悉并掌握锅炉用水(介)的质量及对锅炉的危害,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和必要的炉内化学处理,对确保锅炉能够安全、经济、可靠、稳定的运行,并产出合格介质是极其重要的。

目前锅炉(特别是工业锅炉)水质管理方面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水处理设备方面,存在设备选型不合理导致制水能力不足、与当地水质不匹配问题,以及日常使用中利用率低、维护不良等问题;二是水处理作业人员方面,存在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知识结构和综合素质不满足要求的问题;三是水质监督方面,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懈等原因,造成水质不符合要求,锅炉结垢严重,不仅降低了锅炉效率,而且可能导致安全事故。为了强化锅炉水处理和水质监督工作,本法明确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以上要求,明确了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水处理的责任,也为开展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锅炉水质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对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锅炉清洗工作对锅炉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有较大影响。在锅炉清洗过程中,必须选择正确的方法和工艺,既要保证清洗效果,又要防止对锅炉造成损伤。过去由于对锅炉清洗工作缺乏监督,常常发生因清洗造成锅炉损坏甚至报废的事故。因此,本法明确要求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以保证清洗工作安全有效进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释义】本条是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特殊规定。

一、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制造单位或取得安装、改造、修理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安全可靠的运行状况与日常维护保养密切相关,因此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十分重要。同时,电梯的维护保养技术性较强,必须由专业单位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电梯制造单位最有能力实施电梯维护保养,理应成为电梯维护保养的主体;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也有能力实施电梯维护保养,也可以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按照国际惯例,制造单位维保电梯的比例较高,应当鼓励制造单位开展电梯维保工作,逐步形成以制造单位为主体、其他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为补充的电梯维保体系。 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制造单位或安装、改造、修理等专业单位进行,则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必须由负责维护保养的单位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不能随意,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这就要求维护保养单位不但要与设备使用单位确定维护保养的协议,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而且要按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的认真实施。

在进行现场维护保养时,往往使用单位的人员都还在进行其他的工作,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隔离带、警示标记等,防止他人受到伤害。因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 三、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要负责电梯故障的救援。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必须全面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和修复。 第四十六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在使用过程中制造单位义务的规定。

按照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相关责任的原则,本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在使用工作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应当跟踪了解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

电梯制造单位及时了解其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状况,一方面对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起到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了解的情况,改进自己的工作,使电梯的制造质量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安全性能更能得到保障。跟踪调查和了解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应当由制造单位在制造质量保证体系中规定,并在向用户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或相关文件中给予承诺。

二、应当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给予必要性技术帮助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结构、性能最了解,应该有义务协助维护保养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对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给予技术帮助,以便提高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水平等。

三、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制造单位在跟踪调查和了解,以及在协助维护保养处理有关问题时,一方面必须及时解决电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另一方面还必须将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督促,使隐患得到及时的消除。 四、应当将调查、了解情况做出记录

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应当做出记录,这种记录可以在电梯使用单位的设备档案上予以记载,或者在本单位的有关材料中予以记载。这方面的工作,都应当在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中给予明确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进行资格许可审查中提供。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改造、修理后变更使用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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