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6)

2019-08-30 15:43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尽可能减少风险,首先应购买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取得生产许可生产,附有本法及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资料和文件,并有监督检验等文件的产品。同时,在使用中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定期检验,并对检查或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二、关于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报废制度,如在检验中发现了严重缺陷并无法修复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经安全评估无法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及时报废。对于已经报废的产品,为确保安全不能够继续使用。否则,对于销售、出租已经报废特种设备的经营单位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处理,对于使用已经报废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按照本法第八十四条处理。 有关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含义见第十九条释义。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

实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一项重要内容,这有利于对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但登记的形式和性质都有别于行政许可。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并且可以建立特种设备信息库,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履行职责。

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附产品数据表。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登记。登记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负责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数据档案,并利用信息技术,建立设备数据库。

本法考虑到实际情况,允许使用单位在使用后的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但施工过程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使用登记标记应该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出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明文件。使用登记标志包括使用登记证明文件或者使用登记证明文件中编排的使用登记编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该证明文件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如锅炉可以置于锅炉房内墙上;压力容器可以置于本体铭牌附近;电梯可以置于轿厢内。也可利用使用登记编号置于显著位置,如压力容器本体铭牌附近。

使用登记标记应当结合检验合格标记,证明该设备能够合法使用。置于显著位置,可以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对使用者是一种提示;同时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一种了解情况的告示,告知该设备使用是否合法。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各项活动的单位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内容,目的是为了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一)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各个工作岗位的性质和所承担活动的特点,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及奖惩而建立起来的制度,一般包括岗位职责、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实施岗位责任制一般应遵循才能与岗位相统一的原则、职责与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考核与奖惩相一致的原则,定岗到人,明确各种岗位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应承担的责任等,以保证各项工作能有秩序地进行。

(二)建立隐患治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事故隐患的预防和管理,以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安全管理制度。本制度所称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称为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针对各岗位可能发生的隐患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该岗位进行检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建立应急救援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主要失效模式,失效后果,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即针对特种设备引起的突发、具有破坏力的紧急事件而有计划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采取预防、预备、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恢复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应急指挥机构、职责分工、设备危险性评估、应急响应方案、应急队伍及装备、应急演练及救援修订等。 二、制定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制定的具体作业指导文件和程序,内容和要求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操作这些特种设备时必须遵循这些文件或程序。建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实施工作,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具体实施步骤。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档案的目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特种设备管理的一种重要内容。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维护、修理,定期进行检验,部分特种设备还需要进行能效状况评估,这些都要依据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始文件资料和使用过程中的历次改造、修理、自行检验检测、检验等过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

二、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和使用管理、检查有关记录等二个方面。

(一)证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的文件资料,包括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文件,有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进行改变性能的改造,应当如同设计、制造、安装的有关规定,做好改造的设计、施工的各项检查等,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或者在自行检验检测、检验中发现缺陷,需要进行修理,一般修理只要求做好记录;对一些重大修理,如承压设备的承压部件修理、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重要部件的修理应该由负责修理的单位出具证明,并需要由检验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这些文件是反映特种设备基本本身状况的原始文件,证明了特种设备本身安全性能,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出示的一种安全性能保证。(二)使用过程的记录文件,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记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定期检验记录主要是将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进行记载,检验报告也应该存档。为及时发现特种设备运行中的各种隐患,并对设备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特种设备进行年度检查和定期巡回检查。一般情况下,自行检查和巡回检查是在不停机的情况下进行的,反映了设备在当时的安全运行状况,都需要记录下来。如石化企业对运行中的装置,要求进行巡回检查,客运索道运营单位在运行前,要进行检查等,检查情况都要进行记录。 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控制其运行参数,如锅炉、压力容器的运行压力、温度等,虽然许多设备已经利用自动仪表进行自动记录,但还必须由人进行观察并记录这些运行参数。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都要进行一定的维护保养,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运行状况,如电梯的维护保养等,维护保养情况也必须记录。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也要如实进行纪录。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纪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是使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和保存,仍然相对薄弱,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情况相当严重。为此下一步应当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保存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进一步明确保存期限,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对其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是供乘客或游客乘坐的,发生事故,直接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影较大。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是保障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必须强化安全管理,而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做好安全运行的必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定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制订日常检查的程序和要求,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定期检验计划及其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等等。

二、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由于使用单位的规模不同,具有一定规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如一些单位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其内配备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等;一般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在其单位内的一些类似职能的管理机构,如设备管理机构、后勤部门等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能和责任,并在其内配置专门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配置兼职人员,兼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距离、安全防护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是指一个危险源和可能受其伤害的对象(人、设备或环境)之间的最小分开距离。安全距离的作用是减轻可预见的偶然性事故的影响,防止小事故逐步上升为大事故。安全距离包括了防火间距。防火间距是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的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同时,安全距离也为特种设备提供保护,防止来自外部的可预见的损害(如道路行车、火焰)或运行操作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的干扰(如装置的边界围栏)。安全距离并不试图对灾难性事故或重大释放提供保护。对灾难性事故或重大释放一般是通过重大危险评估或其他方法,其目标是将重大事故的频率或后果降低到一个可以接受的水平。

安全距离取决于危险的种类(如介质毒性、易燃性、氧化性、窒息性、易爆性,高压力等)、特种设备设计和运行状态(如压力、温度、速度等)以及物质在这些状态下的物理性质、减少事故升级的外部缓解措施(如设置防火墙、围堤、排洪系统等)及其有效性、潜在的伤害对象(如人、环境或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距离的设置来源于使用经验或对较小的产品释放事故的计算。基于特种设备的使用经验、装设的安全保护装置、材料的性质和设备的结构等,设置合理的安全距离是预防特种设备突发事故或防止较小事故升级的重要手段。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指通过设置防护设备设施或利用空间距离等手段做好准备和保护,以应付或者避免人、设备或环境受害,从而使被保护对象处于没有危险、不受侵害、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显而易见,安全防护是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避免或减少职业危害和预防安全事故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装备。

常见的安全防护,例如动设备设施上设置各种完全固定或半固定密闭罩;设置各种手限制装置、手脱开装置;设置各类限制导致危险行程及过载保护装置;设置各种防止误动作或误操作装置;在各危险场所设置的安全监控、通风、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除尘、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和安全隔离装置

以及各类警示标志;梯台的护栏、护笼;各种防滑、防倒及防垮塌装置。

例如对于操作人员立足地点距离地面或运转层高于2000mm的锅炉,应当设置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且这些设施应当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特种设备用途广泛,涉及到千家万户,特种设备如电梯与民用建筑、承压设备与工程建筑等都是离不开的,因此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置的设计、建造和施工应满足建筑法、消防法、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内容。

例如汽车加油加气站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都属于典型特种设备,其设计、制造、使用、检验等都需要遵守本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而与这些特种设备相关的建筑物、土建工程、附属的消防设施、电气、报警装置等必须满足建筑、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共有产权特种设备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义务的规定。

对于多个产权人共有的特种设备,比如住宅电梯,它是“多业主共有财产”,所有权涉及众多业主,使用管理也涉及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维保单位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在电梯使用管理上相互推诿,安全管理责任无法有效落实。因此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一、特种设备产权共有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以上规定,产权共有人应当对所拥有的设备履行管理义务,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二、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

住宅的全体业主是电梯的产权共有人,现实中,往往是业主将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合同等方式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其管理权和责任就发生转移,受托单位和人员应当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共有人没有委托管理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现实中,一些住宅电梯等特种设备虽没有以合同等方式进行委托管理,但实际上由物业公司、村委会、居委会或个人进行管理,这些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维护保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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