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冶金企业)(7)

2019-08-30 20:03

专职安全员负责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申报,应每年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一次,并向安监局提供职业危害纸质文本相关资料;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检维护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经具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应当对所有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有记录,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专职安全员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各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报告公司专职安全员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18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管理内容及要求:专职安全员负责全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专职安全员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办公室负责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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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做好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弄虚作假。新职工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公用防护用品要建立台账,专人保管,内部调节使用经检查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要及时更换,无故损坏的要追究责任,按价赔偿。

防护用品每次使用前要进行检查,严禁使用无效的防护用品。使用后要按要求进行维护。

19 安全检查制度

1、为保证公司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实行公司年度、综合、季检、专项、日常、班组等检查;督促施工操作人员遵章守纪,确保生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2、检查依据

国家、省、市地等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条例及有关补充规定。

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体系手册和程序文件,程序实施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

安全检查内容:查意识、查纪律、查管理、查隐患;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一律先停工后整改,复验达标合格方可复工。

各级检查组的组成,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亲自主持,以保证检查的权威性;

专职安全员应经常性的深入现场,履行检查监督职能,制止违章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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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停工处罚。

各级安全检查及日常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事故隐患,检查组或检查人员必须发书面整改单,受检部门必须按整改“四定”原则和纠正/预防措施程序要求立即整改。

对整改力度不足甚至拒不整改的项目,根据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3、检查内容与要求

认真执行安全施工规则制度,不违章指挥;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纪律教育;发生伤亡事故要及时上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实现改进措施。

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臵,都要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不违章指挥;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定期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不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加调查处理。

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施工规则制度,领导本组安全作业;认真执行安全交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班前要对所使用的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日;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专职安全员报告。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在有危险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触电等及有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相关负责人应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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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人员要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发生伤亡事故,必须遵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20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派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事故隐患的范围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火灾等;可能造成职业并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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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职安全员每月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厂区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4、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专职安全员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5、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7、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8、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9、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10、整改责任部门、班组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专职安全员报告整改情况。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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