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营改增会计账务处理 - 会计学堂(3)

2019-08-30 21:49

会计学堂问答:www.acc5.com/ask

A省建筑公司在B省分别提供了两项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16年5月,项目1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555万元,支付分包款1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项目2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1665万元,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建筑公司应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 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下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 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税依据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案例2】

承接上例如果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分析: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 项目1由于当月收入555万元扣除当月分包款支出1555万元后为负数(-1000万元),因此,项目1当月计算的预缴税款为0,且剩下的1000万元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2. 项目2当月收入1665万元扣除分包款支出555万元后剩余1110万元,因此,应以1110万元为计税依据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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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别在B省和C省建筑服务(均为非简易计税方法),当月分别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和2997万元,分别支付分包款55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5万元)和777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7万元),支付不动产租赁费用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1万元),购入建筑材料花费117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70万元)。该建筑公司在9月应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该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 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20(万元) 2. 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40(万元)

3. 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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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承接上例如果公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分析:该建筑公司在B省和C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并预缴税款: 1. 就B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3%)×3%=32.33(万元) 2. 就C省的建筑服务计算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3%)×3%=64.66(万元) 3. 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555-777)÷(1+3%)×3%=96.9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96.99-32.33-64.66=0(万元)

可以看出,如果纳税人除了这两项建筑服务外不再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那么,该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计算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为0,即所有的增值税款均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实现。

预缴税款附加税费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就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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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进行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企业所得税预缴的规定

国税函[2010]156号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 缴:(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 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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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例】南方建筑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公司在外地有三个建筑项目:A项目、B项目和C项目,A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B和C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假如,项目所在地的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A项目取得价款及价外费用1200万元,开具发票,支付分包款500万元,收到发票

A项目在乙县预缴税款(1200-500)/(1+11%)×2%=12.61万元 预缴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12.61万 贷:银行存款12.61万 预缴附加税费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1.51万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0.88万 -教育费附加0.38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25万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0.88万 -教育费附加0.38万 -地方教育费附加0.25万 贷:银行存款1.51万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实际经营收入的0.2%) 1200/(1+11%)×0.2%=2.16万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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