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案例分析讲义5(5)

2019-08-31 12:14

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该项目拟采用BOT方式建设,市政府正在与有意向的BOT项目公司洽谈。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因估计除本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外,还可能有外省市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故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准备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所有问题统一作了书面答复,并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为简明起见,采用表格形式见表4-1。 表4-1 质疑答复备忘录

序号 1 ? n 问题 提问单位 提问时间 答复 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由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已从当天开始取消所有市内交通项目的收费,因此决定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 问题:

1.该项目施工招标在哪些方面存在问题或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2.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应如何处理? [答疑编号502020040402] 【答案】 问题1:

答:该项目施工招标存在6方面问题(或不当之处),分述如下:

(1)“为赶工期政府方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不妥,因为本项目尚处在与BOT项目公司谈判阶段,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方或实质的招标人尚未确定,说明资金尚未落实,因而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不妥,因为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3)“两个标底分别用于对本市和外省市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4)“招标人将对所有问题的书面答复以备忘录的形式分发给各投标人”不妥,因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提问只能针对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但不应提及具体的提问单位(投标人),也不必提及提问的时间(这一点可不答)。按《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而从该备忘录中可知投标人(可能不是全部)的名称。

(5)“在书面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踏勘”不妥,因为施工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6)“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招标人书面通知各投标人将收费站工程从原招标范围内删除”不妥,因为若招标人需改变招标范围或变更招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至少15天(而不是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则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日期适当延长,以便投标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充分考虑这种变更对报价的影响,并将其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本案例背景资料未说明投标截止日期已相应延长。 问题2:

答:如果在评标过程中才决定删除收费站工程,则在对投标报价的评审中,应在征得各投标人书面同意后,将各投标人的总报价减去其收费站工程的报价后再按原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而在对技术标等其他评审中,应将所有与收费站工程相关因素的评分去除后再进行评审。

如果部分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许可,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赔偿其相应损失。

如果所有投标人均要求撤回投标文件,则招标人应宣告招标无效,并依法重新招标,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例题总结:1.本案例考察施工招标在开标(投标截至日期)之前的有关问题,主要涉及招标方式的选择、招标需要具备的条件、招标程序等问题; 2.在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招标工程的内容、范围、标准未发生变化。如果这些方面发生了变化,价格当然也要变化。 【教材案例】 案例三(P120) 背景:

某承包商通过资格预审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业主所提出的工期要求过于苛刻,且合同条款中规定每拖延1天工期罚合同价的1?。若要保证实现该工期要求,必须采取特殊措施,从而大大增加成本;还发现原设计结构方案采用框架剪力墙体系过于保守。因此,该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业主的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因而按自己认为的合理工期(比业主要求的工期增加6个月)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据此报价;还建议将框架剪力墙体系改为框架体系,并对这两种结构体系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证明框架体系不仅能保证工程结构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加使用面积、提高空间利用的灵活性,而且可降低造价约3%。

该承包商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封装,在封口处加盖本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签字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天上午将投标文件报送业主。次日(即投标截止日当天)下午,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1小时,该承包商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其中声明将原报价降低4%。但是,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国际上“一标一投”的惯例,一个承包商不得递交两份投标文件,因而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

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市公证处有关人员到会,各投标单位代表均到场。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后,正式开标。主持人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和有关投标文件的重要说明。 问题:

1.该承包商运用了哪几种报价技巧?其运用是否得当?请逐一加以说明。 2.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哪些内容?

3.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请分别作简单说明。 [答疑编号502020040501] 【答案】 问题1:

答:该承包商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

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 增加建议方案法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这意味着对两个方案均报了价),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

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的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问题2:

答: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人员情况、技术装备情况、财务状况等; (3)投标人目前的状况:投标资格是否被取消、账户是否被冻结等; (4)近三年情况: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质量事故;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问题3:

答: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材料”不妥,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开标会由市招投标办的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因为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人主持,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投标工期等内容。

(3)“开标前,市公证处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了审查”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说明了承包商已通过资格预审)。

(4)“公证处人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妥,因为公证处人员在开标时只是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整个开标过程进行公正。

(5)“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有效”不妥,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投标单位的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例题总结:1.本案例主要考察承包商报价技巧的运用及招标程序的一些问题。 2.多方案报价和增加建议方案法的运用前提是:必须对原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和规定报价,否则即被认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而被视为废标。 【教材案例】 案例四(P123) 背景:

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由于该工程技术复杂且需采用大型专用施工设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决定采用邀请招标,共邀请A、B、C 三家国有特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投标邀请书中规定:6月1日至6月5日9:00~17:00在该单位总经济师室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6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日;投标有效期到7月30日为止;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到8月30日为止;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标和商务标各占50%。 在评标过程中,鉴于各投标人的技术方案大同小异,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的评标结果排名顺序为A公司、C公司、B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15日确定A公司中标,于7月16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7月18日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审查,A公司所选择的设备安装分包单位不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遂指定国有一级安装企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了B、C两家公司,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该两家公司。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了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问题:

1.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需具备什么条件?要注意什么问题?

2.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502020040502]

【答案】 问题1:

答: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问题2:

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问题3:

答: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否妥当需要进行分析,因为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果6月1日至6月5日之间没有星期六和星期日,则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妥当的,否则就不妥。

(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

(3)“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4)“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即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6)“建设单位于7月15日确定中标人,于7月16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因为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建设单位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8)“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B、C两家公司(未中标人)”不妥,因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不妥,因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0)“建设单位于7月31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因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例题总结:1.本案例主要考察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情形以及招标投标过程中若干时限规定和有关问题。 2.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即开标日)起计算”。但何时定标,投标有效期何时截至,有关法规并无直接规定。 4.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

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因此可以推论,即使开标当天能够定标,投标有效期也应该至少为42天(30个工作日,相当于6周时间)。本题中的投标有效期显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5.注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教材案例】 案例七(P130) 背景:

某承包商参与某高层商用办公楼土建工程的投标(安装工程由业主另行招标)。为了既不影响中标,又能在中标后取得较好的收益,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对原估价作适当调整,具体数字如表4-4所示。

表4-4 报价调整前后对比表 单位:万元

调整前(投标估价) 调整后(正式报价) 桩基围护工程 1480 1600 主体结构工程 6600 7200 装饰工程 总价 7200 6480 15280 15280 假设桩基围护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的工期分别为4个月、12个月、8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并假设各分部工程每月完成的工作量相同且能按月度及时收到工程款(不考虑工程款结算所需要的时间)。

表4-5 现值系数表

n (P/A,1%,n) (P/F,1%,n) 4 3.9020 0.9610 8 7.6517 0.9235 12 11.2551 0.8874 16 14.7179 0.8528 问题:

1.该承包商所运用的不平衡报价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2.采用不平衡报价法后,该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比原估价增加多少(以开工日期为折现点)?

[答疑编号502020040601] 【答案】问题1:

答:恰当。因为该承包商是将属于前期工程的桩基围护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单价调高,而将属于后期工程的装饰工程的单价调低,可以在施工的早期阶段收到较多的工程款,从而可以提高承包商所得工程款的现值;而且,这三类工程单价的调整幅度均在±10%以内,属于合理范围。 问题2:

解1:计算单价调整前后的工程款现值。 1.单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

桩基围护工程每月工程款A1=1480/4=370(万元) 主体结构工程每月工程款A2=6600/12=550(万元) 装饰工程每月工程款A3=7200/8=900(万元)

则,单价调整前的工程款现值:

PV0=A1(P/A,1%,4)+A2(P/A,1%,12)(P/F,1%,4)+A3(P/A,1%,8)(P/F,1%,16) =370×3.9020+550×11.2551×0.9610+900×7.6517×0.8528 =1443.74+5948.88+58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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