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它财产权利。
二、现场调查
公司业务人员采用现场检查方式对抵(质)押物进行现场检查,对借款人借款合同项下全部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属、保险有效性和品质状态等要素进行现场检查。对抵(质)押物形态、品质、法律效力和权属出现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换或追加担保。
对抵(质)押的检查包括以下方面: (一)抵(质)押人
检查抵(质)押人的营业执照,对抵(质)押人的执业资格进行定期核实。随时关注抵(质)押人的担保意愿变化。
(二)抵(质)押物
公司业务人员应对抵(质)押物的风险点加以识别和判断。抵(质)押物的管理从以下方面进行:
1、抵(质)押物权属
贷后管理过程中应向押品登记机构定期核实抵(质)押情况,避免重复抵(质)押或在没有登记资格的机构办理抵(质)押登记。
(1)对不动产检查须到财产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等政府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权属核实;
(2)运输类动产须到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民航局、海事局进行核查;
(3)机器(械)设备类须赴押品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查; (4)权利质物(股票/股权、不动产收益权等以权利作为押品的)须到证券登记机构或办理相关权利质押登记的有关部门核查。
公司业务人员还应严密监视抵(质)押物的占用情况,确保对权利证书的实际控制,确保贷款人抵(质)押权的实现。在我行抵押权成立之前抵押物已经出租的情况,公司业务人员要关注租约是否到期终止,以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
2、检查抵(质)押人办理押品财产保险的有效性。对审批要求提供押品保险的,公司业务人员应确认如下保险内容:保险投保金额应有效覆盖我行相应债权,保险期间必须长于借款合同期限(或及时续保),保险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且贷款人享有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单原则上应注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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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至我行指定账户,且不应有妨碍我行权益实现的条款(不可抗力条款除外)。
3、检查保管措施是否能够保障抵(质)押物的品质。公司业务人员须检查抵(质)押物的状态、完好程度、经济寿命及安全和完整性,并根据抵(质)押物性质及风险程度的不同,确定所适用的保管措施,实施区别监控。
股票/股权等特殊质物,公司业务人员需随时关注股票公司的经营动态、股票及股票市场的整体走势,以规避质权风险。收费权作为质押物的,公司业务人员要严格管理收费账户的资金,监控用途,确保还款。出口退税账户质押的,应控制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账户的唯一性,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公司业务人员应实行严格监管,在贷款未获清偿前,不得挪作它用或账户转移,保障我行对出口退税款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对民营企业法人以其财产设定抵(质)押的,应适当加大检查频度,关注抵(质)押物的品质及抵(质)押人的资质和清偿能力。
4、关注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化。公司业务人员应密切关注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动趋势,跟进了解授信执行部门不动产、机器设备类抵押物内部评估工作情况,及时掌握授信执行部门对抵(质)不动产、机器设备类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结果(该评估结果应由授信执行部门定期提示)。如抵(质)押物价值确实无法满足担保债权的需要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责成借款人追加担保或提前行使抵(质)押权。
三、系统维护
按照规定频率对担保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借款人信息中录入抵(质)押物现场核查表(格式见附件5)。公司业务人员对抵(质)押物实施管理过程中应随时鉴别、衡量风险,以判断我行优先受偿的保障程度及可靠性。在出现以下预警信号之一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我行利益:
(一)抵(质)押人营业执照是否按时年审;
(二)抵(质)押物的真实产权和处置权是否有变化; (三)保险投保金额是否有效覆盖我行相应债权; (四)保险期间是否长于借款合同期限(或及时续保);
(五)保险权益是否转让给贷款人且贷款人享有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 (六)抵(质)押物的状态是否完好,是否安全和完整; (七)抵(质)押人是否出现破产或解散等重大事项; (八)抵(质)押物的处置权利是否受到限制;
(九)抵(质)押物市场价值是否发生不利变化,影响担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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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是否出现问题。
第九章 贷后管理内容--贷款管理
贷款管理是贷后管理的重要部分,贷款按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分类,分别规定贷后管理的要点;日常管理是对所有贷款共性的管理,包括风险分类、还本付息、贷款条件变更和贷款结清。外汇贷款的管理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固定资产贷款
公司业务人员对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应遵守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及我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重点从项目分阶段管理、资金流向监控、自筹资金管理各方面进行。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项目分阶段管理资金监控管理自筹资金管理项目建设阶段项目施工验收、投产阶段项目达产阶段贷款支付监控资金回流监控资本金到位管理他行授信到位管理其他自筹资金到位管理
一、项目分阶段管理
在项目管理三个阶段,公司业务人员要确保贷款与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公司业务人员要注意资本金与自筹资金(包括资本金,他行借款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的区别。公司业务人员须特别关注,对于项目管理三个阶段实行不同的现场检查频率,填写固定资产项目现场检查表(格式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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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建设阶段 1、工程建设进度管理
公司业务人员对工程建设进度的管理主要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调查相结合的方式。
(1)资料审核:公司业务人员应对借款人所提供项目资料进行审核,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用款计划;施工工程月进度计划;经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的已完工程月进度报表;已完工程实际投资表。如不能提供以上资料,应提供证实工程进度情况的其他材料。
(2)现场调查:公司业务人员在审核项目材料的基础上实施现场调查。现场调查主要内容为:考察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进展是否与借款人和监理单位提供的报表一致。关注超支、延期完工或无法达到建设要求等问题,并进行全面分析,及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和监控方案。
公司业务人员还应关注设备到货及开箱验货的情况。公司业务人员应了解设备到货数量与签订的订购合同是否一致,有无延期交付设备的情况;关注设备商检后的安装调试生产情况,初步了解设备生产性能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对于进口设备可以商检结论为参考依据。
(3)特殊处理:对于贷款金额较大、工艺及工程施工较复杂、建设风险较高或我行公司业务人员工程监控能力有限的项目,项目所在行可按需要聘请专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工程的行业主管单位等)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进度予以审核。以便公司业务人员了解工程施工的真实进展,确保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掌握工程是否超概算并及时预警风险。
2、现场调查频率
公司业务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公司业务人员应对照监理部门的监理月报调查实际工程进度,并走访相关人员核实工程实际进度及用款情况与用款计划是否相符,并在CCMS形成现场调查记录。
(二)项目竣工验收、投产阶段 1、竣工验收阶段
公司业务人员应及时取得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根据报告了解项目的实际总投资及投资结构,并与银行的评估报告相比较,了解实际投资与预期投资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当实际投资与预期投资存在较大差异时,公司业务人员应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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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投资缺口的解决方案或结余资金使用途径,防止资金挪用。
对于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需要对相关原因深入分析,关注是否对偿还我行贷款产生不利影响。
2、投产阶段
公司业务人员应关注项目设备的实际生产能力是否达到预期要求;了解配套设备、工艺技术与主要设备之间的配合程度是否顺畅;了解借款人的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掌握、运用先进技术的能力,据此初步判断借款人是否能按时进入达产期。
3、现场调查频率
本阶段的现场调查频率,为每月一次。公司业务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形成CCMS现场调查记录。现场调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竣工验收是否完成;设备安装调试是否完毕;生产人员是否经过系统培训等。
(三)达产期管理
项目贷款进入投产期后,公司业务人员应加强借款人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市场拓展等情况的监控;对生产规模、销售状况等因素与预期的敏感性分析相比较,判断借款人的收益与预期评估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关注借款人销售网络和销售客户群的建立,判断是否能取得预期收入和现金流。
二、资金流向监控
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监控分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和项目回流资金监控。。 (一)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
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是指对贷款资金中自主支付部分使用情况进行的事后监控,从自主支付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起,至自主支付资金全部对外支付完毕止。
借款人自主支付项下,公司业务人员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资金支付情况,并结合结算部门提供的支付台账及电子银行部门提供的客户交易业务清单,对客户账户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事后分析,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监控期内,将每月的监控信息和分析结论录入CCM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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