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要点包括但不限于:自主支付是否违反约定用途或超过单笔支付金额标准;借款人是否存在与同一收款人一天内或连续几天发生多笔累计超过约定受托支付最低限额的交易,涉嫌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我行受托支付管理的;原则上,不允许借款人进行同户名划转贷款资金,对于确需进行同户名划转的,或者需经关联公司进行划转的,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存档备查。
对于借款人出现违反约定情形的,公司业务人员应按合同约定对该借款人采取要求必须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降低受托支付起点金额、要求划回违约支付的贷款资金或停止贷款资金发放等限制措施,并及时通知授信执行部门、结算部门和账务部门。
(二)项目资金回流监控
公司业务人员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达产情况,结合其财务状况对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分析和监控。若批复明确要求进行资金回流监控的,应在CCMS系统贷后管理中进行详细记录。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开立还款准备金专用账户的,公司业务人员应对该账户进行监测。对该账户的资金未达约定的回流比例或平均存量的,公司业务人员应按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自筹资金管理
本部分包括项目资本金、他行借款及其他自筹资金到位管理。 (一)资本金到位管理
对于项目资本金需一次性到位的,公司业务人员应重点关注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有无验资报告,同时,还应加强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防止客户以临时借入资金充当资本金。
对于项目资本金按规定可分批到位的,公司业务人员应重点关注已到位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及进度要求;同时,还应加强对后续资本金能否及时、足额到位情况进行跟踪,对出资人的后续出资能力进行持续分析。
对于投资人以实物、专有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作为项目资本金的,公司业务人员应重点关注相关资产权属是否发生变化、估值是否合理或公允,以及后续到位的可能性。
公司业务人员应督促借款人将包括项目资本金在内的所有自有资金全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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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项目建设中,防止被挪用;对于自有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位时,公司业务人员应分析变化因素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拟定监控措施和解决方案,逐级上报。
(二)他行借款到位管理
对于由几家银行共同支持的项目,公司业务人员应重点关注各家银行承诺贷款金额的审批进度,以及贷款获批后能否按照约定时间发放贷款;对于他行贷款额度减少、放款进度推迟或贷款额度取消等情况,公司业务人员应要求借款人尽快落实项目缺口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上级负责人,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发放剩余贷款额度等措施控制授信风险。
(三)其他自筹资金到位管理
对于借款人以股东借款、发行债券、金融性融资租赁、补偿贸易等方式筹措的其他资金,公司业务人员应加强对上述资金足额到位可行性及合理性的持续跟踪与分析,并督促客户按照承诺时效落实,防止因相关资金落空影响项目工程进度。
对于部分或全部以工程方垫资建设的项目,公司业务人员应重点分析项目业主与工程建设方的关系、工程建设方的出资能力、建造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等,密切关注可能影响项目业主与建设方关系以及影响建设方垫资的一切不利因素;同时,还应对建造合同中可能影响到期贷款偿还潜在风险因素进行跟踪分析。
公司业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大对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的监控管理,及时督促借款人按照相关规定或工程进度的需求落实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并及时将相关情况记录在CCMS系统中。
四、重要风险点
项目管理应关注的问题和风险点: (一)自筹资金方面:
自筹资金是否按计划足额到位,使用是否正常; (二)资金监控方面:
1、贷款流向是否与批准的贷款用途一致; 2、全部贷款使用和项目进度是否匹配; (三)项目分阶段管理:
1、工程建设进展是否顺利,有无延期情况;
2、工程建设付款与用款是否一致,有无非正常欠款; 3、项目是否超概算,有无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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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建设或达产进度是否正常; 5、生产技术、环保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6、技术管理人员素质是否达到生产经营需要; 7、达产期实际情况是否与预期存在较大差异;
8、生产产品价格是否波动较大,经过压力测试是否存在需预警的风险点; 9、销售网络和销售渠道是否顺畅;
10、销售收入实现的现金流是否按约定回流我行,并归还贷款。
第二节 项目融资贷款
项目融资贷款贷后管理参照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执行。因项目融资贷款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相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公司业务人员应特别关注项目风险因素管理和项目保险管理。
公司业务人员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各种风险。各项风险都是动态变化的,公司业务人员在贷后管理中要密切关注各项风险变化,确认各阶段主要风险并进行重点关注。公司业务人员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公司业务人员应当要求我行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三节 流动资金贷款 一、 贷后管理重点
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业务)操作规程》执行,同时对流动资金贷款重点从资金流向监控、借款人和担保人及抵质押管理、贷款结清管理、贷款交接、贷后日常管理等维度进行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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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金流向监控
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监控分为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和回流资金监控。 (一)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
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是指对贷款资金中自主支付部分使用情况进行的事后监控,从自主支付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起,至自主支付资金全部对外支付完毕止。
借款人自主支付项下,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资金支付情况,并结合结算部门提供的支付台账及电子银行部门提供的客户交易业务清单,对客户账户资金支付情况进行事后分析,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监控期内,将每月的监控信息和分析结论录入 “CCMS系统”。
自主支付贷款资金监控要点包括但不限于:自主支付是否违反约定用途或超过单笔支付金额标准;借款人是否存在与同一收款人一天内或连续几天发生多笔累计超过约定受托支付最低限额的交易,涉嫌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我行受托支付管理的;原则上,不允许借款人进行同户名划转贷款资金,对于确需进行同户名划转的,或者需经关联公司进行划转的,公司业务部门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存档备查。
对于认定贷款资金违反合同约定的,公司业务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对该借款人采取降低受托支付起点金额、要求划回违约支付的贷款资金或停止贷款资金发放等限制措施,并及时通知授信执行部门、结算部门和账务部门。
公司业务人员要根据企业交易对手调查,发票核对,存货及应收应付账款变化等方面对资金支付流向及资金回流进行核实。发票核对要防止发票各联金额不一致及开出后再作废处理等欺骗方式。存货及应收应付账款变化要注意现场核查及查账确认。
(二)回流资金监控
公司业务部门应了解借款人的销售网络、资金管理方式等信息,以便了解借款人现金流产生的主渠道及财务控制方式,并结合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营运情况等对其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分析和监控。公司业务部门应对指定资金回笼账户的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予以关注,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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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关注的问题和风险点
(一)及时检查资金管理方式是否符合借款人实际情况,是否需要调整; (二)借款人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挪用贷款的情况发生; (三)借款人购、产、销的资金占用是否合理,资金利用效率是否降低; (四)借款人资金回流是否与生产经营一致,现金回流是否充足; (五)企业现金流回流形成的存款、结算比率是否与贷款比率匹配; (六)贷款资金经购、产、销环节周转回流后,是否用于归还我行贷款,有无挪用的情况发生。
第四节 自营外汇贷款
有关自营外汇贷款管理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文)规定执行。贷后管理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自营外汇贷款首次发放前公司业务人员应协助借款人开立国内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一笔外汇贷款只能开立一个专用账户。
二、自营外汇贷款发放后,公司业务人员应配合相关人员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填报《国内外汇贷款债权人集中登记表》、《国内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及《国内外汇贷款业务数据汇总表》,按要求报送上月国内外汇贷款的发放及变动情况。
三、因外汇贷款的还本付息可能涉及客户自有外汇资金真实性审查和结售汇方面的审批,公司业务人员在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和贷款到期通知书时,提前进行通知或送达。
四、借款人偿还自营外汇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公司业务人员应核实其是否遵循“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方可购汇”的原则。
五、借款人以人民币购汇偿还自营外汇贷款本金和利息时,公司业务人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外汇账户对账单和《企业自有外汇确认书》,并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六、自营外汇贷款偿还后,公司业务人员应及时提醒相关部门注销借款人外汇贷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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