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编号:佛(挂)2011-002-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10)

2019-08-31 14:11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 万元(小写 / 万元)。

第十三条 本宗地纳入2011年度的房地产用地计划。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商服用地、文化用地,不兼容任何形式住宅; 附属建筑物性质 / ;

宗地地上总建筑面积 79102平方米(受让方和鸿翔公司共有),其中受让方所有的地上建筑面积部分32279.5平方米,地下配套车位部分可建建筑面积(不计容)不大于16000平方米。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若该地块竣工验收后的各用途建筑面积超出上述约定建筑面积的,按照变更登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和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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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地价款。办理竣工验收时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最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屋测量规范》规定,具体面积认定(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参照建设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或竣工验收的房产测绘报告;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4.36 不低于 / ;

建筑限高 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前提下,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部门规定为准 ;

建筑密度不高于 45% 不低于 /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25%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详见《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编号:佛山2011000242)。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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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5. /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 (二) / ; (三) /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动工时限为: 1 年,从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第64日开始起算(若延期缴付地价款,则时间相应顺延,但竣工日期不得顺延),即项目必须在 2013 年 2 月 21 日之前开工;开发建设时限为: 3.5年,自合同规定动工时限最后一日起算,即在 2016 年 8 月 21 日之前竣工,受让人必须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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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地下车库面积及相应金额与地上建筑面积及相应金额不能相互冲减),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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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一)。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投资总额不包含地价);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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