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地编号:佛(挂)2011-002- 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9)

2019-08-31 14:1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广东省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通讯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 邮政编码: 528000 ; 电话: 0757-83382236 ; 传真: 0757-83215896 ;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分行 ; 账号:44-422001012001390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528000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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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臵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我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受让人通过一级市场公开交易(挂牌)取得本合同项下位于湖景北路以东、季华六路以南A地块因规划调整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共有宗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佛(挂)2011- 003,宗地共用宗土地使用权:总面积大写伍万肆仟叁佰零壹点伍柒平方米(小写 54301.57 平方米),净用地面积大写壹万捌仟壹佰肆拾贰点陆柒平方米(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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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18142.67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地上建筑面积为:大写叁万贰仟贰佰柒拾玖点伍平方米(小写32279.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16000平方米(负二层及以下,属非地下商业)。

受让人和佛山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翔公司)共同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拥有的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面积部分32279.5平方米具体由受让人与鸿翔公司进行协商分配,双方协商分配结果两个月内交出让方备案。如从公开交易成交日起计两个月内双方在面积分配协商未能达成共识时,原则由受让人从四层(含四层)逐层向上分配应得面积。

该项目的相应配套车位建成后,由受让人和鸿翔公司采用连片划分的原则按股权比例(见挂牌文件约定)分配。

该地块规定的总建筑面积不变且净用地界址线不变的前提下,该地块净用地面积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土地面积出现不一致时,以实测土地面积发证,且成交价不作调整。总建筑面积不变但界址线有变化导致净用地面积增加时,须获规划和国土部门同意并按市场价格计收土地出让金。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坐落于 佛山市湖景北路以东、季华六路以南 。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详见附后界址表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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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竖向界限为 在合同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前提下,具体的上下界限以规划部门规定为准。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用途为 商服用地、文化用地,不兼容任何形式住宅(二级分类以竣工验收后首次申报的确权发证为准)。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受让人在 2012年 2 月 20 日(约定缴齐地价款之日,若延期付款则时间相应顺延)起和鸿翔公司共同开发该地块,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宗地范围内场地基本平整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地块以东南海大道、以西湖景路和以北季华路已建成,具备通路、通水、通电、排水、通讯等接入条件,受让方须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现状土地条件 /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服用地40年、文化用地50年(二级分类以竣工验收后首次申报的确权发证为准),按约定的缴齐地价款之日起算(但起算日最迟为土地出让成交之日起第64日)。

第八条 本合同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人民币 万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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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合同定金为成交价的20%,即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万元)。竞买保证金可转为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竞买保证金超出定金的部分可直接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出让价款(挂牌成交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双方签订出让合同,即最迟2011 年12月22日签订):

(一)受让方于2011年12月30日前必须支付累计11100万元,余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 60 日内(即 2012 年 2月 20 日前)付清,逾期每日需按应缴款的1‰缴纳违约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的%)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签订合同后/天内,即 /年/月 /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 (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总额的% )元(小写 / 元),付款时间:签订合同后/天内,即 / 年 / 月 /日之前。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及有关税费后3个工作日内,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和鸿翔公司一起申请办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证。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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