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公司或本人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特此申请和承诺。
竞买申请人: (盖章) (注: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写清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申请书填写日期:2011年20
月 日
联合竞买协议书(样本)
地块编号:佛(挂)2011-003
为联合参与佛(挂)2011-003地块(佛山市湖景北路以东、季华六路以南A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54301.57平方米、净用地面积18142.67平方米,本次出让的是由于地块容积率提高而增加的可建建筑面积32279.5平方米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的竞价,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参与佛(挂)2011-003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联合竞买的一共有 个主体,其中 个自然人, 个单位,分别是: ( 注意:必须标明公司的性质,属内资或外资),联合竞价的主体对净得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各自所占的份额为 。
二、各参与联合竞买的主体对联合竞买人在佛(挂)2011-003地块的挂牌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由于本地块为共用宗地,竞得人须与鸿翔公司组建单项开发公司才能开发建设。如成为竞得人,参与联合竞买的各主体将在佛(挂)2011-003地块《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内按上述约定在佛山市禅城区成立单项开发公司(拟成立公司名: )来承接佛(挂)2011-003地块,并同意鸿翔公司将拥有的建筑面积份额作价入股上述声明约定的单项开发公司,股权份额以地块各自所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确定(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即我联合体32279.5平方米建筑面积占单项开发公司40.81%股份,鸿翔公司46822.5平方米建筑面积占单项开发公司59.19%股份;同时我联合体须负责因组建单项开发公司而产生的税费(含鸿翔公司作价入股产生的税费)。若鸿翔公司不愿意入股上述约定成立的单项开发公司而另外成立单项开发公司的,需与我联合体协商同意,因此而额外增加缴纳的税费由鸿翔公司承担缴纳。我联合体同意与鸿翔公司协商共同办理该单项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等手续,否则引起的全部后果由我联合体承担。
我联合体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且工商登记注册后以约定的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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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名义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补充版的《成交确认书》、与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签订《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最终注册的单项开发公司名称与约定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变更出让合同时需额外支付有关税费)。
四、参与联合竞买的各主体担保对依约在佛山市禅城区成立的单项开发公司在受让该地块过程中的所有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自《成交确认书》签定之日起至2016年08月21日止。若出现该项目公司不能严格履行佛(挂)2011-003地块《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件规定的情况,参与联合竞买的各主体作为担保方,连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届时不能按上述承诺成立单项开发公司承接佛(挂)2011-003地块,由本协议的各主体共同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联合竞买人之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合竞买人之二: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合竞买人之??
本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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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样本)
(用于单独竞买且需成立单项开发公司的情形)
如果本人(或本公司)竞得佛(挂)2011-003地块(佛山市湖景北路以东、季华六路以南A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54301.57平方米、净用地面积18142.67平方米,本次出让的是由于地块容积率提高而增加的可建建筑面积32279.5平方米的共用宗土地使用权),本人(或本公司)将按佛(挂)2011-003地块的《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规定的时限在佛山市禅城区成立新的单项开发公司(拟成立公司名: )来承接佛(挂)2011-003地块,由于本地块为共用宗地,竞得人须与鸿翔公司组建单项开发公司才能开发建设,因此本人(或本公司)同意鸿翔公司将拥有的建筑面积份额作价入股上述声明约定的单项开发公司,股权份额以地块各自所占计容建筑面积比例确定(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2位),即本人(或本公司)32279.5平方米建筑面积占单项开发公司40.81%股份,鸿翔公司46822.5平方米建筑面积占单项开发公司59.19%股份;同时本人(或本公司)须负责因组建单项开发公司而产生的税费(含鸿翔公司作价入股产生的税费)。若鸿翔公司不愿意入股上述约定成立的单项开发公司而另外成立单项开发公司的,需与本人(或本公司)协商同意,因此而额外增加缴纳的税费由鸿翔公司承担缴纳。本人(或本公司)同意与鸿翔公司协商共同办理该单项开发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印章等手续,否则引起的全部后果由本人(或本公司)承担。
本人(或本公司)在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且工商登记注册后以约定的单项开发公司名义与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补充版的《成交确认书》、与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签订《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若最终注册的单项开发公司名称与约定的公司名称不一致的,变更出让合同时需额外支付有关税费)。如届时不能按上述承诺成立单项开发公司承接佛(挂)2011-003地块,由本人(或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同时,本人(或本公司)对依约在佛山市禅城区成立的单项开发公司在受让该地块过程中的所有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担保期自《成交确认书》签定之日起至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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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8月21日止。若出现该项目公司不能严格履行佛(挂)2011-003地块《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文件》、《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件规定的情况,本人(或本公司)作为担保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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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