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 - 图文

2019-09-02 13:44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减少或杜绝作业环节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作业、动土、断路作业等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三、引用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5、《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规定内容

第一部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及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因不安全动火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亡等事故,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直接产生火焰的作业:如电(气)焊接、切割,喷灯作业,熬沥青等。

可能产生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作业:如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电

钻、电锤、风镐、砂轮机、切割机)等对金属构件、水泥等坚硬材质的建(构)筑物进行切割、拆除、打眼与开洞等。

第三条 公司动火作业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如下动火作业:

(一)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等禁火场所与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对接触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建(构)筑物、槽罐、容器、设备、管线、构件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在可能有中毒、窒息的受限空间(槽罐、大型容器、封闭或半封闭沉淀池、窨井、下水道)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四)其他公司规定的禁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动火作业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动火区域危险等级、动火部位曾接触的危险品,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一)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臵、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臵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硝化棉脱水、驱水、包装、暂存间、等接触硝化棉、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臵、管道、设备、储罐、容器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

2.在生产运行状态下,在棉液、硝化棉库区、酒精库等易燃易爆危险点进行的动火作业。

3.生产运行情况下,对带压的锅炉、煮洗桶、冰机等压力容器带压状态下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1.非生产运行状态下,接触硝化棉、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臵、管道、设备、储罐、容器等部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在硝化棉脱水、驱水、包装、煮洗、硝化、煮洗、蒸馏等各工序,进行的动火作业。

2.在非生产运行状态下,接触浓酸、浓碱等具有中毒、窒息、腐蚀、危险的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如在硝化、配酸、酸库、废酸处理等各工序进行的动火作业。

3.在非生产运行状态下,对煮洗桶、锅炉、冰机等压力容器进行的动火作业。

4.在一级危险点工库房30米以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5.对拆卸并移到生产工房外,对接触过硝化棉、溶剂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槽罐、容器及管线、构件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6.在室外对与易燃易爆生产工房相连的管线进行的动火作业。

7.易燃易爆二级及一级危险点工库房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在厂区管廊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8.针对自身实际确认属一级动火的其它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在禁火区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臵或系统全部停车,装臵经清洗、臵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第六条 各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特殊动火作业审批权限与程序

动火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核→单位安全生产分管副总批准。

1.动火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与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动火作业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

2. 动火作业所在工房、场所、设备设施的班组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进行安全处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提出的安全措施,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确认,并提交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3. 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符合动火作业条件后,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并提交单位安全生产主管副总。

4. 单位安全生产分管副总(如外出按单位工作AB角代理制度执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符合动火作业条件后,在“动火安全作业证”签署批准意见并签字后进行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作业审批权限与程序

动火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批准。

1.动火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与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动火作业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

2. 动火作业所在工房、场所、设备设施的班组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进行安全处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提出的安全措施,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确认,并提交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

3. 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如不在单位,按单位工作AB角代理制度执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符合动火作业条件后,在

“动火安全作业证”签署批准意见并签字后进行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审批权限与程序:

动火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查批准。 1.动火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与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动火作业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

2. 动火作业所在工房、场所、设备设施的班组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进行安全处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提出的安全措施,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审批后进行动火作业。

第七条 生产单位固定动火作业场所须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固定动火作业场所许可证(“持火证”见附件1),日常的安全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并建立台账。如固定动火作业场所撤销和变更应及时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固定动火地点是指正常生产需动火的工房,如焊工房、锅炉、理化实验分析用电炉等加热的场所等。

第八条 外来单位在公司生产、储存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动火部位所在单位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根据动火作业危险等级执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动火作业涉及对工房、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处理,由工房、场所、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因动火作业须使用火源时,应由业务联系单位负责协调,向有持火证的单位借用火源,严禁擅自带入火源。

第三章 各级安全人员职责

第九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措施编制人、动火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处理人、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动火作业人、动火作业审批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批人、安全生产分管副总审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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