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 - 图文(8)

2019-09-02 13:44

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第三十七条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臵限制器停车。

第三十八条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第三十九条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第七章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第四十条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臵,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第四十一条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臵有效锚定。

第四十二条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臵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第八章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部门: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施工条件:

(一)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或吊装质量不足1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二)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第四十六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一)《吊装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分管领导办理。

(二)吊装质量大于40t以上或不足40t,但环境恶劣、危险性较大的作

业,必须制定吊装方案,由设备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施工单位分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三)“吊装人员”“安全监护”“吊装指挥(负责人)”栏目由本人签字。 (四)作业证“危害辨识”和“安全措施”两栏由作业单位分管领导和设备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共同确认填写。执行票证上面的安全措施;同时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填写补充措施。

(五)“生产单位安全员”栏:由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填写意见并签字。 (六)“生产单位负责人”栏:

1、一、二级吊装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填写意见并签字; 2、三级吊装作业由设备所在单位部门分管领导填写意见并签字。 (七)“作业单位负责人”栏:

1、一、二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分管领导填写意见并签字; 2、三级吊装作业由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填写意见并签字。

(八)“作业单位安全员”栏由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填写意见并签字。 (九)“审批部门意见”栏:

1、一、二级吊装作业由设备所在单位分管副总签署意见并审批签字; 2、三级吊装作业由设备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审批签字; (十)《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应将第一联《吊装安全作业证》交现场吊装指挥人员。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并认真学习、检查、执行票证上的各项内容,经检查确认后方可作业;第二联由设备所在单位存查;第三联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四十七条 其它事项

(一)同一吊装位臵、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吊装安全作业证》,当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二)《吊装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一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吊装作业属于危险作业范畴,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委会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吊装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地点 吊装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吊装指挥及特殊工种作业证号 作业时间 吊装内容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安全措施 (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已编制吊装作业方案,且经作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 ( )指派专人监护,并监守岗位,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 )作业人员已按规定佩戴防护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 )已与分厂(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 ( )已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许进入作业现场 ( )夜间作业采用足够的照明 (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已停止作业 ( )检查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缆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保证安全可靠 ( )明确分工、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 )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需经工程处审查核算并批准 ( )吊装绳索、缆风绳、拖拉绳等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 )人员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 )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不准吊装 ( )悬吊重物下方站人、通行和工作,不准吊装 ( )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不准吊装 ( )斜拉重物、重物埋在地下或重物坚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不准吊装 ( )棱角重物没有衬垫措施,不准吊装 ( )安全装置失灵,不准吊装 (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矫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 )作业过程中应先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 ( )作业现场出现危险品泄漏,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 )作业完成后现场杂物已清理 ( )吊装作业人员持有法定的有效的证件 ( )地下通讯电(光)缆、局域网络电(光)缆、排水沟的盖板,承重吊装机械的负重量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起吊物的质量( )t,经确认,在吊装机械的承重范围 ( )在吊装高度的管线、电缆桥架已做好防护措施 (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 )作业高度和转臂范围内,无架空线路 ( )人员出入口和撤离安全措施已落实:A.指示牌;B.指示灯 ( )在爆炸危险生产区域内作业,机动车排气管已装火星熄灭器 ( )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36V、24V、12V防水型灯;36V、24V、12V防爆型灯 吊装工具名称 确认人(签字) 作业证编号 监护人 起吊重物质量(t)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32 33 ( )作业人员已佩戴防护器具 (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签字):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生产单位安全员(签字): 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字): 作业单位安全员(签字): 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第六部分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用电是指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如生产、基建、安装、施工等作业需要使用的临时用电。

第三条 公司临时用电坚持“严肃审批,严格管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临时用电作业的审批

第五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拉接临时电源时,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私自拉接或补办手续一律按违章处理。

第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由使用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见附件),经供电单位机电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作业,跨越公司外其他单位的应经现场归属单位审批。

第七条 供电单位机电管理人员应根据《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内容,严格把好安全关,在进行实地查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批准使用。

第八条 临时用电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到期尚须使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联系供电单位机电管理人员到现场查验合格后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临时用电作业的管理

第九条 临时用电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气安全作业证。

第十条 临时用电作业的线路安装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在运行的生产装臵、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可燃气体浓度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二)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臵。

(三)临时用电应设臵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臵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臵接地保护。

(四)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有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

(五)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

(六)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不能任意拖拉,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米,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6米。

(八)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米,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九)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安装高度为1.3—1.5米,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十)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十一)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臵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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