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盲板抽堵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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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盲板 设备管道名称 介质 温度 压力 材质 生产单位作业指挥 作业单位负责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规格 编号 堵 抽 堵 抽 堵 抽 实施时间 作业证编号 作业人 监护人 盲板位置图及编号: 编制人: 年 月 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安全措施 (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尽可能降低系统压力,作业点应为常压 (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 )易燃易爆场所,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作业时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 ( )易燃易爆场所,距作业地点30m内无其他动火作业 (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作业时,作业人员已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已采取防烫措施 ( )同一管道上不同时进行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签字): 确认人(签字) 8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管理人员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涉及重大危险源或一级危险点) 签字: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部分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审批及安全管理,减少和杜绝高处作业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基准面(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高处作业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高处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高处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件,许可证一式二份,作业人员和审批人员各执一份。
第五条 作业分级
(一)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5 m;5 m < h ≤15 m;l5 m <h ≤30 m;h > 30 m。
(二)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1.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2.GB/T 4200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3.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4.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5.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6.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7.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距离/m .7 35 12.0 63110 2.5 —220 4.0 330 5.0 500 6.0 8.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9.GB 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10.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11.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三)不存在前款所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前款所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 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A B 高处作业高度 /m 2≤h≤5 Ⅰ Ⅱ 5<h≤15 Ⅱ Ⅲ 15<h≤30 Ⅲ Ⅳ h>30 Ⅳ Ⅳ 第六条 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Ⅰ级、Ⅱ级作业
高处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审查批准。
1. 高处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与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高处安全作业证”。
2. 高处作业所在工房、场所、设备设施的班组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
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实施安全教育,签字审批。
(二)Ⅲ级作业
高处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单位安全分管领导批准。
1. 高处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与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高处安全作业证”。
2. 高处作业所在工房、场所、设备设施的班组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实施安全教育后,签字确认,并提交单位安全分管领导。
3. 单位安全分管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符合高处作业条件后,签字批准。
(三)Ⅳ级作业
高处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单位安全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1. 高处作业所在班组提出申请,与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填写“高处安全作业证”。
2. 高处作业所在工房、场所、设备设施的班组按“高处安全作业证”的要求,采取安全措施,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实施安全教育后,签字确认,并提交单位安全分管领导。
3. 单位安全分管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符合高处作业条件后,签字确认,并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
4.单位主要负责人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符合高处作业条件后,签字批准。
第七条 完工验收
高处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组织进行完工验收,确认现场无安全隐患后签字确认。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区域内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公司高处作业制度,明确本单位动火作业管理机构及人员。 (二)负责本单位及所在区域(包括所在地销售公司库房)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审批。组织开展危害辨识,制定安全措施,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验证。
(三)配备高处作业所需的梯子、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工具袋、防毒面具等安全防护设备和劳保护具,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章 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要求
第九条 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第十条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高处作业应明确安全监护人并认真监护。高处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第十二条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第十三条 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第十四条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第十五条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十六条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