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第十五条 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1.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
2.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3. 受限空间内存在可燃气体、粉尘或易燃易爆物质的,必须采用防爆照明电源。
第十六条 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1. 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不得离开; 2.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第十七条 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1. 受限空间外应设臵安全警示标志,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3. 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4. 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不应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5. 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6. 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第十八条 由于条件所限不能对罐内气体进行采样分析,可采取其他可靠的方法探明情况或证实无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但必须采取强化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九条 在有可燃气体、粉尘的受限空间内,在未确保安全臵换情况下,
不得进行明火作业,不得使用不防爆电器,不得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护具。
第二十条 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除要遵守一般危险场所动火规定外,不得将氧气瓶、乙炔瓶放入罐内,动焊人离开时,必须把焊枪和输气管带出罐外,熄灭火种,严防乙炔气体泄漏入罐内。
第二十一条 受限空间作业时间较长,中间休息以后,再次进罐时,要特别注意检查有无异常变化,发现异常时不得进入,查明原因。必要时,再次取样分析,并采取必须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受限空间作业的监护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安全意识,熟悉作业区内的情况,会鉴别和使用保护器具,具备抢救技能,监护时应尽量靠近受限空间作业人员,随时准备应急。当出现异常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首先把人员抢救出来,严禁冒险进入受限空间抢救。
第二十三条 受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现场安全处理人应共同对罐内进行认真的检查,确认状态完好,无遗留器具及杂物时,受限空间作业完成。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受限空间作业属于危险作业范畴,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委会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受限空间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受限空间所属单位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 作业单位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分析项目 分析标准 分析 分析数据 有毒有害介质 可燃气 氧含量 时间 部位 分析人 确认人(签字) 申请人 受限空间名称 受限空间内原有介质名称 作业证编号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安全措施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 )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落实抽堵盲板责任 (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能用通氧气或富氧空气的方法补充氧 (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已切断电源,电源开关处加锁或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已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无需用/已采用)防爆工具 (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无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 )分析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内的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 ) (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气防装备( ) (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签字): 现场安全处理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人意见 (单位安全员)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分管领导(危险性较大作业)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第三部分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盲板抽堵作业审批及安全管理,确保盲板抽堵作业安全,防范安全事故,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盲板抽堵作业由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管理,公司安委会对盲板抽堵作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 公司盲板抽堵作业实行审批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盲板抽堵作业申请单位(组织单位)逐项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见附件),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及准备工作,相关安全措施完成后实施人员确认签字,向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核实,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完善措施,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批,涉及重大危险源或一级危险点的,应由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过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告知教育和培训。
(四)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再次检查确认《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按作业证提出的要求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五)盲板抽堵作业完成后,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对现场进行安全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由盲板抽堵作业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证,确认无遗留按全隐患后,在“完工验收”栏签字。
第三章 盲板作业安全作业要求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预先绘制盲板位臵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第七条 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臵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单位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设专人监护。
第十条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 m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第十二条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第十三条 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第十四条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十五条 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专人共同确认。 第十六条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般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作业单位保存,一份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留存,至少保存一年。
(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得涂改,不应空白(不涉及的用斜线标示),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盲板抽堵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