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安全职责如下:
(一)措施编制人
措施编制人应清楚动火部位及周围环境,了解现场设备及生产工艺,了解动火作业过程的危险因素。一般应为动火部位的班组长、检修作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
1. 清楚了解动火部位所贮存、生产的物料性质,了解现场设备及生产工艺,认真分析并准确辨识动火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 根据动火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科学合理、针对性较强的安全处理措施方案。
3. 对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单独进行预先危险性分析。 4. 对提出的安全措施负责。
5. 负责动火作业前安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动火作业负责人为动火作业的组织者,对动火作业安全全面负责,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予以明确。一般应为动火部位设备、工房所属班组的负责人,或检修作业的现场负责人。
1.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动火部位及周边情况,参与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向动火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项。
2.逐项落实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确认。
3.动火作业过程中持续关注是否具备动火作业条件,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完成后,组织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无残留火种无隐患签字后方可离开现场。
(三)现场安全处理人
现场安全处理人应为动火部位设备、工房所属班组的负责人或其安排指定的班组人员。
1. 清楚了解动火部位所贮存、生产的物料性质,以及设备设施的结构,认真分析并准确辨识动火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2. 根据动火作业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项进行安全处理。 3. 对现场安全处理和处理过程的安全负责。 (四)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职责
1.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及动火作业负责人,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2.动火过程全程应坚守岗位,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采取冲水、臵换、通风、检测等安全措施,不准擅自离开现场,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当发现动火作业人员违章违规作业时,应立即制止与纠正。 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五)动火作业人职责
1. 参与动火作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分析辨识及安全措施的制定。
2. 对动火作业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核实后签字确认。
3. 严格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的时间、部位、工作内容进行动火作业,禁止从事“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作业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5.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具备条件或查明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6.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清理作业现场,不遗留隐患,做到工完场清。
(六)动火作业审批人职责
1. 认真进行动火前危害辨识,监督核查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根据权限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现场检查核实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实后签字确认。
2. 若遇紧急情况或异常情况,可能影响动火作业安全进行时,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单位安全技术员(一般也是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根据动火作业现场需要,进行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气体等动火作业取样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填入动火作业“动火安全作业证”中。
(七)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人职责
1. 负责本单位一级动火作业审批;负责本单位特殊动火作业审核,提出意见、要求。
2、 审查动火作业危害辨识的全面性,审查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3. 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状况是否满足动火条件。
(八)安全生产分管副总审批人职责 1. 负责本单位特殊动火作业审批。
2. 审查动火作业危害辨识的全面性,审查采取的安全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3. 现场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现场安全状况是否满足动火条件。
第四章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
第十条 动火作业的级别由动火作业所在单位确定,安委会通过审核、审批、检查等形式进行审查把关,防止动火作业级别错位。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应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符合“一物一证”“一处一证”,并由现场动火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严禁“多物一证”“多处一证”。
第十二条 各级动火作业时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特殊动火作业时限不应超过8小时; (二)一级动火作业时限不应超过8小时; (三)二级动火作业时限不应超过72小时。
上述作业时限为连续作业时限,若超过时限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前,动火部位班组应在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指导下,针对动火部位具体情况与危险特性,共同认真制定现场安全处理措施。
动火部位班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科学有效的安全处理,并经各级审批人员验收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第十四条 动火作业各级审批人应根据动火作业危险类别与特性,必须亲临动火作业现场,对危险因素分析辨识的全面性及措施的有效性,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逐项检查核实后签字,并对审查批准的签字负责。
第十五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是动火作业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肃认真填写、审批和存档。
(一)危险辨识应全面,不得遗漏,安全措施根据危险辨识逐条制定,措施应具体明确。
(二)相关审批人员应对动火作业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检查确认后签字,审批人员审批过程发现需要增加安全措施的,直接在危害辨识及安全措施栏中填写,一旦签字就表示同意作业。
(三)根据动火作业级别,相关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级别较低,不涉及其他主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批的,此栏应划“/”,“动火安全作业证”不能出现未填写或未划“/”的空白。
(四)动火作业人员仔细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得到落实后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作业完成后,由作业人员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另一份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必须坚持“七不”原则: (一)情况不明不动火; (二)现场清洗不彻底不动火; (三)手续不齐全不动火;
(四)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五)动火工具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动火; (六)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合格证不动火; (七)违章指挥不动火。
第十七条 电焊、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并不得进行超越其资格证许可范围的动火作业;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