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九条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第二十条 高处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同一作业内容一张《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安全作业证不应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应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证。
第二十一条 “高处安全作业证”是高处作业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肃认真填写、审批和存档。
(一)危险辨识应全面,不得遗漏,安全措施根据危险辨识逐条制定,措施应具体明确。
(二)相关审批人员应对高处作业危险辨识和安全措施检查确认后签字,审批人员审批过程发现需要增加安全措施的,直接在危害辨识及安全措施栏中填写,一旦签字就表示同意作业。
(三)高处安全作业证中,不涉及此项目的,在对应栏应划“/”,“动火安全作业证”不能出现未填写或未划“/”的空白。
(四)高处作业人员仔细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得到落实后按规定进行作业,随身携带“高处安全作业证”。
(五)“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另一份由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至少保存一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属于危险作业范畴,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委会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违章高处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高处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作业时间 作业地点 作业内容 作业高度 作业单位 作业人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安全措施 (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 ( )作业人员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 )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帽 ( )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带、安全带高挂低用 (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及安全绳 ( )作业人员佩戴:A.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B.空气呼吸器 ( )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防护网、围栏符合安全规定 ( )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 )梯子、绳子符合安全规定 ( )石棉瓦等轻型棚的承重梁、柱能承重负荷的要求 ( )作业人员在石棉瓦等不承重物作业所搭设的承重板稳定牢固 ( )采光、夜间作业照明符合作业要求,(需采用并已采用/无需采用)防爆灯 ( )30m以上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签字): 作业类别 监护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确认人(签字)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批 (Ⅰ级、Ⅱ级作业)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单位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审批 (Ⅲ级作业)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Ⅳ级作业)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第五部分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吊装作业审批程序及安全管理,确保吊装作业安全,防止作业时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吊装作业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臵变化的作业过程。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
第四条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一)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二)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三)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第三章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五条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第六条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第七条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第八条 吊装作业方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四章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第十条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三条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第十四条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臵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第五章 作业中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第十七条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第十八条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第十九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二十条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一条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
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第二十二条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二十三条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第六章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第二十六条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臵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第二十七条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臵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第二十八条 在制动器、安全装臵失灵、吊钩防松装臵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第二十九条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第三十条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一条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第三十二条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第三十三条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第三十五条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第三十六条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