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2016年修订) - 图文(9)

2019-09-02 13:44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使用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其安全状况,确保安全使用;

(二)必须遵循安全用电有关规定,不应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拆除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拆除时应按照“谁接谁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联系供电单位派专人拆除;

(二)拆除后应对搭接电处按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绝缘处理,并由供电单位机电管理人员验收确认符合安全后,方可认定用电线路使用过程结束。

第四章 临时用电作业的计量

第十三条 基建、安装等使用单位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审批前,需自行配备合格的电源箱,内臵可靠的漏电开关及检定有效的计量电度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临时用电结束后,须通知供电单位相关人员到现场共同确认使用数量后,才能拆除电源箱;如使用单位擅自拆除电源箱导致供电单位无法准确核对用电数量,供电单位将进行经济处罚等措施予以考核。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临时线路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单位要始终保持线路的安全可靠,发现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排除,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的人身、设备、火灾事故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大小,供电单位将对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等措施予以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属于危险作业范畴,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委会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作业时间 作业地点 电源接入点 用电设备及功率 作业人(接线人) 作业人(拆除人)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工作电压 电工证号 电工证号 危害辨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安全措施 ( )安装临时线路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元器件和线路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 )临时用电的单项和混用线路采用五线制 ( )临时用电线路在装置内不低于2.5m,道路不低于5m (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进线未采用裸线,未在树或脚手架上架设 ( )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深大于0.7m ( )现场临时用配电盘、箱有防雨措施 ( )临时用电设施有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一机一闸一保护” ( )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签字): 确认人(签字) 10 实施安全教育人

作业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机电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第七部分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动土作业审批程序及安全管理,确保动土作业安全,防范安全事故,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桩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动土作业由作业地点所在单位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动土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由作业单位全面负责,公司安委会对动土作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

第五条 公司动土作业实行审批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进行动土作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动土作业申请单位(组织单位)逐项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见附件),完善动土作业组织方案等技术资料,完善相关安全措施及准备工作,相关安全措施完成后实施人员确认签字,经申请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后,向动土作业地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动土作业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先行书面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会同机电员进行现场审查,根据现场情况提出的完善措施落实后,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审批,涉及重大危险源或一级危险点的,由公司安全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过审批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动土作业单位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和教育培训。

(四)动土作业人员再次检查确认《动土安全作业证》提出的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按作业证提出的要求进行动土作业,动土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五)动土作业完成后,由动土作业单位对现场进行安全处理,消除安全隐患,由动土作业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证,确认无遗留安全隐患后,在“完工验收”栏签字,将《动土安全作业证》返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第六条 动土作业前,作业地点所在单位应对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动土作业组织单位、作业单位、作业地点所在单位应会同制定合理的动土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动土作业安全,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应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第七条 动土作业前,应采取如下安全措施:

(一)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臵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三)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四) 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分布情况,并提前采取相关安全措施。

第八条 动土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挖出的泥土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

0.8m处,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二)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

(三)不应在坑、槽、井、沟边沿战立、行走;

(四)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臵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

(五)动土邻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人员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六)在坑、槽、井、沟边沿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七)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换旧的;

(八)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九)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m时应设臵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十)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第九条 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臵发生突然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条 动土施工作业中,所在单位、作业单位、工程管理部门等应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动土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作业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杂物垃圾,检查无隐患后,在《动土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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