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应随时关注和检查现场环境和条件符合动火作业要求;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对作业现场和焊接物内外详细检查,清除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
第十九条 焊接、切割、钻孔、打磨等动火作业设备应符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及《兵器工业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 为满足符合动火作业条件,应根据危害辨识采取有针对性、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如:
(一)清除动火区15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到安全场所,确实无法清除时,要采取可靠的苫盖、隔离、冷却等防范措施。
(二)采取切断、加盲板等隔离措施,使动火设备与其它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作业区域。
(三)将动火区与其它区域采取隔离或隔开措施,防止火花飞溅而引发火灾事故。
(四)动火现场应备好灭火器材或消防用水。
(五)在狭小或者潮湿地点进行电气动火作业时,要垫以木板或者采取其它防止触电的措施。
(六)凡盛装过危险物品的容器、管道、设备等,必须清洗、臵换合格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七)动火现场的照明、通风应良好,不具备条件时应增加照明和通风装臵。
第二十一条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等动火设备和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运行和使用。在进行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得小
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
第二十二条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一)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1.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2.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30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4.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检测;
5.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标定合格。
(二)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进行电、气焊作业中,要穿戴专用焊工手套和焊工鞋;在观察电弧时,要使用带有滤光镜的面罩、护目镜或其它合适的眼镜;在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佩戴使用防毒口罩、呼吸面罩、空气呼吸器等。
第二十四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现场人员要经常检查作业场所及周围的安全状况,有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时,要立即采取防护措施。
对于中途有间歇的动火作业,重新开始进行动火作业前,需再次对现场环境及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经确认满足动火条件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五条 动火作业现场多人操作时,应明确安全监护人并认真监护。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封闭空间、高温低温、高处等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监护,动火作业过程中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设备、容器、管道带料、带压和运行的情况下进行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区域停水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在不影响安全和生产情况下,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 危险作业场所中能够拆卸下来的设备,应拆卸下来拿到固定动火点或更加安全地带进行动火作业。
第二十八条 对于接触易燃易爆物品的夹层、套管等设备设施,不能进行可靠安全处理的,应进行预烧处理后才能进行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场所在生产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对于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及与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采取局部停产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进行动火作业并不得采用电焊;如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必须使用电焊时,须在被动火设备与其他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者其它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在电焊作业中应严格遵守如下安全规定: (一)禁止利用厂房的金属结构、轨道、管道、暖气设施或其它金属物体搭接起来作电焊导线电缆,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
(二)禁止在焊机上放臵任何物件和工具,启动电焊机前,
焊钳与焊件不能短路。
(三)连接焊机与焊钳之间必须使用软电缆线,长度一般不宜超过20—30m,当工作需要接长导线时应可靠牢固连接,连接处应保持绝缘良好。焊机电缆外皮必须完整和绝缘良好,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MΩ。
(四)易燃易爆场所焊机的电缆线应使用整根导线,中间不应有连接接头。
(五)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及时切断焊机电源。
第三十一条 在金属容器及罐内、坑井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采取如下安全措施:
(一)金属容器要可靠接地,照明只能使用低压行灯(变压器不得带入)。
(二)不得同时进行电气、焊,也不得用氧气作为通风风源。 (三)进入容器内进行作业的人员要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监护人拉住,监护人要随时与内部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四)不得将漏气的焊矩和橡胶软管带入容器内,焊矩不得在容器内点火,在作业间歇或作业完毕后,要及时将气焊工具拉出容器。
第三十二条 在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时,除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外,不得站在油箱、木箱等不稳固或易燃的物品上进行动火作业;不得随身携带电焊导线或气焊橡胶软管登高或从高处跨越,应用绳索提吊。
第三十三条 在大风、大雾、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得从事动火作业。
第三十四条 动火作业中涉及临时线安装、酸碱作业的,还应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动火作业现场人员必须在焊接作业结束并且检查确认无遗留隐患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动火作业属于危险作业范畴,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安委会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违章动火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