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通 则
1.1 目的和应用
1.1.1 为有效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确保新建船舶符合我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条例和满足本局有关规定和标准,促进船舶具备安全航行、防止船舶造成环境污染的技术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1.2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船舶检验机构执行船长20m及以上的国内航行钢质海船的建造检验。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本规程制定和应用更详细指导性文件,但不得低于本规程。
1.1.3 本规程各章规定适用性取决于国内海船法规对特定船舶的具体要求,其中超出国内海船法规规定范围的检验可根据船东和/或船厂自愿申请予以实施。
1.2 定义
1.2.1 国内海船法规有关定义适用本规程。
1.2.2本规程有关定义如下:
(1)本局: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规范:系指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颁布的适用规范。 (3)本规程:系指《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 (4)建造检验:系指国内海船法规规定的新船的初次检验。
(5)验船师:系指具有规定从业资格的并由船舶检验机构聘用的船舶检验人员。
(6)船用产品:船舶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重要设
备、部件和材料。
(7)建造标准:系指中国造船质量标准(CB/T4000-2005)。 1.3 建造检验过程
1.3.1 船舶建造检验包括如下过程:
(1)图纸审查,确认船舶设计和布置符合签发相应法定证书的法规要求; (2)建造中检验,确认船舶建造符合批准船舶图纸和适用的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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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确认符合后,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4 检验申请
1.4.1 船舶建造检验应由申请获得船舶法定证书的组织或个人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可单独接受船舶设计单位的船舶图纸审查申请。
1.4.2 船舶建造检验申请应明确船舶要素,船舶法定证书类别,以及开工和拟安放龙骨的日期。
1.4.3 首次申请建造检验的船厂或首次申请新船型建造检验的船厂,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厂进行评估(见本章1.6.3)。
1.5 图纸资料和审图
1.5.1 开工前,应将现行法规中规定的图纸资料随同申请书1式3份提交船舶检验机构或该机构指定的审图单位进行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1.5.2 送审的图纸范围应足以表明根据这些图纸资料建造的船舶能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和本局颁布的有关规定、检验技术规则及技术标准以及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规范。
1.5.3 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图纸资料,应在其上盖“批准”章。批准的条件和限制意见,可写在图纸资料上,也可在审查图纸的退图信函中陈述。若在退图信函中陈述,则在图纸盖批准章旁标注“审图意见另附”的字样。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一般退给申请方和执行检验的机构各一份,另一份由执行审图的船舶检验机构存档。
1.5.4 提交审查的图纸资料,应给出规范要求所必需的尺寸和有关数据。 1.5.5 已批准的图纸资料,如有船舶结构强度和设备性能的修改或补充,申请单位应将修改或补充部分重新提交审查。
1.5.6 如批准的条件中要求进行实船实测时,船厂应将实测报告及时提交船舶检验机构。
1.5.7 验船师在实施船舶建造检验时应使用经其所在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1.5.8 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规范及其修改通报的生效影响到批准的图纸资料的有效性,而船舶在此生效日期之后开工建造时,即使是批量生产的船舶,业经批准的图纸资料也应按现行规则、规范进行修改并送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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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船厂可按批准的图纸制定施工图纸,并提供1份给现场验船师使用。 1.5.10 船厂采用的焊接工艺应提交验船师审批。焊接工艺的具体要求应符合本局接受的按中国船级社颁布的《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验船师应按批准的计划参加试验,并审查试验结果,获得认可的焊接工艺方可使用。
1.5.11 验船师应按中国船级社规范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并批准《焊接规格表》或与焊接规格有关的图纸和资料。
1.5.12 建造船舶所采用的重要工艺文件和技术条件,应提交验船师审批,确保符合本局接受的中国船级社有关规范、指南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
(1)船体制造工艺; (2)舵系安装工艺; (3)密性试验图;
(4)主机及轴系安装工艺(有轴系校中计算书除外); (5)螺旋桨安装工艺; (6)锅炉安装工艺;
(7)电气设备安装及电缆敷设工艺; (8)倾斜试验大纲; (9)系泊与航行试验大纲; (10)起重设备试验大纲; (11)无损检测计划。 1.6 建造检验一般要求
1.6.1 船厂应能为验船师履行船舶建造检验职责提供便利和安全环境,以使船舶建造检验工作顺利进行。
1.6.2 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应验证船舶按其适用的法规要求批准图纸进行建造。执行验船师应具备能胜任所指派的任务资格,其检验活动按船舶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应得到监控。
1.6.3 船舶检验机构应对船厂的造船设施、造船经验和有关工艺等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评估,以确认船厂具备能够使所造的船舶符合法规、规范和有关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评估的时机和程度取决于船厂造船经验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对其船舶制造质量控制和管理能力的了解程度。
1.6.4 船舶建造开工之前,船舶检验机构应与船厂就检验项目、交验制度,检验和试验方法,以及对建造过程中出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的要求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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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船厂应按照本规程附录1《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的要求,结合建造船舶的实际情况,提供预期检验和试验的项目计划,提交验船师审查确认。
1.6.6 要求验船师参加的检验项目,船厂质检部门应预检合格后,提前24h以书面申请(交验单)通知验船师检验。验船师在接到申请后,应按预定的时间在船厂检查员的陪同下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在交验单上签署,以资证明。
1.6.7验船师在检验中如发现船舶结构、设备和装置与批准的图纸不符或施工中存在缺陷时,应通知船厂改正。船厂对验船师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应尽快处理或答复。
1.6.8船舶建造检验和试验记录以及船厂质量记录应予以保存,以确保为证明船舶检验机构验船师实施规定的检验要求提供证据。
1.6.9 船厂应确保验船师获得下列文件:
(1)测试设备,包括材料拉力试验机、冲击试验机、锚和锚链拉力试验机及试验用仪表等业经国家有关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有效证明;
(2)焊工资格证明,并确认焊工从事与其证书相应的焊接工作; (3)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明,并确认无损检测人员从事与其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无损检测工作。
1.6.10 验船师应检查船厂建立和实施的原材料及焊接材料管理制度,确保:
(1)船厂严格执行材料保管和发放制度,重要的原材料具有船舶检验机构发给的船舶产品证书,且实物钢印标志与证书相符;
(2)船体、锅炉、受压容器及管系等所用焊接材料分类存放,不会混淆使用并确认已建立焊条和焊剂使用前的烘焙制度。 1.7 船用产品检验
1.7.1船用产品均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持有相应的证书后方可装船。
1.7.2船厂应将船用产品证书提交验船师查阅,验船师应核对实物钢印或标志。
1.7.3验船师如发现船用产品有明显缺陷,或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应要求船厂安排对产品进行拆检、修理或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7.4船厂的铸、锻车间,如要生产船用重要铸锻件(如首尾柱、轴系、舵杆等),则应申请船舶检验机构对车间进行认可。经认可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这些铸锻件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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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开工前检查
1.8.1 开工前,验船师应对船厂开工建造及其检验的有关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确认,如:建造船舶的准备工作计划、施工/焊接工艺、焊工/无损检测人员资质、船用产品持证要求清单、焊接规格表、无损检测图、密性试验图、检验/试验项目表、有关材料(钢板、焊接材料等)、建造公差标准、分包方情况(适用时)以及开工前必需的图纸文件等技术资料等等。对于个别不影响开工的项目,验船师可酌情在相应建造阶段之前予以检查和确认。
1.9 申诉
1.9.1在建造检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上的争议,有关方应及时向验船师所在的船舶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诉,由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调查处理。有关方如对其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则可以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报本局研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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