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尽量避免和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4、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与各参建方应当将涉及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各类技术档案资料常备现场,以备监督抽查。
5、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与各参建方应当对提交的监督抽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涉及需要通过安全信息平台进行填报的内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与各参建方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信息采集和上报。
6、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与各参建方应当针对包括但不限于我站监督小组提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整改结果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及时提交我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7、建设工程开复工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对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自查,符合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我站监督小组。
8、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上报,不得无故拖延、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
9、我站对施工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行政措施,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与各参建方应当予以配合。
10、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与各参建方对监督人员提出的有关工程安全的意见,如有不同看法,可以向监督人员提出,也可以向我站直接反映。
(二)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与各参建方的主要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措施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及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应当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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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及时将安全措施费用拨付给施工单位。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安全履约管理。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责任保证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8、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立即要求受检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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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当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配备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做好法人授权委托工作。
3、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按照投标承诺及合同约定有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4、按照住建部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的文件要求,切实做好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跟踪落实。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制度,对工程项目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检查和隐患整改落实力度,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结合《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市建设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乌建发【2015】 103号)的要求,登陆注册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周通过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系统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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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对施工过程中含有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程序,在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按专项方案组织施工,并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和检查验收工作。
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起重信号、登高架设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
9、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与监控制度。并在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0、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等,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乌鲁木齐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
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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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
3、审核总、分包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应急救援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设施及其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履行验收手续;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现场实施旁站监理。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我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当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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