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其它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1、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2、出租单位应当按《乌鲁木齐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乌建发【2014】262号)文件要求,执行相关规定,在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3、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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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装单位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乌建发【2014】262号)相关要求,履行其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三)其他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地内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组织协调工作,做好工地周边被影响区域的社会稳定和协调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机制。
2、当施工工地安全责任管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时,工地现场的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全权承担。
3、施工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对于投标承诺人员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审核工作。
4、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按照投标承诺配置现场监理人员。对于投标承诺人员发生变更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审核工作。
5、延期使用的所有安全设施设备必须重新验收。若使用单位、责任单位发生变化的还应办理移交手续。
6、设计交底时,应当对涉及工程施工安全的重要部位和环节进行专项交底。、
7、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工程监测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相关安全生产要求由建设单位进行告知。
8、涉及施工现场专业分包单位相关安全生产要求,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告知。
二、施工安全监督的内容、程序和具体实施 (一)安全监督主要工作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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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市安监站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
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3、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市安监站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4、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5、我站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施工安全监督抽查频次不少于 次。
(三)施工安全监督采取的措施
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3、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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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我站。我站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四)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1、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预计复工时间等资料。
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我站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2、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开展复工条件自查并同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自评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并验收,验收合格后向我站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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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站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 安全生产评价及标准化考评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3、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时,考虑工程施工实际进度和实际施工组织,施工现场在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时,保证每月进度评价1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4、我站在进行日常施工安全监督抽查时,同步进行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抽查,针对抽查结果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第四章规定处理。
5、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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