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实施。
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结果经核准或备案后,转让方应制定产权处臵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报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审批。
产权处臵方案由省国资委批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产权处臵方案由集团公司批准的,资产评估结果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第十六条 产权处臵方案应包括:转让方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行为决策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和资产评估结果、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转让产权挂牌底价确定的依据、竞价方式、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转让收益处臵等内容。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企业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由转让方综合基准日至挂牌日期间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状况等因素,提出产权转让挂牌底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臵、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抵扣产权转让价格。
第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产权处臵事项,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企业产权处臵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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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批准文件或备案表及其相关方内部决策文件; 3、产权处臵方案;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的职工安臵方案(涉及标的企业职工安臵的);
5、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6、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和营业执照;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派驻财务总监的单位还应提交财务总监对产权处臵的审核意见;
9、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评估基准日至挂牌日期间审计报告,如期间审计净利润为亏损,应对亏损原因进行说明并形成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意见(转让企业产权致使转让方对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
10、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转让方应当在企业产权处臵文件下发7个工作日内,将拟转让的产权,以不低于经批准的价格,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公告20个工作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转让方披露的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2、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3、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4、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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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6、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7、交易条件、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臵、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十九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背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未经公告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受让价款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受让方为境外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由转让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可以场内协议转让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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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应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三条 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臵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6、产权交割事项;
7、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0、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11、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入产权交易机构结算专用账户。如果金额较大,确需采取分期付款的,须在签订交易合同中约定付款事宜。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成交金额的50%,其余价款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产权交易完成后,转让方凭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先办理工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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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手续,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转让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并按照省国资委鲁国资企改?2008?7号通知精神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告知和移交有关事项,作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产权转让行为或处臵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方调整转让比例、改革方案、处臵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另行制定产权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权属企业产权进场转让行为按流程追溯检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错失要按岗问责,严肃追究和查处。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权属企业产权进场转让情况。转让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立即要求转让方中止或终止转让并进行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回损失,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转让完成后,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立即要求转让方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回损失,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九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的相关方的负有直接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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