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产权管理工作制度 - 图文(5)

2020-02-21 22:49

(二)相关协议、合同文书; (三)评估结果备案或核准文件; (四)修改后企业章程; (五)产权交易凭证; (六)审计、评估报告;

(七)清算报告、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八)因破产、解散而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应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中,因破产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提交破产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财产清算分配报告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九)出资人对注销企业的投资总额、历年投资收益、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书面说明;

(十)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十一)拟登记企业注销工商登记的相关资料; (十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境外企业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除提交以上涉及的文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商务部门颁发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二)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

(三)驻在国或地区法律中介机构依据当地法律对该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21 -

第六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权属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1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实行网上申报审核,集团公司权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拟登记企业通过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系统)填写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及合规性资料目录,并收集本办法要求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纸质文档,经逐级审核、报送至集团公司。

拟登记企业为国有参股企业的,由其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为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填写产权登记信息、收集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拟登记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由本企业产权登记“经办人”完成产权登记系统的信息填写、相关纸质文档收集整理后,将产权登记信息和纸质文档报至本企业“审核人”、“上报人”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报送至上一级国有控制出资人,经逐级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至本企业“经办人”,“经办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上报。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权属的多个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各方共同推举一方负责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各方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 22 -

第二十四条 权属企业“经办人“应对所属企业报送的产权登记信息的准确性、纸质文档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符合要求的,由本企业“审核人”和“上报人”审核无误后,报至上一级国有控制出资人。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应将产权登记信息及纸质文档逐级退回至拟登记企业,拟登记企业应在5个工作内按要求进行整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经办人”自受理权属企业产权登记信息和纸质文档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产权登记信息准确性、经济行为合规性及纸质文档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经本企业的“审核人”和“上报人”审核后,将产权登记纸质文档报至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后,上报省国资委。财务总监发表的独立书面审核意见为产权登记纸质文档附件,一同报送至省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审核产权登记信息、纸质文档的内容应包括:

(一)权属企业填写的产权登记基础信息是否真实和准确; (二)相关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省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经济行为过程是否完整、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七章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集团

- 23 -

公司及权属企业产权登记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权登记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拟登记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应按本办法要求收集相关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册,附加目录清单,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纸张尺寸规格应为A4纸大小,并将收集的文档进行扫描后按要求上传至产权登记系统指定位臵。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资料内容和排列顺序应当一致。

第二十九条 经省国资委审核通过的企业,其产权登记纸质档案保存于集团公司,电子档案保存于产权登记系统数据库服务器,各权属企业均可通过互联网查阅本企业及权属子企业的电子档案。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产权登记档案由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确保产权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各权属企业应加强对产权登记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产权登记基本信息、电子档案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一条 产权登记档案的归档方法:

(一)产权登记档案的立卷工作由产权登记“经办人”负责; (二)产权登记“经办人”将办理完毕的产权登记纸质文档按有关要求整理成卷,以户为单位,一户一卷;

(三)整理成卷的产权登记档案应及时归档,产权登记纸质档案配备专用设备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资料混存。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将其保管的产权登记档案清点核实,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 24 -

第八章 产权登记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各权属企业应按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并于每月末将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完成产权登记情况向上一级国有控制出资人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各权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检查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产权登记工作定期检查于每年度末组织,定期检查范围实行全面检查与分地市、板块、级次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由集团公司制定检查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集团公司根据各权属企业产权登记日常报告情况对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内容包括: (一)产权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发生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经济行为,是否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是否存在应办未办的情况;

(三)核查产权登记系统与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户数、企业基础信息的内容是否一致;

(四)审核产权登记系统信息数据填报的及时性、准确性是否存在应办未办、缓办和补办产权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权属企业应对集团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于检查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产权变动事项等书面报告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对产权登记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 25 -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产权管理工作制度 - 图文(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毕业设计--垃圾捡拾机器人控制结构设计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