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检查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对各权属企业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是产权登记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各权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由集团公司按照省国资委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权属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按要求报集团公司。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各权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必要时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企业应办而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企业未及时、如实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未按整改要求按期进行整改的;
(四)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财务报告,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产权登记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权属企业可制定相应的产权登记工作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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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管企业产权管理权限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3?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企业持有的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第四条 无偿划转的产权权属应当清晰。被设臵抵押或者质押的产权,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产权,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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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机关同意的不得转让;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禁止转让的产权不得转让。
第二章 产权无偿划转的管理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其权属的全资企业持有产权的无偿划转分别由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进行审批。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
(二)决定划出方、划入方均为集团内部三级及以下全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无偿划转事项。其他无偿划转事项由集团公司研究、审议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负责权属企业无偿划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权属企业无偿划转信息的报告工作; (五)履行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权属企业对企业产权无偿划转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持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研究、审议本企业持有产权的无偿划转事项; (三)向集团公司报告产权无偿划转情况。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及其权属全资企业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权属全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产权账务调整处理工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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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负责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无偿划转事项合同的审查、产权无偿划转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 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
第九条 划出方为集团公司或其权属的全资企业,划出方的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为集团公司或其权属全资企业的,划入方产权管理部门也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全资子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审议。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所涉及的职工分流安臵事项,应当经被划转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产权无偿划转应报省国资委审批的,由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履行清产核资或审计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产权无偿划转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的,由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履行清产核资或审计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划转标的企业所处行业情况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被划转标的企业主业情况及与划入、划出方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的关系;被划转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或有负债情况;被划转标的企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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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情况;划入方对被划转企业的重组方案,包括投入计划、资金来源、效益预测及风险对策等;划转可能涉及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划出方应当就无偿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单位)债权人,并制订相应的债务处臵方案。
第十三条 划出方应当组织被划转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或审计,中介机构的选聘按照省国资委选聘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划转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划转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划入划出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2、被划转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3、被划转标的企业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4、被划转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分流安臵方案;
5、被划转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以及或有负债的处理方案;
6、划转双方的违约责任; 7、纠纷的解决方式; 8、协议生效条件;
9、划转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决定或者批准产权无偿划转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划转双方逐级报送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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