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集团公司报告产权转让情况。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及其权属国有全资企业持有产权的协议转让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及其权属国有全资企业持有产权的协议转让事项的资金结算和产权调账处理工作。审计法务部负责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协议转让事项交易合同的审查、产权协议转让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 产权协议转让的程序
第九条 转让方为集团公司或其国有全资子企业的,转让方的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产权转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受让方为集团公司或其国有全资子企业的,受让方产权管理部门也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产权协议转让应报省国资委审批的,由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产权协议转让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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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审批的,由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履行审计或评估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 转让方内部审议通过后,应按照省国资委选聘管理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或评估。转让企业产权致使转让方对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 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集团公司内部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可以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且不得低于经审计或评估的净资产值;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属于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境内子企业的,转让价格须以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
由省国资委批准的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由集团公司批准的产权协议转让事项,资产评估结果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以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的,应当采用由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或最近时点的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决定或者批准产权协议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转让方逐级报送的产权协议转让请示;
2、相关各方以及受让方同意转让(受让)企业国有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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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
3、被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决议,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提供,股东之间转让按照章程约定提供;
4、企业产权转让方案;
5、转让方、受让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被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6、被转让标的企业公司章程;
7、被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备案表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8、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须载明生效的必要条件是省国资委或集团公司批准;
9、关于协议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10、派驻财务总监的单位还应提交财务总监对协议转让的审核意见;
11、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方案内容包括:转让方、受让方、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转让的必要性、目的,转让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选择等,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审计或资产评估结果、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转让产权价格确定的依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转让收益处臵等内容。涉及重新安臵企业职工的,应单独制定职工安臵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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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协议转让产权应当符合相关各方各自主业范围和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臵,并符合《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文件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协议转让行为批准后,转受让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及股权协议,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十七条 产权协议转让行为经批准后,如转让方调整转让比例、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另行制定产权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权属企业产权协议转让行为按流程追溯检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错失要按岗问责,严肃追究和查处。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将不定期检查权属企业产权协议转让情况。转让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立即要求转让方中止或终止转让并进行整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回损失,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转让完成后,发现存在违法本办法规定情形的,立即要求转让方予以纠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回损失,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第二十条 企业产权协议转让涉及的相关方的负责部门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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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由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其权属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要求,配合做好相应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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