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产权进场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进场转让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产权合理流动,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明确省管企业产权管理权限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3?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以下统称集团权属企业)持有的产权进场转让,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 是指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三条 集团公司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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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优化配臵;
(三)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权属企业持有的产权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转让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被设臵抵押或者质押的产权,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同意的不得转让;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的产权,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不得转让;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禁止转让的产权不得转让。
第二章 产权进场转让的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分别由省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进行审批。对集团所属的控制企业再出资的参股企业产权进场转让事项,国有出资人应正确发表股东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产权进场转让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集团公司产权进场转让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
(二)研究、审议集团公司及其二级控制企业持有产权的公开转让行为事项,报省国资委审批。决定三级及以下企业持有产权的公开转让行为事项,属于集团公司主业范围企业的,报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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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委事前备案;属于集团公司非主业范围企业的,报省国资委事后备案;
研究、审议集团公司及其二级控制企业持有产权的公开处臵事项,报省国资委审批;决定二级以下控制企业持有产权的公开处臵事项;
(三)负责权属企业产权进场转让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权属企业产权进场转让信息的报告工作; (五)履行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权属企业对企业产权进场转让履行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二)研究、审议本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事项; (三)向集团公司报告产权进场转让情况。
第九条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产权管理部)负责集团公司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事项的审查、报批、信息报告工作。审计法务部负责权属企业持有产权的进场转让事项交易合同的审查、产权进场转让法律事务工作。
第三章 产权进场转让的程序
第十条 企业产权公开转让行为,转让方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改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集团公司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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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相应的决策机构审议。国有绝对控制、相对控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产权公开转让行为应报省国资委审批的,由转让方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应报省国资委备案的,由转让方严格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企改?2013?3号)要求执行。
产权处臵应报省国资委审批的,由转让方取得相关行为批准文件或备案表后,履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经济责任审计等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省国资委审批。产权处臵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的,由转让方取得相关行为批准文件或备案表后,履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经济责任审计等程序后,逐级将请示和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产权公开转让的改革方案内容包括:转让方和标的企业基本情况,改革的必要性、目的和具体方式,改革后的企业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职工安臵方案,改革的操作程序,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涉及重新安臵企业职工的,应单独制定职工安臵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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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决定、事前备案或者批准产权公开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1.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请示;
2.企业产权转让改革方案(包括职工安臵方案);
3.有关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不设董事会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情况,以及关于职工安臵方案的决议;
5.金融机构出具的债权保全证明;
6.企业产权转让方案“两会一公示”结果及有关问题处理情况的报告;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 8.企业产权转让方案的法律意见书,省管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9.前三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10.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产权公开转让行为事项经省国资委批准、事前备案或集团公司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并按照省国资委选聘管理规定,选聘中介机构对标的企业前三年以及当期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转让企业产权致使转让方对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经济责任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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