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代建制 - 模式及其构建研究(3)

2020-02-21 23:29

图2一2按管理内容划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3)按主体划分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主体包括:l)政府管理部门,包括环境、规划、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项目管理主要是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环境出发,颁布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2)业主,包括投资主体(第一业主)、组织建设主体(第二业主)、使用主体(第三业主)\业主项目管理主要是从建设项目经济实用,安全可靠以及自身效益出发进行管理,是管理的主导角色;3)参于主体,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采购供应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银行等。参于主体项目管理主要是从自身生存与发展出发,表现在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技术和管理服务水平(如图2一3)\

图2一3按土体划分建设、程项目管理

2.3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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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际上常用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是PM、PMC、CM。这些模式有的已达近百年的历史了,不论是理论基础还是应用实践都己经十分成熟。

2.3.1 PM模式 (源于英国业主项目管理)

PM管理模式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项目管理企业本身不参与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活动。

2.3.2PMC模式(源于德国业主项目管理)

pMC模式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或施工承包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或施工承包)工作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

2.3.3CM模式(源于美国业主项目管理)

CM模式是指_L程建设项目建设业主委托CM单位负责该项目的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查设计、施工招标、材料采购、竣工运营等相关管理工作。项目建设经理作为CM的代理人,在业主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以业主的名义开展工作。该模式有代理型CM(AgeneyCM)和非代理型CM(Aon一AgeneyCM)两种方式。

代理型CM管理模式,也称纯粹CM模式。即,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与多个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与CM单位签订咨询服务合同;CM单位依据业主授权在委托范围内协助业主进行设计优化和施工管理,业主为CM单位提供管理费,咨询服务合同价就是CM单位管理费,表现形式是百分率(以工程总费用为基数)或固定数额的费用;CM单位对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承担管理责任,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承担责任,不对投资负责。这种管理模式和我国目前施行的/监理制”项目管理有些相似。

非代理型CM管理模式,也称风险型CM。即:CM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似乎是总分包关系,但实际与总分模式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CM单位与各个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但CM单位对各分包商的资格预审、招标、议标和签约都对业主公开并必须经过业主的确认才有效。二是由于CM单位并不向业主直接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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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数额的价格,而是报CM费,工程本身的费用是今后CM单位与各分包商、供应商的合同价之和。也就是说,CM合同价由以上两部分组成,由于签订CM合同时,该合同价尚不是一个确定的具体数据,所以签订CM合同时主要是确定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从计价方式上看,合同本质属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知道,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缺点是:CM单位只对CM费感兴趣,对成本不很关心,为了促使CM单位加强成本控制,业主往往要求在CM合同中预先确定一个最大成本数额(GMP),如果实际工程费用加CM费超过了GMP,超出部分由CM单位承担;反之,对节余部分业主和CM单位可在合同在约定一定比例分成。这一管理模式,与我国目前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管理有些相似之处。

3”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比较与相关问题分析 3.1概述 3.1.1代建定义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五条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作者认为,代建是指具有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项目业主的委托,依据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等要求,全面进行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实施的管理活动。一般情况下,项目业主只对工程项目做出一些重大决策,而不对代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合理建设行为进行干预。和代理法律关系所不同的是,项目业主只对代理人在合同内规定的规模、标准、投资额、质量、工期等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除外),而不对代理人在合同以外的行为(包括不当代理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为克服工程项目质量“他人”控制,投资主体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对代理建设企业以及分包企业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1.2代建、代建制理论基础

代建是一种活动,而代建制是一种制度,代建制的理论基础是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委托行为。从形式上看,代理行为是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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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此而产生了委托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当然应当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这种享受和承担的责任,既包括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包括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但是,仅仅限于法律的角度考虑委托代理这一经济关系显得过于狭隘,从而将很多类似委托代理问题排斥在委托代理范围之外。一方面,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不考虑代理成本,代理人只要从委托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并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行动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人享受和承担;另一方面,要求代理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为。所以,经济学家对法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拓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范围上的拓展,认为凡是某些人的行为将影响另一些人的利益的关系皆可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二是代理成本的引入,所谓代理成本,是指代理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经济学家普拉特(Johnw.Prat)与茨考塞(RIChardJ.Zeckha。Ser)曾作过如此论述:/只要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行为有所依赖时,委托代理关系即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人称为代理人,受影响的即为委托人。通常来讲,医生是代理人,病人是委托人,咨询员是代理人,顾客是委托人,公司经理是委托人,他的下属是代理人,反过来,公司经理又是股东的代理人,一般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之间亦是委托代理关系。”在此,两位经济学家给出了委托代理关系的最一般性的定义,实际上极大地拓宽了委托代理关系的含义。

3.1.3代建制的产生及其发展

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源于厦门。1993年厦门市在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针对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中“建设、监管、使用”多位一体的弊端,以及由此导致的工程项目难以依法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低下和贪污腐败等问题,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代建企业,由这些代建企业代替业主对项目实施建设,并在改革中不断对这种方法加以完善,逐步发展成为了现在的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2001年7月,厦门市开始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上全面实施代建制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开始在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中实施项目代建制度,制定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社会事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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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建管理试行办法》。

1999年上海浦东咨询公司受原上海市计委委托,全过程代建上海市收教收治综合基地项目,开始了上海市财政投资项目以代建制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的试点。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体制要实现/政府组织、企业运作、市场竞争、形成合力”的要求,早在2001年就先后出台《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计2001第0889号)和《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要求从2002年3月开始,若干局属建设单位在改革、改制的基础上选择3至5个将开工项目、5至10个前期项目,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试点,以改革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2001年11月,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机构改革方案下发深编【2001】63号文件,决定成立深圳市建筑工务局。2002年4月中旬,建筑工务局开始组建,为深圳市建设局直属的副局级事业单位,近期定编65人,远期编制100人,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7月18日正式挂牌。建筑工务局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除国土规划、交通、水务、公安、教育五个系统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2002年《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发布并实施,规定凡建安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且市财政性资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实行代建制。从2002年起,北京市发改委在回龙观医院、残疾人职业培训和体育锻炼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项目中实行了代建制试点,取得良好效果。2004年3月1日,《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发布,要求代建单位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并能够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

2002年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了/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课题研究。2003年12月2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在内部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积极推行”代建制”试点。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要在全国范围内力推代建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2004年7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垄断性项目要通过招标选定业主。至此,从中央到地方,”代建制”模式渐成体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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