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项目业主没有和代建企业签订设计合同,代建企业不对由于设合同违约而承担责任。
3)总承包代建模式(图4一5)\总承包代建模式,相对于施工承包代建模式增加了设计范围,自然而然承担了设计方面的风险,代建企业对项目业主提供的
各类资料数据负责核查和解释,项目业主不对此类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代建企业应预见为圆满完成工程项目可能发生的一切困难,不得以任何没有预见的困难和费用而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
(2)融资项目代建
融资项目代建(图4一6)是近年来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在营利性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引入新的投资机制,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非国有投资人投资的一种项目管理方式。即:项目业主将应该由自己进行投资和经营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有偿或者无偿地(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非国有投资人投资,竣工后一次性移交给项目业主(如: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或经营期满后,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移交给项目业主(如:发电厂项目,高速公路收费项目等),或重新办理”特许经营”权。这种项目管理模式,项目业主最关心的是项目的标准、规模、功能以及使用时间和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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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运营费用、费用收取、收益分享等,对项目仅是相关政策的支持,几乎所有的风险均由项目代建企业承担。
图4一6融资项目代建合同关系与管理关系
4.2政府投资的”代建制”项目管理体系构建
政府投资的”代建制”项目管理与传统项目管理不同的是:政府投资的传统项目管理中,投资主体、使用主体和组织建设主体分别为政府部门的三个组织机构,政府同时具有政府管理职能和业主的对项目进行管理的双重角色,投资、使用管理、组织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多个主体集一身,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致使“三超”现象十分严重,甚至是逢建必超。政府投资的”代建制”项目管理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将组织建设主体从政府主体中分离出来,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经济实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额、质量和工期要求等承担责任。我国政府投资的基础建设项目推行”代建制”,目前,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一般是非营利性项目,实行”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一般属非融资前期、实施阶段和全过程项目代建模式。”代建制”项目管理的主体有政府(投资方、使用管理方)、代建企业以及各参与主体,”代建制”项目管理体系就是由这些主体构建而成。
4.2.1”代建制”项目管理体系
政府投资的”代建制”项目管理体系是各主体之间,以法律法规为约束,技术合同、服务合同为杆件,各管理主体为节点而搭建起来的空间结构体系(图4一7)\包括:政府项目管理、代建企业项目管理和参与方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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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图4一7可以看出,政府管理机构,一方面充当政府的管理职能,从人民生命财产生命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颁布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另一方面具有业主的角色,从项目的功能、标准、规模以及工期、投资和质量要求等方面进行管理,充当投资主体和使用管理主体角色。将组织建设主体从政府的组织机构中分离出来,成为社会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企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为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标准、规模、投资额、质量和工期要求承担责任。
代建企业受业主委托,依据代建委托合同对项目建设进行全面自主的管理,成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集成者和组织者(项目管理核心,第二业主),并对自己适当、不当行为,合法、违法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不可抗力除外)\相对于政府来说具有和各参与方一样的平等主体,相对于各参与方来说具有业主的身份。
4.2.2”代建制”项目管理程序 “代建制”项目管理程序如图4一8。 4.2.3”代建制”项目监督管理与管理内容
(1)政府项目管理。政府对项目的管理主要是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对代建企业及其他参与主体的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体现在政策的颁布和落实,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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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的审批和检查,是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和社会效益出发,具有纵向管理和强制性作用。
另外,政府做为投资人,具有项目业主身份,最关心的是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质量和工期要求等,政府通过合同的形式将项目建设风险转移给最具有控制能力的社会化、专业化经济实体代建企业(项目管理公司),并以合同为依据对代建企业的承诺(派代表或委托咨询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管理内容主要有:
1)代建范围及代建企业的资格审定。做为政府项目管理应该确定代建企业的资格要和经营范围,做为业主应对代建企业的资格进行审定。一般要求代建企业应具有具有工程设计资质、或监理资质、或工程咨询资质、或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或招标代理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或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同时还应具备与本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2)代建企业确定程序与合同签署。政府投资的基础性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代建企业,招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代建企业的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评标等工作;评标完成后,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报项目投资管理单位确定中标人;确定代建单位的整个招投标过程应接受相关部门的全过程监督。签订合同前,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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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提供履约担保,金额应为工程投资的10%一30%;签订合同应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标准、形式、时限、安全、质量、造价控制,权利和义务、报酬、奖励惩罚等内容;代建单位的代建费用通过招标确定。
3)分包单位的审定及过程监督。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管理和重点应放在分包单位的审定工作上,政府管理部门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及施工、监理设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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