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代建制 - 模式及其构建研究(7)

2020-02-21 23:29

更为明显。

遗憾的是组织建设主体仍然由业主内部的组织机构替代。作者认为:除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主体属于社会化、专业化的组织建设主体外,其它所谓的”组织建设主体”均由项目建设投资单位(第一业主)成立的”基建处”或临时组建的”工程指挥部”所替代,仍然沿用八十年代前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这种传统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弊端,很多学者在论文、论著或课题中都进行了详细阐述,是落后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八十年代后,我国试图改变这种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实现社会化、专业化服务,从而实行了监理制,然而实行监理制不仅没有改变”基建处”或”工程指挥部”这种管理现状,中间又增加了一个管理服务机构,并且运行管理模式也有违监理制的初衷(图3一4)\

图3一4业主项目管理模式

(实箭线表示直接管理关系,虚箭线表示间接管理关系)

监理制的初衷是:工程项目投资单位没有专业化管理和专业化实施能力,需要委托具有社会化、专业化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而监理单位就是授工程项目投资单位的委托,代表工程项目投资单位对实施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直接管理,对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间接管理(图3一4a)\从而使”基建处”或”工程指挥部”在不需要庞大的组织机构或较少管理人员的前提下,实现社会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任务,确保项目质量,又不增加投资。

然而在市场运行中,/基建处”或”工程指挥部”,仍具有庞大的组织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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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多的人员,和监理单位一起对实施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直接管理,对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间接管理,美名曰”双控”(图3一4b)\众所周知,工程项目投资单位和监理单位均对实施单位下达命令,命令矛盾时实施单位无所事从,但在市场中一般是服从项目建设投资单位的命令,监理单位拿着项目建设投资单位的服务费,甚感有”架空”之感觉;项目建设投资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间接管理,出现质量问题谁都有责任,实质上谁都要推脱责任,但在市场中大多数情况下均由监理单位承担。机构庞大,人浮于事,投资没省,质量难保。原因是:项目建设投资单位成立的组织建设机构)/基建处”或”工程指挥部”,不具有专业化项目管理能力,不能真正代表项目建设投资单位这一抽象的投资主体利益行使职权,否则不会有那么多行贿受贿现象,也不会有”基建处”或”工程指挥部”和实施单位有”暖昧”关系之说。

既然充当组织建设主体的”基建处”或”工程指挥部”不具有专业化、社会化项目管理能力,也不能真正代表投资主体的利益,何不在中小型项目管理中削弱”基建处”或”工程指挥部”的工作职能,减少”基建处”或”工程指挥部”的人员数量(或取消),在大型重点工程项目中由社会化、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代”基建处”或”工程指挥部”,成为投资主体的一个社会化”组织机构”,真正承担起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建设”的主体角色。

4”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构建与完善

“代建”项目管理在我国属新生事物,管理模式不定型,结构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建全,风险难以预测是目前存在的普遍问题。

4.1”代建”项目管理模式

“代建”项目管理模式可从项目建设的阶段和是否融资两个方面进行划分: 4.1.1按阶段划分的项目代建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分为决策阶段,设计和施工的实施阶段,使用阶段。代建项目管理按阶段进行划分可分为: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实施阶段延伸项目代建和全过程项目代建三种模式。(图4一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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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一1按阶段划分的代建模式(虚线表示可以延伸部分)

(l)前期项目代建

前期项目代建指项目业主将项目建设前期进行的可行研究和立项目工作委托给代建企业,由代建企业对可行研究报告和立项目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图4一1A)\

(2)实施项目代建

实施阶段项目代建(图5一IB)是指项目业主可行研究和立项报告得到批准后,或初步设计完成后,依据批准的立项报告或初步设计,将剩余实施阶段的管理任务委托给建设工程项目代建企业,由代建企业进行全方位管理,并对可行研究和立项报告(初步设计)中规定的功能、规模、标准、投资额、质量和工期要求等承担责任。其运行程序如图4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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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这种项目代建模式是由项目代建企业实施,并对可行研究和立项报告(初步设计)中规定的功能、规模、标准、投资额、质量和工期要求等承担责任,从而能够有效地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工期,防止”三超”现象的发生。然而,可行性研究和立项报告由项目业主提供,所以项目代建企业不对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关于功能、规模、标准、投资额、质量和工期要求等方面的缺陷承担责任。如:政府投资改建和修缮的项目宜采用二阶段项目代建。

(3)全过程项目代建

全过程阶段项目代建(图4一1C)是指在立项阶段和实施阶段项目代建模式。这种代建模式,首先由业主提出功能、规模、标准以及工期要求的建设构想,并委托项目代建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经项目业主(包括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实施阶段进行全面管理,不仅对批准的可行研究、立项报告中规定的功能、规模、标准、投资额、质量和工期要求等承担责任,还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负责。由于可行性研究由项目代建企业做出,项目业主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往往与融资相结合。如:政府投资的新建和临建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等。

(4)全寿命项目代建

全寿命项目代建(图4一lD)是指从项目的立项到项目的运行整个全过程的项目代建。同样由于可行性研究由项目代建企业做出,代建企业风险相对较大,往往与融资相结合,适应于长时期运营获利性项目。这种项目代建需要取得”特许经营”权。如:发电厂项目,高速公路收费项目等。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适应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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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阶段项目代建,经营性项目适应于全过程项目代建和全寿命项目代建。

4.1.2按是否融资进行划分的项目代建 (1)非融资项目代建

非融资项目代建,也可以称纯粹代建。适应于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项目,主要发生在项目的立项阶段和实施阶段。这种项目代建模式按合同关系可以分为管理代建、施工承包代建和总承包代建三种情况。如:成市道路、管线、广场等政府投资的公共事业性项目。

1)管理代建模式。管理代建模式与代理型CM模式有些相同,项目业主分别与设计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及多个施工企业签订设计、材料供应和施工合同,与

项目代建企业签订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图4一3),项目代建企业只承担管理任务。代建企业的服务费与工程造价分开计算,服务费的报价一般是工程造价的百分率(设计变更可能性大,工程量不能准确定价)或一个固定数额(时间短,工程量明确)\由于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与材料供应合同仍由项目业主签订,在设计变更和工程量不明确的条件下,项目代建企业对项目投资的控制难度将加大,甚至难以实现。与目前我国监理制管理模式所不同的是,项目代建企业在设计阶段就已经介入项目管理。

2)施工承包代建模式。施工承包代建模式与非代理型CM相似,项目代建企业不仅承担项目管理作任务,还与项目业主签订了施工合同与材料供应合同(图4一4)\项目管理服务费和工程造价合并计算,由代建企业控制与管理,由于项目业主对工程的费用不能直接控制,风险较大,所以项目业主可以选择咨询企业对代建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最大费用和最小费用,并明确奖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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