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1汉语史上动量表示法的一般描述
汉语史文献中曾出现过的动量表达格式,除了许多学者已提到“数+动”“动+数”“数+动+动量”“动+数+动量”式外,还有中心动词不出现的“数”式或“数+动量”式。前四种动量表示法的例句上一小节中已举了很多。这里举一些后两类动量表达格式的例句。下面3例是数词单独充当句子成分、表达动作次数的用例:
(1)将闾乃仰天大呼天者三,曰:“天乎!吾无罪!”(《史记·秦始皇本纪》) (2)锋、耩各一。锄不过再。(《齐民要术校释·卷二·大豆》) (3)如是者三,遂奮然曰:“為人有疑不決,終非丈夫?”遂揭簾徑入。(《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二》)
这样用的数词我们只见到作谓语的,未见充当其它句法成分的。这样的用例在普通的传世文献中并不多见,在我们所调查的文献中只有《史记》和《战国策》用例稍多,分别为7例和6例,而汉以后的文献中只在“敦煌变文”和《朱子语类》中各有1例。 在我们考察的汉代出土文献《尹湾汉墓简牍》和《张家山汉墓竹简》中有些例句很象是“动+数”式,但实际上都是数词单独作谓语表示动作次数的句子。如:
(1)左手抚左股,而引左之股三(《张家山汉墓竹简·引书》)
(2)爰行三百;其在肩后,前据三百;其在肩前,后复三百;其在夜(腋)下,支藩三百;其在两肩之间??百而已(张家山汉墓竹简·引书) (1)被发敦踵三百,却步三百而休(张家山汉墓竹简·引书) (2)*(摩)足跗各卅而更(张家山汉墓竹简·引书) (3)以两手据两簟??謼(呼),皆十而已。(张家山汉墓竹简·引书) (4)诎(屈)右手而左雇(顾)三??三而已??此皆三而已(张家山汉墓竹简·引书)
这些句子都是对某个行为共进行了多少次作个说明,例(3)动词和数词间有副词隔开更清楚地显示了这种“动+数”句的主谓结构性质,最后一例说明了一串动作及其次数后,用“此皆三而已”总结,以“此”指代前面的种种动作,前面的动词及动词短语带有明显的体词性特征。而一般的“动+数”中数词是动词的修饰语,补充动词表达的不足,动词不是全句的主语,动词所表达的内容也不是全句要说明的主题。 出土文献中最常见“动+数”的句子,就是动词“笞”带数词,如:
(1)其有赎罪以下,笞百。(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 (2)若自归主,主亲所智(知),皆笞百。(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
这些句子其实都可分析为“笞”作主语,数词作谓语,整个句子表示笞刑应该行多少。不过,在传世文献中我们也看到了“笞+宾语+数词”的句子,如:
(1)主父大怒,笞之五十。(《史记·苏秦列传》)
(2)曹参为汉相,纵酒歌乐,不听政治,其子谏之,笞之二百。(《论衡·自然篇54》) 由于带了宾语,动词作为谓语核心成分的地位非常明显,也就使得数词作修饰语的性质更突出了些。我们在汉代《尹湾汉墓简牍》和《张家山汉墓竹简》两部出土文献中一共找到这类性质难以确定的“笞+数”8例,另有2例动词“复”带宾语的用例,数词也可理解为修饰语。如:
(1)有(又)复之五而??左右皆十而已(张家山汉墓竹简·引书) (2)复之十而已(张家山汉墓竹简·引书)
上文谈到,唐钰明(1990)认为从周秦到汉代,“动+数”从萌芽到发展,到汉代占了相当的比例。文中举出“动+数”共18例,另外徐莉莉(1997)也持相同观点并举了4例“动+数”。仔细分析一下,这22例“动+数”中大部分是主谓结构或可分析为主谓结构的。有8
例“动+数”都是很明确的主谓结构,数词作为述语说明某一动作行为总共进行了多少,全部例举如下:
(1)平原君欲封鲁仲连。鲁仲连辞让者三,终不肯受。(战国策·赵策三) (2)齐人遁,冉有请从之三,季孙弗许。(左传·哀公十一年) (3)卜五,占用二。(尚书·洪范)
(4)余有散氏心贼,则鞭千罚千,传弃之。(《散盘》)
(5)范增数目项王,举所佩玉玦以示之者三,项王默然不应。(史记·项羽本纪) (6)汉王怒欲斩婴者十余。(汉书·孔光传)
(7)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间,日蚀三十余,地震五十六。(汉书·孔光传) (8)曰“月与日相当,日与月相当”各三。(五200)
例(1)、(5)、(6)是“??V(O)者+数”句式,数词肯定是作为述语说明“??者”的多少的。而例(3)中的“卜”与“占用”对举,都是作为句子的主语。例(2)中的“冉有请从之”、例(7)中的“日蚀、地震”都可以理解为谓词性短语作主语,后面的数词说明它。最后1例“动+宾”和数词间有副词隔开,数词对主语的说明作用也很明显。
还有8例是在两可之间,其中有见于秦简的3例“笞+数”,与上面分析的其它汉代出土文献中的用例同。其它几例中用了不同动词,但结构仍同“笞+数”。如:
(1)隶臣妾系城旦春,去亡已奔,未论而自出,当笞五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2)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史记·李斯列传)
(3)田叔取其渠率二十人,各笞五十,余各搏二十(史记·田叔列传) (4)病者呼四五十,乃出针。(第一类简)
(5)湮汲一杯入奚蠡中,左承之,北向,向人禹步三。(五97)
数词的修饰语性质比较明显的有6例。
(1)子胥??亲射王宫,鞭荆平之坟三百。(吕氏春秋·孝行览·本味) (2)公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左传·襄公十四年)
(3)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锾。(《??》) (4)先取鸡子中黄者,置梧中挠之三百。(第二类简) (5)三湮汲,取杯水喷鼓三。(五156)
(6)以月晦日之丘井有水者,以敝帚扫疣二七。(五104)
可见,在汉代以及汉以前可以确定为典型的“动+数”式的用例并不多,尤其在出土简帛中,大量存在的是动词作主语、数词作谓语的“动+数”小句,而不是“动+数”式,这可能与简帛文献的文体性质有关,都是说明体的法律文书、引书、医书,鉴于简帛文献的文体特点,我们不把这类文献和其它文献放在一起统计比较。
在分析、统计中我们区分了“动+数”小句和“动+数”式,前者计入单用数词式中,但把可两可分析的“动+数”也计入“动+数”式中,即便这样,在传世文献中“动+数”式的出现频率仍然很低。 与数词单用的情况相比,“数+动量”式的使用要多得多,特别是唐以后,很多文献没有单用数词的用例,而“数+动量”式的用例则较多。在句子中,“数+动量”式除作谓语外,还可作主语、宾语、定语,作定语的用例更常见一些。例如:
(1)小參示眾曰:“今夜不答話。問話者三十棒。”(《五燈會元·卷七》)(作谓语) (2)如此數次,其兜牟與甲尚可容手,則未發。(《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二》)(作谓语)
(3)锄不过三遍。(《齐民要术校释·卷二·胡麻》)(作宾语)
(4)師云:“我這裏有三棒,打你愚癡,會摩?”(《祖堂集·卷十》)(作宾语) (5)主栽时既湿,白背不急锄则坚确也。五遍为良。(《齐民要术校释·卷五·种蓝》)(作主语)
(6)凡數番如此,皆不做。(《朱子语类·卷一百三十》)(作主语) (7)師曰。三十棒教誰喫。(《五燈會元·卷四》)(作主语) (8)放過,則万事絕言;若不放過,一場禍事。(《祖堂集·卷十一》)(作定语) (9)解得一遍是一遍工夫,解得兩遍是兩遍工夫。(《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作定语)
(10)師曰。祇恁麼白立。無箇說處。一場氣悶。(《五燈會元·卷第四》)(作定语) (11)一巡茶罢,徽宗遂问周秀道:“??” (元明卷·宣和遗事)(作定语)
可以作主语、宾语、定语的动量表达格式并不只是“数+动量”式,如:
(1)一饭之德必偿,睚眦之怨必报。《史记·范睢蔡泽列传》(数+动,作定语) (2)《诗》云:“鹤鸣九皋,声闻於天。”言鹤鸣九折之泽,声犹闻於天,以喻君子修德穷僻,名犹达朝廷也。(《论衡·艺增篇第二十七》(数+动,作定语) (3)商鞅三说秦孝公,前二说不听,後一说用者:前二,帝王之论;後一,霸者之议也。(《论衡·逢遇篇第一》)(数+动,作主语) (4)一岁之中,不过五剪。(《齐民要术校释·卷三·种韭》)(数+动,作宾语) (5)一团则得五遍煮,不破。(《齐民要术校释·卷六·养羊》)(数+动量+动,作宾语)
(6)因論監司巡歷受折送,曰:「近法,自上任許一次受。」(《朱子语类·卷一百六》)(数+动量+动,作宾)
(7)如子房為韓報秦,攛掇高祖入關,及項羽殺韓王成,又使高祖平項羽,兩次報仇皆不自做。(《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五》)(数+动量+动,作主语)
不过,与“数+动量”式相比,其它动量表达格式用作主语、宾语、定语的频率要低得多,特别是“数+动量+动”和“动+数+动量”两种格式基本是作谓语。在我们所调查的文献中只见到“动+数+动量”式作谓语的用例,而“数+动量+动”式在唐以后的各种文献中用例数都比“数+动量”式多很多,但“数+动量+动”式作谓语以外的其它句子成分的情况却都比“数+动量”式少。由于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表示动作次数的成分与中心动词的位置关系,所以将重点考察“数+动”“动+数”“数+动量+动”“动+数+动量”四式的变化。 9.2.2.2汉至元明各类动量表示法的考察
唐钰明(1990)认为两汉时动量词已经出现,所举的动量词有“遍、下”,均为专用动量词,在我们所调查的文献中专用动量词有“匝、反、合”3个,共9例,其中见于《史记》的3例,见于《淮南子》1例,见于东汉佛经5例,如:
(1)於是沛公乃夜引兵从他道还,更旗帜,黎明,围宛城三匝。(《史记·高祖本纪》)
(2)阳虎为乱于鲁,鲁君令人闭城门而捕之,得者有重赏,失者有重罪。圉三匝,而阳虎将举剑而伯颐,门者止之曰:“天下探之不穷,我将出子。”(《淮南子·人间训》) (3)諸比丘。受教頭面禮足。繞佛三匝。於是別去(《中本起經·卷上》) (4)住空現變。出沒七反。(《中本起經·卷上》)
(5)汉有善骑射者楼烦,楚挑战三合,楼烦辄射杀之。(《史记·项羽本纪》)
“匝”用得最多,共6例,所出现的文献也最多,在三种文献中有用例。(注:关于“匝”刘世儒(1965)唐钰明(1990)都认为还是名量词,认为“围三匝”同“围三重”。不过“匝”的这一用法直到宋代仍很常见并且没有什么变化,如“槃又設兩拜。遂以竹策畫地。右繞師
轎三匝。(《五燈會元》)”,我们看不出这例和文中例(81)(83)的“围宛城三匝”“繞佛三匝”有什么不同。再考虑到汉代各类动量词均已产生的情况,是可以把“匝”看作动量词的。)“反”出现两次,均见于《中本起经》。“合、拳”都只有1例。 魏晋南北朝以后汉语的动量词分专用和借用两大类,唐钰明(1990)并没有提到两汉时是否已出现借用动量词,刘世儒(1965)举出的借用动量词较早的用例是《魏书》中的两例,1例是“拳”,1例是“槌”,例句见下:
(1)文襄拿季舒欧帝三拳。(魏书·孝静记) (2)各击鼓数千槌。(魏书·李祟传)
而我们在东汉佛经《修行本起經》中找到了借用动量词“拳”的用例。
(1)調達先出。見象塞門。扠之一拳。應持即死。(《修行本起經·卷上》)
这说明汉语的两类动量词——专用动量词和借用动量词在汉代都出现了。 下表是对汉到晚唐五代一些文献中各动量表达格式使用情况的统计。(注:各时期我们考察的文献见“引用文献”目录,考虑到数据的平衡和文献的性质,本表只从各时期选取了一些文献进行统计对比,汉代选取的文献是《史记》、《论衡》及《中本起经》、《修行本起经》、《四谛经》、《法镜经》、《阿含口解十二因缘经》、《长阿含十报法经》6种佛经,魏晋南北朝选取的是《世说新语》、《齐民要术》、《贤愚经》、《六度集经》,唐代选取的是《祖堂集》,宋代选取的是《朱子语类》、《五灯会元》,元明时期选取的是“元明卷”。表中的“百分比”指的各动量表达格式在各时期用例总数中所占的比率) 表1 各时期各动量表达格式的使用情况
数 动 动数 数 数+动量+动
动+数+动量
数+动量 用例数
百 分 比 0.5%
总数
用例数 汉代
154
百分比 86%
用例数 9
百 用百 用百分比
用例数 8
百分比
分 例
数 比 5%
8
分 例数 比 4%
4% 1 180
171(95%)
六朝
124
52%
2
0.8%
2
0.8%
128(54%)
晚唐
22
14%
25(16%) 3
2%
22
14%
35
15%
9(5%) 45
18%
31
13%
239
111(46%) 89
127(84%)
59%
16
11%
152
数 动 动数 数 数+动量+动
动+数+动量
数+动量 用例数
百 分 比 11%
总数
用例数 宋代
183
百分比 17%
用例数 5
百 用百 用百分比
用例数 655
百分比
分 例
数 比 0.5%
1
分 例数 比
94
9% 62% 117
1055
189(18%)
元明
10
5%
18(8%) 8
4%
29
13%
866(82%) 162 198(92%)
75%
7
3%
216
可以看到,汉代“数+动”式是表达动作数量的最基本的格式,用例占了各类格式总数的86%,同时这一时期动量词的使用频率极低,动量词只是偶尔出现,且主要是“动+数+动量”式,没有“数+动量+动”式,表达动作数量时基本不用动量词。
六朝时期,情况有了很大变化。用动量词的用例总数和不用动量词的用例总数分别为128例和111例,十分接近,“数+动”式虽然还是使用得最多的格式,占52%,但使用频率较前一时期大大下降了,而同时各类带动量词的格式的使用较前一时期明显增多,不再是零星用例。这一时期动量表达格式的使用在文献上有一个表现就是《齐民要术》中“数+动量+动”式使用较多,我们一共搜集到这一时期“数+动量+动”35例,见于《齐民要术》的31例,另4例见于《贤愚经》,《六度集经》、《世说新语》均未见“数+动量+动”用例,而同时《六度集经》有14例“动+数+动量”,《世说新语》有5例,《贤愚经》有6例,《齐民要术》中“动+数+动量”有21例,只有《齐民要术》是“数+动量+动”式比“动+数+动量”式多。《齐民要术》中有专用动量词4个,“遍、度、过、顿”,其中“遍、度”可位于动词前或后,如下面两组用例:
(1)山涧河旁及下田不得五谷之处,水尽干时,熟耕数遍。(《齐民要术校释·卷五·种槐、柳、楸、梓、梧、柞》) (2)宜于山阜之曲,三遍熟耕。(《齐民要术校释·卷五·种槐、柳、楸、梓、梧、柞》)
(3)以水浸绢令没,一日数度回转之。(《齐民要术校释·卷三·杂说》) (4)治牛疥方:煮乌豆汁,热洗五度,即差耳。(290) (《齐民要术校释·卷六·养牛、马、驴、骡》)
“遍”和“度”是《齐民要术》中出现频次最多的两个动量词,“遍”见于“数+动量+动”式16例,见于“动+数+动量”式12例;“度”见于“数+动量+动”式9例,见于“动+数+动量”式3例,都是“数+动量+动”式多于“动+数+动量”式。“过、顿”在《齐民要术》中只见用于动词前的用例,如: (1)日三过以炊帚刷治之,绝令使净。(《齐民要术校释·卷七·造神麴并酒》) (2)先以粳米为粥糜,一顿饱食之,名曰“填嗉”。(《齐民要术校释·卷六·养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