鸭》)
但“过”在其它文献中有用于动词后的用例,如前文所举例(18)。为什么《齐民要术》中“数+动量+动”式会有这么高的出现频次,我们会在下面作进一步阐述。
晚唐五代,汉语的动量表示法有了根本的变化。使用动量词的用例数远远超过了不使用动量词的用例数,分别为127例和25例。在表达动作的次数时一般要用动量词,而“动+数+动量”式的使用频率也大幅度上升,由前一时期的18%上升到59%,成为最常用的动量表达格式,而同时“数+动”式的使用频率却大幅下降,由前一时期的52%下降到14%。晚唐五代以后,这一变化趋势进一步发展,到元明时期,“动+数+动量”式的使用频率上升到74%,而“数+动”式使用频率下降到5%,可以说是很少使用了,同时动量词的使用频率也上升到了92%,表达动作的次数时基本要用动量词了。
综上所述,汉代是汉语动量词的萌芽时期,只是偶见使用动量词的用例,表达动作次数时基本是用“数+动”式,魏晋六朝是汉语动量词的发展时期,因此带动量词的“数+动量+动”和“动+数+动量”式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晚唐五代汉语的动量表示法发生了根本改变,表达动作次数时一般要用量词,“动+数+动量”式是最主要的格式,现代汉语的动量表达格局大致形成,到元明时期,“动+数+动量”式成为表达动作次数的基本格式,汉语动量表示法的演变已经完成,现代汉语的动量表示法趋于定型。
下图根据上表1中“数+动”、“动+数”、“数+动量+动”、“动+数+动量”四式在各历史时期的使用频率而作,清楚地反映了汉语动量表示法的演变过程。
100806040200汉代六朝晚唐宋元明数+动动+数数+量+动动+数+量
从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以下事实: 1、“动+数”式变化不大,一直都是使用频率非常低的一种格式。从文献反映的情况看,适用的动词只有有限的几个。汉代的“动+数”前文已有分析,适用的动词主要是“笞”。魏晋六朝以后的文献中“动+数”式中动词也都是与惩罚有关的“打”一类动作,我们共搜集到18例,其中动词“打”9例,动词“杖”2例,“决”和“笞”各1例,还有2例用的是泛义动词“与”,义同“打”。举例如下:
(1)南泉拈擲投抛下云:“臰骨頭,打十八。”(《祖堂集·卷十八》) (2)师曰:“無人過價。打與三百。”(《五燈會元·卷十一》) (3)拄杖不在,苕帚柄聊與三十。(《五燈會元·卷第二十》 (4)将老李打了一百七,木桩上剐了。(元明卷·朴通事)
有意思的是,汉代的“动+数”大多出现在出土文献的法律文书中,且多为“笞+数”,在我们所调查的汉以后文献中“元明卷”中的“动+数”最多,有8例,但6例出现在《元典章》中,动词也是“打”类的动作,表示刑罚的一种。
(1)俺商量得,他根底打一百七,今后勾当里不委付呵,怎生?(元明卷·元典章·倚势抹死县尹66)
(2)旧例:诈三品官司不实,杖六十,事发更为合行累科。今李松合得本罪徒五
年,并重犯杖六十,仍於本人名下追征烧埋银五十两。部拟,量情决六十七下,征烧埋银五十两。(元明卷·元典章·打死强奸未成奸夫67) (3)为事轻,合笞四十。部拟三十七下,呈省准拟。(元明卷·元典章·碾死人移尸 68)
唐钰明(1990)认为汉代“动+数”有了很大的发展,与“数+动”同样常用,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动量词和“动+数+动量”式,“动+数+动量”式最终成为汉语表达动作次数的主要格式。我们的研究表明,历史上并没有一个“动+数”长足发展的时期,而且适用于这一格式的动词并不多。从现有的考察看,我们看不到这一使用频率极低、适用范围极有限的格式和后来在汉语中广泛使用的“动+数+动量”式之间的联系,因此很难同意“动+数+动量”式是在“动+数”发展的基础产生、发展而来的意见。
2、魏晋六朝到晚唐五代是汉语动量表示法发生急剧变化的时期,各类带动量词的表达格式都已出现并且迅猛发展,表达动作次数时动量词的使用渐成规范。“数+动量+动”式在六朝以后使用频率趋于平稳,而“动+数+动量”式的使用频率却在六朝以后仍持续上升,“数+动”式的使用频率则在六朝以后持续下降,“动+数+动量”和“数+动”两式都以六朝至晚唐五代这一阶段的变化最为剧烈。这说明虽然在动量词开始发展并普及的初期,带动量词的数量短语既可以位于动词前、也可以位于动词后,但在以后的演变中“数+动量+动”式的变化不大,而“动+数+动量”式则发展很快,并且其发展与“数+动”式的衰落有明显的联系。
(注:太田(1987)、王文艺(1997)都认为唐代“数+动量+动”式的使用有增多的趋势,而后来又减少了。从我们调查的情况来看,至少在使用频率上没有反映出有这一变化。王文艺(1997)用的是变文的材料,“变文”是说唱文学,其句式可能与一般口语还是有差距的)
上古汉语中“数+动”式是基本的动量表示法,而唐五代最主要的表示法是“动+数+动量”式,到现代汉语基本只用“动+数+动量”式,“数+动”中的数词和“动+数+动量”中的数量短语都表示动作的次数,都是中心动词的数量修饰语,由于汉语动量表示法从“数+动”式变为“动+数+动量”式,因此汉语动词与其数量修饰语的语序古今确实发生了根本变化,数量修饰语从前置到后置。这一点与汉语的名词与其数量修饰语的古今演变完全不同。名词与其数量修饰语是因为事物数量表示法发生了从不使用量词到使用量词的变化,而使事物数量表达格式的发生变化,由“数+名”到“数+量+名”。这中间只有是否使用量词的不同,没有语序的不同,而动词与其数量修饰语由“数+动”式到“动+数+动量”式,既有表达动作次数时是否使用动量词的变化,也有语序的变化,在数词需结合动量词成为数量短语修饰动词的同时,数量修饰语的位置也由动词前移到了动词之后。
那么,为什么六朝以后动词的数量修饰语会随着动量词的普及而移到了中心动词之后呢?上文提到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动+数+动量”式是在“动+数”式发展的基础上演变而来;二是认为受古代汉语表示一段时间的计量成分可以位于动词后的类推,当动量词产生后,“数+动量”也位于动词后,形成“动+数+动量”式。前文我们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第一种意见。那么,“动+数+动量”式是否是表示期间的计量成分可位于动词后类推的结果呢?这需要在对动词与表示动作时间长短的计量成分的语序考察之后才能回答。
9.2.3动词与时量成分*语序的古今演变考察
(注:我们以“时量成分”指表示动作持续的一段时间的计量成分,以“时量表达格式”指各类表达动作时间长短的格式。关于动词与时量成分的语序情况我们调查的文献范围为:《史记》、《论衡》、《贤愚经》、《世说新语》、《六度集经》、《祖堂集》、《朱子语类》、《五灯会元》、“元明卷”)。
太田辰夫(1987)指出古代汉语中表示一段时间的计量成分既可位于动词前也可位于动词后,在动词前多用以表示非实在的动作,在动词后多用于表示实在的动作。不过,后来除了否定句外,时量成分一般都位于动词后了。也就是说,古代汉语中时量成分可前置也可后置于动词,影响时量成分位置的重要因素是所表示的动作是否已经发生、是否有现实性(注:我们理解所谓“实在性动作”是指实际未发生的动作,除了否定、假设、贯常三种情况,还应包括其它一切未实际发生的动作,如表示可能、推想、打算或向别人提建议、要求等,我们用郭锐(1997)提出的概念“现实句”和“非现实句”来区分表示实际发生的动作的句子和表示未实际发生的动作的句子。禅宗语录中的偈言带有总结一般规律的性质,我们将其看成非现实句,如“師曰。閻老殿前添一鬼。北邙山下臥千年。”(《五燈會元》))。而到了后来,部分时量成分后移,现实句与非现实句相混,动作现实性的区分与表达不再重要,那么从古到今汉语动词与时量成分是否有这样的变化呢? 据我们的调查在汉代时量成分与动词的语序还很严格地遵循太田辰夫所说的规律。在《史记》和《论衡》中绝大部分用例都遵循这个规律。在《史记》中仅2例“时量+动”用于现实句,这2例一问一答,实为1例。如:
(1)平原君曰:“先生處勝之門下幾年於此矣?”毛遂曰:“三年於此矣。”(《史记·平原君虞卿列传》)
“动+时量”仅3例用于非现实句,均是否定句。
(1)谓曰:“为我求食,我已不食三日矣。”(《史记·楚世家》) (2)大王收率天下以宾秦,秦兵不敢出函谷关十五年。(《史记·苏秦列传》)
《论衡》中也是仅2例“时量+动”用于现实句,但是“动+时量”用于非现实句要多一些,43例中有11例,在表示贯常、表示假设、表示否定的句子中都出现了。如:
(1)人生百岁而终,物生一岁而死(《论衡·偶会篇第十》(贯常) (2)仲舒材力劣於圣,安能用精三年不休?《论衡·儒增篇第二十六》(假设) (3)景帝下吏责问,因不食五日,呕血而死。(《论衡·骨相篇第十一》)(否定)
这表明上古汉语的时量成分与中心动词的语序规律在东汉已开始有所松动,“动+时量”的句子首先开始变化,用于非现实句。
到了六朝时期,“时量+动”用于现实句和“动+时量”用非现实句的用例都比
较多了,“时量+动”用于现实句的如:
(1)仁王尸及首連之以金薄。其身坐著殿上。三十二年為天子。(《六度集经·卷二》)
(2)覩山谷中有窮陷人。不能自出。數日哀號。呼天乞活。(《六度集经·卷五》)
“动+时量”用于非现实句的如:
(1)婆羅門師。內與婦議。我今當行受請三月。當留一人經紀於後。(《贤愚经·卷十一》)
(2)今來翔茲成吾本心也。願留一時九十日。普施然許。(《六度集经·卷一》) 下面的用例中两类格式两两对比,更是反映了当时两类格式的表达功能开始相混的情况:
(1)於彼山上。平行七日。復還下山。七日徹下。到於水邊。(《贤愚经·卷八》) (2)龍王答言。栴陀摩尼。難得之寶。汝故遐嶮。正來為此。若能開意。留住一月。受少微供。因為說法。栴陀摩尼。爾乃可得。(《贤愚经·卷八》)
(3)龍王白言。旃陀摩尼。甚為難得。苟欲得者。願受我請。二月住此。并見開示菩薩之行。(《贤愚经·卷八》) 例(1)“平行七日”和“七日徹下”都是已发生动作,而例(2)、(3)“留住一月”和“二月住此”都是准备做还未做的。这说明现实句与非现实句的区分在六朝时期开始变得不太重要,动作是否已经发生对时量成分与中心动词的语序的影响开始减弱。这一趋势一直持续到后来。在晚唐五代、宋代的文献中都可以找到不少反映这一变化的用例。“时量+动”用于现实句的用例如:
(1)道明向衆云:“大庾嶺頭、懷化鎮,五六日尋候,兼問諸門津,並向北尋覓行者,言不見此色。”(《祖堂集·卷二》)
(2)師遊北地,遇見五祖下智皇禪師,二十年修定,師遂問:“在此間作什摩?” (《祖堂集·卷三》)
(3)老僧二十年說無義語。今日請上座打殺老僧。埋向坑裡。(《五燈會元·卷五》)
“动+时量”用于非现实句的例子如:
(1)未過得一兩日,念得徹,和尚又教上別經,(《祖堂集·卷六》)否定 (2)如来一大事,出現於世間。五千方便教,流傳幾百年。(《祖堂集·卷十一》)偈言
(3)告眾曰。吾本約住此十年。今化事既畢。當即行矣。(《五燈會元·卷六》)意愿
(4)某云:「他更在得一二十年,須傳得伊川之學。」《朱子语类·卷九十九》假设
下面两例都是同一句子中两类时量表达格式都表示动作已发生的用例,可见当时两类格式混用的情况:
(1)義剛對:「數日偶看遺書數版入心,遂乘興看數日。」《朱子语类·卷第九十七》 (2)直卿與某相聚多年,平時看文字甚子細;數年在三山,也煞有益於朋友,今可為某說一遍。《朱子语类·卷一百一十九》
下表反映了各时期两类时量表达格式分别用于现实句和非现实句的情况。
表2 各时期两类时量表达格式用于现实句和非现实句的情况
时 量 + 动
非现实句 现实句
用例数 百分比 用例数 百分比 总数
动 + 时
现实句
用例数 百分比
汉 4
六朝 9
晚唐 11
宋 47
元明 6
10% 32% 44% 45% 13%
27 19 14 60 47
90% 68% 56% 57% 92%
30 301
28 52
25 54
105 111
51 61
95% 72% 87% 61% 59%
量
非现实句
用例数 百分比
汉 15
六朝 20
晚唐 8
宋 72
元明 42
5% 28% 13% 39% 41%
总数 315 72 62 183 103
可以看到,在汉代“时量+动”式用于非现实句、“动+时量”用于现实句的区分是很清楚的,例外只是少数。而到了六朝时期,“时量+动”用于现实句、“动+时量”用于非现实句的比率都大幅度提高,都占到了各类格式用例总数的30%左右,到了宋代“时量+动”句中这种相混的情况可以说比较严重,上表反映出宋代“时量+动”用例中现实句和非现实句所占的比例相差不多,两类格式的表达功能的区分可以说并不明显。但是到了元明时期,“时量+动”用于现实句的比率又下降到与汉代差不多的水平,而“动+时量”继续着前一时期的情况,对现实句与非现实句的区分并不十分明显。也就是说,上古汉语的时量成分根据动作是否已经发生而分布的规律六朝时发生了剧烈变化,六朝至宋,两类时量表达格式对现实句与非现实句的区分不再重要,而元明时期“时量+动”式表示动作未发生的功能又突出出来,但“动+时量”式则不再有特殊的表达功能。这里涉及到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即上古汉语对现实句与非现实句是明确区分的,但到了六朝以后汉语的这种区分变得模糊、不明显,而元明以后这种区分又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恢复。关于区分现实句与非现实句的这一变化,不知是否还在汉语语法的其它方面有所反映。
尽管从六朝至唐时量成分的位置与句子是否是现实句的对应关系并不很明显,两类时量表达格式都有大量用于非现实句的用例,但有一类非现实句却一直以“时量+动”为主要表达格式,即否定句。从上表2可知在各历史时期都是“动+时量”的用例都比“时量+动”的用例多,下表3统计了各时期否定句中两类格式的使用情况,可以看到各时期的否定句中都是“时量+动”比“动+时量”多。
表3 各时期否定句中两类时量表达格式的使用情况
时量+动
汉 20
六朝 6
晚唐 5
宋 29
元明 24
动+时量 6 1 3 3 0 宋代以后否定句几乎只用“时量+动”。下面是一些否定句的用例:
(1)殷仲堪云:“三日不讀道德經,便覺舌本閒強。”(《世说新语·文学》) (2)自斯之後。生死輪轉無際。至臨得佛不食六年。罪畢道成。」(《六度集经·卷五》)
(3)果應大寂之言,契緣悟達,不出招提三十餘年。(《祖堂集·卷四》) (4)石頭曰:“老僧面前一踏[搭]草,三十年来不曾鋤。” (《祖堂集·卷五》) (5)國初下江南,一年攻城不下,是時江州亦城守三年。(《朱子语类·卷一百二十七》)
(6)此論不聞數十年矣。(《朱子语类·卷第一百三十二》)
尽管“时量+动”式的用例中否定句是一种重要句式,但其它非现实句也一直是“时量+动”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到元明时期“时量+动”式还是可用于各类非现实句。如:
(1)每三日一次交换。(元明卷·元朝秘史·五、六、七卷 223)贯常
(2)说为人君的着实能一日之间洗去那旧染之污以自新,则当因这已新的而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