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食品消费警示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食品消费警示的确认和发布中存在两方面的严重问题,一是概念混乱、发布权限不清;二是警示不足与警示过度双向失控。为了使食品消费警示制度具有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当对食品警示相关概念进行清晰界定,规范发布权限,指定警示信息发布网站和报纸,增加食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公众与监管部门的互信。
孙继伟等,食品消费警示制度的缺陷与改进51
食品药品监管局多次发布内容庞杂、含义模糊的常识性警示,如“用餐时应注意食物是否新鲜,是否烧熟煮透”、“不吃违禁食品,少吃或不吃生食水产品”。食品警示应该准确、严肃,警示误报会严重损害经营者利益、浪费社会资源,警示泛化则会使人们对警示不以为然,这两种形式的警示过度都会削弱食品警示的应有作用。
由于食品警示发布不及时或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受质疑,致使小道消息、谣言盛行,这种传播方式扩散迅速且危害性极大(董仕林,2008)。加之,媒体对关于食品问题的报道非常不准确,也极不严谨,时不时就给食物扣上“有毒”、“致癌”的帽子,来“抓人眼球”,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更为恐慌”(孟庆普,2007)。这意味着媒体对警示过度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食品警示双向失控使消费者既希望得到警示信息,又对警示信息将信将疑,这不仅使监管部门公信力下降,而且给不法企业制造虚假警示打击竞争对手创造了条件。在这次海南砷超标事件中,也有不少人怀疑是由竞争对手买通监管部门故意做局造成的(严翠,陶斯然,2010)。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加之,消费者协会也有权发布食品消费警示的权利,所以,有权发布食品警示的单位包括六大系统(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消费者协会)的四个层级(部、省级、地级市、县或县级市),共24个不同系统、不同层级的部门可以发布食品警示。
多部门、多层次“齐抓共管”格局表面上具有多环节、网格化、全覆盖的好处,但实际上导致了权责不清,加剧了概念混乱,既有几个部门争抢发布警示的情况,也留下了推诿和扯皮的借口。
2. 消费警示形成和发布流程不规范
这次海口砷超标事件反映出消费警示形成和发布流程的多个问题。
首先,监管部门越权发布消费警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应该由国务院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海南省工商局局长黄成模也说:“农夫山泉和统一是拥有大量消费者的知名企业,产品如涉嫌总砷含量超标
(二)食品消费警示制度缺陷的原因
1. 多头管理,分段监管各环节衔接不畅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由国务院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厅、局)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属于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海口市工商局显然没有公布这种消费警示的权力。” (陈芳,云彤,王晖余,2009)
其次,发布警示的法律依据有问题。海口市工商局也可能会这样辩解:这次发布的是“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