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食品消费警示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食品消费警示的确认和发布中存在两方面的严重问题,一是概念混乱、发布权限不清;二是警示不足与警示过度双向失控。为了使食品消费警示制度具有严肃性和有效性,应当对食品警示相关概念进行清晰界定,规范发布权限,指定警示信息发布网站和报纸,增加食品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公众与监管部门的互信。
孙继伟等,食品消费警示制度的缺陷与改进53
何监督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出现警示不足、警示过度(包括警示误报)后,应该对相关责任人如何处分?对这些问题的法律法规不明确,已有的法律法规也执行不力。
在海口砷超标事件中,80%以上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海口市工商局应该赔偿并道歉,对相关责任人应该从重处罚甚至开除。2010年2月11日,有关部门公布了这一事件的问责结果,海口市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引咎辞职、市场科科长责令辞职、其它11名工作人员受到书面检讨、调离岗位、批评教育等不同程度的问责。
这一事件的问责还算比较迅速、透明,但是,也经常有信息不透明情况,相关责任人有没有进行问责?问责的结果如何?公众往往对这些信息无从知晓。
品就可能引起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安全隐患,例如奶粉中三聚氰胺含量超标、农产品中农药含量超标。《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应该与“安全警示”的概念一致起来,可以把“安全警示”当作“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简称。
“食品消费警示”应该是指正确食用后不会出现安全问题,但由于说明不当或消费者专业知识缺乏,非常容易错误食用,可能引起安全问题的食品,例如,小杯果冻屡次导致儿童窒息、长期过量食用腌制食品有害身体。
“食品消费提示”应该是指食品购买或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例如,饭店不允许顾客自带酒水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规范发布权限,避免发布权限交叉或混乱
“食品安全警示”、“食品消费警示”、“食品消费提示”三类信息中的每一类应该只由一个部门发布。
建议“食品安全警示”由省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发布。鉴于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的国情,食品安全警示的提案可以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厅、局)、农业部(厅、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中的任一部门提出,但对公众发布前,应由提案部门与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共同确定,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名义统一发布。
建议“食品消费警示”由地级市以上工商局发
五、食品消费警示制度的改进建议
(一)界定概念,规范术语
常言道,“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概念和术语的混乱是食品警示制度的首要问题。改进食品警示制度首先应从“正名”做起,对相关概念和术语进行界定。具体来说,应按严重程度分为“安全警示”、“消费警示”、“消费提示”三个类别。“安全警示”和“消费警示”应该统称为食品警示信息,“消费提示”则不应作为食品警示信息。
“食品安全警示”应该是指只要食用这种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