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中支付财政所人员操作指南(4)

2018-11-23 20:24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该账户收入按资金性质和预算单位设臵分类账户,并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支出按预算单位设臵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支出活动。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四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和结算,按支出类型、预算单位进行总分类和明细分类核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根据资金性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实时清算。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资金的授权支付和清算。按资金性质设臵分类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应根据资金性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县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可以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提取现金,可以向财政部门批准的银行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等,以及经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或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六条 特设专户。财政部门在规定的银行开设特设专户,该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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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政府批准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收入、支出活动。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臵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资金实行封闭运行,未经批准不得和预算单位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七条 上述账户和专户要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和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保持一致,及时核对有关财务记录。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要建立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动态管理数据库,严格控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数量。对于未经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银行账户,财政部门将视同?小金库?,账户资金予以全部没收,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其中,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均不能提取现金。特殊情况如需提现,需报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九条 账册管理。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会计核算要求,建立起相应的账册管理体系。具体包括预算资金支付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分别按预算科目的类、款、项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活动。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等专项类支出还要记录到具体项目。预算资金支付账册中应设臵一般预算资金支付分账册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分账册,并按预算单位设臵明细账册,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情况。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臵。

第二十条 凭证管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资金直接(授权)支付凭证》,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填写和管理。其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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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性质应区分预算内资金(指一般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指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结算方式应区分为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支付方式应区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付支付。《财政资金直接(授权)支付凭证》按重要凭证管理,实行严格的票号登记制度。代理银行在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时应对支付凭证的有关内容和票号核对无误,作废的支付凭证应定期办理消号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有关财政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的支付和清算业务,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银行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非税收入缴库进度和项目进度,科学地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于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应按政府采购预算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

第二十三条 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分月用款计划按照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和《预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附件一和附件二)编制。

第二十四条 经常性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和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其他类支出用款计划按目级科目编制。

第二十五条 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原则上根据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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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第三季度、第四季度用款计划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当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的差距较大时,或非税收入缴库进度低于计划进度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下月份分月用款计划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和《预算单位分月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附件一和附件二),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批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的用款计划,其中: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审核基础项目用款计划汇总数;其他类支出,审核项级科目用款汇总数。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部门预算(部门预算控制数),于每月的10日前,批复下达一级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一级预算单位要根据县财政局批准的汇总用款计划及时下达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抄报县财政局。

第三十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在月度用款计划批复前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调减等调整变化,应按规定的程序编制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及时调整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通知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不得超计划和额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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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各代理记账会计应加强所代理单位用款计划的管理,建立相应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管理账册,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三十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四条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时,填写《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三),逐级审核上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件三),并附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

《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三十五条 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四)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五),经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和办理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县财政局。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六)及时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相应款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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