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十九条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支出中包含单位自筹资金的,按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执行。
预算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必须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财政性资金的申请,否则,县财政局不予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六十条 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年度财政投资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未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经县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一条 每月25日前,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基层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向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件七),向办理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件八)。
第六十二条 代理银行收到县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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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九)。
第六十三条 基层预算单位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止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报送县财政局和一级预算单位。
第六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等结算方式。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开具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件十),及时送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六十六条 代理银行在审核《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各项内容和核对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无误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作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付现金时,必须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中提取,并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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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协议,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通知预算单位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
第六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填制划款申请,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七十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附 十一)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附件十二)。《财政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和专项类支出列到项目)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报送预算内资金支出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1日、月报表于每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表,按日列报财政支出,并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日、旬、月报表。
第七十一条 每月10日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所属各级预算单位上月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并将已提取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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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预算单位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七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基层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基层预算单位对账。
第七十四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县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理银行或人行黄梅县支行结算,代理银行不得向预算单位单独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 县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印鉴预留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
(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五)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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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七)负责县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工作;
(八)为预算单位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受理预算单位、用款单位对支付环节中问题的投诉。
第七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县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县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和现金情况,与县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县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七十七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货物、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批二级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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