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中支付财政所人员操作指南(5)

2018-11-23 20:24

一级预算单位有所属二级或多级次预算单位的,由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向二级或其他级次预算单位提供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向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提供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依据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财政零余额账户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县财政局核实原因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应区别资金性质,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通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科和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按原渠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县财政局与有关单位核实后,重新签发支付令,送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拨款供养的在编人员。

第四十二条 工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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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一级预算单位根据编制部门和人事部门的核定的编制和工资额,每月月底前提供下一个月单位和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工资标准、代扣款项等数据,报财政部门审核。

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国家政策规定以外应由个人缴纳的其它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在编实有人员及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制作由财政统发的分单位,分个人工资清单,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的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账户,并根据其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县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同时,代理银行在工资支付的次日为各单位出具工资明细表,向各单位传递个人工资支付信息。

第四十六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实行工资直接支付时,其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标准等,由预算单位报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遂级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各基层预算单位应由财政发放的工资清单),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其操作程序比照一级预算单位的工资支付程序办理。

工资发放暂不具备财政直接支付条件的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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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批准可先按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执行。

第四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一级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人事部门审核,在当月25日之前将人事部门审核结果送县财政局;二级及二以下预算单位要在变动当月20日之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一并汇总报上一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经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在当月25日之前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向代理银行提供变动后的下月工资发放清单。

第四十八条 工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造成部分工资不能在规定时间支付到收款人的,代理银行要在当日将未支付工资的明细情况上报县财政局,并按资金性质退回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四十九条 工程采购支出。它是指建设单位(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采购支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十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及有关支付凭证(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县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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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属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共同分担的项目,还需提供已支付其他资金的支付凭证。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支付申请书须经监理审核签字,并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复印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工程采购支出支付申请,可直接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支付汇总申请无误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等支出,按规定程序直接支付到有关收款人或用款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五十三条 项目中包含多项资金来源的,按照融资比例、工程进度和先支付其他资金、后支付财政性资金的顺序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如果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例低于财政性资金的支付进度50%的,县财政局原则上暂缓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五十四条 建设项目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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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单位和县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五十五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它是指预算单位列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情况特殊的,经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后可不作为货物、服务采购支出管理。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第五十六条 货物、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及有关支付凭证(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还需要按县财政局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县财政局统一制定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采购单位已付应分担的自筹资金的付款凭证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

第五十七条 基层预算单位将支付申请书附加盖单位公章的本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批复的复印件,按规定程序上报预算单位审核汇总。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一级预算单位本级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支付申请,可直接报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

第五十八条 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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