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梅县县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
银行支付清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保证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率,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县人民政府转发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关于黄梅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梅县县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县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县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县财政局在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基本账户管理。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代理银行是县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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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代理协议和预算单位的支付清算要求,采用转账、汇兑和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 代理银行应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原则,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支付清算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的管理和县财政局监督。
第七条 代理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金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二)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
(三)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设臵相应的业务部门和配备专业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和县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代理银行代表本系统经办行与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县财政局签订代理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的方式;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章 账户与凭证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为县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的清算。开户时,县财政局须向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
第十条 代理银行根据县财政局的书面通知,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县财政局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为预算单位开设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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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开户时,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须向代理银行提交开户申请并预留印鉴,由代理银行按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营业部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时,须审核以下资料:
(一)预算单位机构设臵的批准文件; (二)县财政局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
(三)预算单位预留印鉴(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签章一致); (四)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为县财政局、预算单位开设以上账户,应报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备案,并送达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代理银行公章、负责人和经办人印章。
代理银行印鉴变更,代理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办理印鉴变更事宜。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代理银行应当依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9月1日起按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财政零余额账户日终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支取现金,日终余额为零。代理银行经办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县财政局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受理现金支付业务。
特设专户采取实拨资金方式,该账户一般不得支取现金,如需支取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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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须报给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批准。
第十五条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附件一),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申请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已支付的预算内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借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作借方凭证; 第二联:贷方凭证,此联给代理银行作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给代理银行作记账凭据;
第三联:付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给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作回单;
第四联:付款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给县财政局国库股作回单。
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附件二),用于代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申请清算退回国库单一账户的预算内资金。
《××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一式四联,各联次用途: 第一联:贷方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作贷方凭证; 第二联:借方凭证,由代理银行作记账凭证;
第三联:收款通知,由代理银行给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作回单; 第四联:收款通知,由代理银行给县财政局国库股作回单。
第三章 支付与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性资金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指由县财政局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指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授权,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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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时使用《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向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资金的清算额度,并作为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在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申请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向代理银行提交加盖预留印鉴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用于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授权支付额度,并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第二十一条 在县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期间,县财政局将《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以手工方式传递至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将《××银行××支付申请划款凭证》和《××银行××支付申请退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部门,凭证传递必须专人,并双方签章,凭证传递方式逐步向电子化方式过渡。
各单位要建立严密的凭证传递与登记手续,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在营业当日15:00(含)时之前收到县财政局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当日内汇出;在营业当日15:00时之后收到上述支付凭证,须将代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时前汇出。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贷方金额,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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