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中支付财政所人员操作指南(7)

2018-11-23 20:24

(四)负责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县财政局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三)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七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县财政局联网,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

(三)为县财政局和预算单位提供电子化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四)根据账户管理和支付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县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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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并定期向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六)妥善保管县财政局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七)接受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的管理监督。 第八十条 除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 (五)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六)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七)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八)出现其他需要拒付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县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县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国库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体对账程序按照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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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以一定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一定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国库库款、预算外资金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或已缴入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局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存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由所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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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第八十六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县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县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的,情节较重的,由县财政局取消该银行的代理资格,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因特别紧急支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时,由其通过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县财政局批准,县财政局对额度予以调增并及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和代理银行。

第八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涉及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支出不适用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直接办理拨款。

第八十九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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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 黄梅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黄梅县县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

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直各国有商业银行,县直各财政国库改革单位: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关于黄梅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政办发[2004] 92 号)、《黄梅县县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梅财库[2004] 号)及有关法规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和县财政局制定了《黄梅县县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黄梅县支行、县财政局反馈。

附件:黄梅县县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实施办法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 办法 通知 主送: 县直各国有商业银行 县直各部门、各单位 抄报: 人民银行黄冈市支行,市财政局 抄送: 县财金办

2004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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