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中心医院 2016年修订
病案服务管理制度、规范及程序
为了更好的为医院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人员提供病案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管理规定》等法规,特制定病案服务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服务规范与服务程序。 一、服务对象
病案服务限于相关医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及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 二、病案服务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患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司法机关和医疗保险机构相关人员提供病案服务,履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申请核查与病案信息核查。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借阅复印制度》。
2.制定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具体细则参照我院《病案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病案服务登记信息必须完整,包括借阅人、借阅与归还时间、借阅目的以及复印或复制的内容,保留相关借阅、复印或复制人的申请、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等资料。
4.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三、病案服务规范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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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印或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的代理人或其近亲属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病案科复印→申请人缴费→病案科盖章
(三)由病案科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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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四)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由病案科工作人员在病案科,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五)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病案科加盖证明印记。
(六)因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病案科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七)病案科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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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科回避与保护患者隐私的规范与措施
一、加强病案保护
1、严格执行借阅、复制规定 ,复制病历出示相关证明(身份证、户口本)证明方可办理。
2、本院医务人员进行科研教学一律在病案科阅读不外借。 3、病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病案利用接触范围。 4、未经患者同意,病案不允许他人或组织阅读。 二、加强病案监督
1、加强病案管理,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防止病案丢失 ,造成患者隐私的泄露。同时对病案要进行分类管理。
2、维护病案安全、真实、原始性,不允许任何组织、人篡改病案内容和外形特征,也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鉴别”病案。
3、加强监督管理,由专人负责,明确监督职责 ,规范依法监督的程序和方法 ,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规行为,要采取及时纠正。
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
病案管理者因工作关系对每份病案都要进行收集、整理、检查、装订对病人的隐私了解的较多。因此,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和保密权就成为对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不得外泄、不得张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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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保护及信息安全制度
信息安全保障:
一、病案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包括患者及家属)。
二、涉及医疗纠纷或案件,在未做出鉴定处理之前,应由病案科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未经病案科批准,不得转借、转抄或复印。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等需带离病区时,应当有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务人员借阅病案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对借阅的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对丢失或损毁病案者按情节轻重进行扣罚。
五、住院病案一般不准外借。如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时,必须由医务科批准,并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证件后予以协助。
六、病案科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复印时参照病案管理规定,出具相应证明。
(1)患者本人或代理人(2)死亡患者近亲属(3)保险机构(4)公安司法机关
七、复印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复印件需经病案科盖章生效。 八、病案管理保存期限为30年,留观病例保存年限15年,遵守病案资料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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