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工作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5)

1970-01-01 08:00

黄冈市中心医院 2016年修订

病案登记制度

病案登记是掌握病案发展的明细表,能够保证病案管埋系统的完整 性,是进行系统编号的关键,可以作为分析整埋病案的基本资料,作为统 计的原始数据和查找供应病案的依据。 1. 住院病案登记

医院在病人入院时,建立该登记,作为长久保存的资料。 (1)登记形式:书本式登记。

(2)按病人住院先后编号登记,即按病人住院日期进行登记。 (3)项目:病案号、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入院日期、入院诊断、 科别。

2. 出院病案登记 是永久性的记录。 (1)登记形式:书本式登记。 (2)按病人出院日期登记。

(3)项目:病案号、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入院日期、出院日期、 出院诊断、科别、手术名称、切口愈合情况、治疗结果、医师姓名等。 3. 诊断符合情况登记 (1)登记形式:表格形式。

(2)项目:入院日期、出院日期、病案号、病人姓名、性别、年龄、 出院诊断、医师姓名等。

4. 登记工作应严谨、不得出现漏登、错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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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借阅归还管理制度

1. 借阅病案人员,必须是本院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临床、科研、论文、讨论病历需要方可借阅病历,必须并经医务科同意,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2. 非本院人员、患者及家属不得借阅病历,必要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及有关证件经医务科批准方可摘录客观病历,复印病历必须按复印病历制度执行,进修医师查阅病案需经科主任同意,但不得借出病案科。

3. 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两天内归还。

4. 对借阅病案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否则追究当事者责任。

5. 下列情况可提供病案,但必须于当日归还:尸体解剖、核对标本、 医疗纠纷(经院长批准后,可提供复印材料)。

6. 归还病历时病案科人员应按上述要求认真检查病历,确保无误后归档。

7. 借阅病历归还率必须达100%。

8. 对不遵守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由病案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研究处理措施,提交院长审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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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来我院复印病历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病历复印申请人:患者本人或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 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

二、复印病案资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患者书写的委托书。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及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 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或者 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即应持相关介绍信、本人工作证及身份证,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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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科进行查阅或复印。 三、复印病案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收取或交付工本费(复印费用1.00元/双面)。复印时应有医患双方在场。

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29号)的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六、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院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病案复印”印记,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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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病历登记制度

为严格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医院病历复印流程,充分保障病人隐 私及医院信息安全,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此制度。

1. 严格遵守我院《复印病历须知》中的各项规定,履行其权利与义务。 2. 按照医院复印病历流程进行复印,医院病案科建立专用复印病历登记本,并设立 1名工作人员兼职登记,责任到人,登记做到准确、无误、 无遗漏。

3. 复印病历登记内容规范、统一。

4. 在进行复印病历登记记录时,留存复印病历人员的全部资料、证件等复印件。

5. 对于未严格履行复印病历登记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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