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生物多样性现状
(一)概况
湖南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决定了生物多样性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特性,湖南省是我国生物多样性的关键地带。湖南省物种丰富且区系复杂;起源古老,孑遗物种多;特有属、种丰富,保护和利用价值高;在区系组成上湖南为生物地理分布东西南北交汇地带,热带―亚热带-温带生物在本区都有分布;由于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和变化多样的地貌条件,许多第三纪生物因而得以免遭第四纪冰川的侵蚀被保存下来,形成了古老特有而复杂的生物区系。受生境条件的影响,湖南省的野生动物分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季节性。湘西武陵-雪峰山地和湘南南岭-幕阜、罗霄山地受人为干扰相对较少,各类野生动物活动频繁,湘北洞庭湖湿地是湖南水生动物及水禽的主要分布区,这些地域野生动物种类多、数量大、珍稀物种多,是湖南省各类脊椎动物的主要汇集地。
湖南省自然生态系统以植被类型的多样性为特征,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灌丛和灌草丛生态系统、草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
至2012年调查数据显示,湖南省动植物(维管束植物和脊椎动物)种类共有6254种。维管束植物总种数5361种(256科1367属),其中蕨类植物53科135属641种,裸子植物8科24属38种,被子植物195科1208属4682种(此处数据均为湖南土著动、植物,不包括引种栽培、逸生、饲养种类)。
湖南省脊椎动物有893种,隶属5纲43目143科448属。其中哺乳动物有9目25科62属92种,占全国的16.4%;鸟类有19目70科208属435种,占全国的33.7%;爬行动物3目15科56属98种,占全国的23.3%;两栖动物2目9科19属67种,占全国的21.2%;鱼类10目24科103属201种,占全国的6.3%。
按群系划分,湖南省共有植物群系202种,分别属于常绿阔叶林(34种)、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20种)、落叶阔叶林(17种)、山顶矮林(7种)、竹林(13种)、针叶林(17种)(其中低山针叶林6种,中山针叶林11种)、针阔混交林(27种)(其中低山针阔混交林12种,中山针阔混交林15种)、灌丛(16种)、灌草丛(6种)、草甸植被(14种)、沼泽植被(10种)、水生植被(20种)、沙生植被(1种)等13个植被型。
湖南省境内的中国特有种目前记录的数量为2989种。其中植物特有种为2770种。
湖南省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种质资源。目前已初步查明的栽培作物品种资源约5000多种,第一批国家保护名录的农业野生植物9种,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3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6种,列入地方重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名录的珍稀农业野生植物30多种。地方畜禽品种丰富,列入《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有5种。林木种质资源具有明显的产业性和经济性特征。
(二)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现状
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剧增和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湖南省各类生态系统遭受了不同程度破坏。生境的破坏、退化和片断化使物种灭绝的速度大大加快,物种遗传多样性丧失严重。一些分布狭窄、种群小、繁殖率低、扩散力差、变异少的植物,以及需较大生存空间、具迁徙式生活习性、要求特殊生态位的动物面临威胁尤为严重。从整体上来看,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趋势并未得到遏制和根本扭转。目前,湖南省生物多样性遭受威胁的主要原因包括:原生植被的大量消失,气候变化、社区居民生产生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旅游开发、火灾、外来物种入侵、环境污染以及农业遗传基础的脆弱化。
1、部分生态系统功能不断退化
目前,湖南省仍处于工业化、城镇化中期阶段,人口增加,自然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湖南省森林生态功能弱,天然阔叶林少,人工针叶林多;防护林少,用材林多;成熟林少,中幼林多;混交林少,纯林多;全省水土流失、石漠化,仍未能得到根本治理;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下降的趋势未能得到有效遏止,湿地生态系统受到威胁,重要湿地退化。
2、物种濒危程度加剧
按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物种存续委员会(SSC)确定的濒危物种级别,目前湖南省受威胁物种共计472种,其中,极危物种(CR)16种(植物8种、动物8种)、濒危物种(EN)有73种(植物44种,动物29种)、易危物种(VU)有232种(植物147种,动物85种)、近危物种(NT)有151种(植物94种,动物57种)。全省野生动物有59种濒临灭绝,高等植物中有88种已经极为稀少。濒危动植物资源数量减少,鱼类资源减少,特别是咸淡水洄游鱼类明显减少,许多哺乳动物数量减少以至于灭绝,一些经济价值较高的野生植物资源大为减少,特别是兰科植物和一些不耐人为干扰的湿地(水生)植物数量下降,洞庭湖区我国特有物种如扬子鳄、朱鹮、大天鹅、白暨豚、江豚、中华鲟、鲥鱼、刀鲚等多种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也灭绝或濒临灭绝。
3、遗传资源不断丧失和流失
一些农作物野生近缘种的生存环境遭受破坏,栖息地丧失,残存的野生稻居群处于不断萎缩中。部分珍贵和特有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畜、禽、鱼等种质资源流失严重,改良新品种遗传基础逐步集中,地方品种的生产逐年紧缩,数量急剧减少,生产性能呈现衰退,有的甚至到了濒危的境地。一些地方传统和稀有品种资源丧失。
4、外来物种入侵严重
湖南省地处热带与温带之间,适于生物繁衍,同时位于我国中部,交通便利,便于物种迁移,外来物种入侵严重。据统计目前已达140种以上,其中植物72种、动物54种、微生物16种。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我国就有50余种,湖南省有11种。外来入侵物种危及乡土物种的生存,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破坏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成效、问题与挑战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成效
1、湖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历程
1979年,湖南省编制了《湖南省自然保护区区划方案》,从1982年开始,经省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陆续划建了一批自然保护区。尤其是“八五”和“九五”期间,在实施省委省政府“十年消灭荒山,绿化湖南”和“三难地改造绿化攻坚”重点工程的同时,加强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1982年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划建了18处自然保护区。
1988年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后,1990年湖南省即配套颁布实施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并制定公布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名录》等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从而把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纳入了依法保护的轨道。
1999年,湖南省颁布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年与芬兰森林与公园局联合制定的《湖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开始实施,保护有价值的生物多样性区域,提高当地生物多样性研究水平和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公众保护意识。
2005年湖南省在全国较早出台了《湖南湿地保护条例》,颁布了18处省重要湿地,湿地保护管理走向法治轨道。
2006-2008年,在挪威自然资源管理局的支持下,湖南省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实施了洞庭湖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项目, 2009年出台了《洞庭湖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2009年湖南省出台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2011年湖南省颁布中国第一部外来物种管理地方法规《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对外来物种引入、监测、防治和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外来物种管理正式进入法制化、系统化轨道。
2012年湖南省出台了《绿色湖南建设纲要》,将湖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为湖南省政府意志。
2012年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植物园条例》。
2012年底,《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正式发布,从国土空间规划层次上为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供了基础性指导。该规划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将全省122个县市区划分为三类主体功能区。其中,将洞庭湖、湘资沅澧四水以及武陵—雪峰、南岭、罗霄—幕阜山脉划分为重点生态功能区,共计44个县市区,总面积10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7.3%。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合作方面,湖南省有关部门先后与挪威、德国、美国等国家政府和GEF(全球环境基金)、WWF(世界自然基金会)、CI(保护国际)、WI(湿地国际)等国际组织合作,开展了以洞庭湖湿地保护为主要载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洞庭湖保护关键区域生物多样性得到了明显恢复,当地政府湿地保护主流化不断增强。
2、管理体系及有关法规
在省级管理机构中,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部门有环保、林业、农业、水利、教育、科技、建设、国土资源、检验检疫、海关、渔业、中医药等。依照现行的有关管理体制,湖南省涉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管理实体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还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体系、世界遗产、重要生态功能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城市园林绿化及绿地系统管理体系等。
(1)自然保护区
截至2012年底,湖南省共建立不同级别和类型的自然保护区108个,总面积125.85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94%。其中:国家级18个,省级30个,市县级60个。全省的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有森林生态系统类型(81个)、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类型(10个)、野生动物类型(8个)、野生植物类型(6个)、地质遗迹类型(3个)。全省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70%的高等植物,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动植物绝大多数在自然保护区里得到较好的保护。
主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等。
(2)风景名胜区
截至2012年底,湖南省共有20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0处省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总面积7727.25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65%。
主要管理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