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勤奖。凡工作满1年的员工如在全年内没有迟到、早退、缺勤、病假(除有薪病假)、事假(除有薪事假)及其他休假(除带薪年休假),可在年末获得全勤奖。
2.在一个自然月份里,迟到三次以内每次扣款20元,三次以上每次扣发半天工资。
3.10:00以后至11:30到勤扣半天工资,11:30以后到勤算旷工半天扣全天工资。 4.旷工半天,扣除一天工资;旷工一天,扣除两天工资,旷工两天扣半月工资。 5.无故缺勤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作自动辞职处理。
第三节 员工调整管理制度
1 人员晋升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为了吸引所需的优秀人才,并且激发员工的进取心,不断提高员工
的业务能力和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职位空缺时,首先考虑内部人员,在没有合适人选的情况下,考虑外部招聘。 员工晋升形式
1.定期:每年x月根据考核制度组织运营状况,统一实施晋升计划。 2.不定期:在年度中,对集团公司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的员工,随时予以提升。
晋升操作程序
1.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依据企业政策在每年规定的期间内,依据考核资料协调各中心负责人提出的晋升建议名单,呈请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规定。
2.凡经核定的晋升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以人事通报形式公布。晋升者,以书面形式个别通知。
晋升核定权限
3.总经理特别助理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核定。 4.各中心负责人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核定。
5.各中心科长以下各级人员分别由各中心科长提议,呈总经理或董事长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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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普通员工由各中心科长核定,呈总经理或董事长复核。
7.各级员工接到调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8.员工因晋升变动职务,其薪酬由晋升的日期重新核定。 9.员工年度内受到重量级处罚的,次年不能晋升职位。
2 人员调动管理制度
为了配合集团公司的经营需要,随时调整集团公司结构,调动集团公司内部
的员工,特制定本制度。
各中心负责人依其管理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达到人与事
相互配合。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负责人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
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3 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为加强集团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集团公司活力、促进本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所遗留的职务可由其直属领导暂时代理。
集团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集团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仍不改的,有辞退的权利。 集团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利。 辞退管理:集团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计超过六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集团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集团公司设施、资料及文书等行为,致使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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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教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集团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露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玩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集团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因集团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集团公司正常运营的,本集团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集团公司按第三十六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先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
属主管向员工书面通知,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知; 2.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知; 3.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知。
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
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集团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的,本集团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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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管理:
1.本集团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
2.集团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3.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集团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4.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5.集团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4 员工降职管理制度
降职一般是在员工犯错误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使用的,是为了警示和教育犯错
误的人及全体员工的。 凡出现以下情况者,均予以降职一级: 1.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一定后果但仍可留用的; 2.工作能力、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到一定损失且作处罚但仍可留用的; 4.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5.工作推诿、懈怠,导致员工强烈不满且影响员工工作热情的。
降职程序:
1.符合上述要求; 2.填写降职人事变动表;
3.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核,总经理核定并批审。
5 员工资遣管理制度
本集团公司正式任用员工的资遣悉依本制度办理。各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
时,可资遣人员:
1.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并编及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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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团公司因全部或一部分歇业时;
3.集团公司因不可抗拒事由须停工一个月以上时;
4.因业务事业范围、生产技术或程序改变,须紧缩职务时; 5.集团公司人事费用影响单位成本的过度负担或集团公司利润时。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中心(科室)可予资遣:
1.经考核结果而无适当工作或实际业务的; 2.个人专长无法胜任其所承受的职务的;
3.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考绩严重不合格的。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如下:
1.历年平均考绩等级低者较高者为先; 2.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的为先;
3.在集团公司服务年资浅者较年资深者为先。
资遣员工通知日期如下:
1.在集团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于10日前 ; 2.在集团公司服务1个月以上未满3年的于20日前; 3.在集团公司服务3年以上的于30日前。
本集团公司资遣的员工给予资遣费,其标准如下:
1.服务未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资遣费;
2.服务一年以上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薪资的资遣费;
3.服务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集团公司员工实际情况支给退职金。
6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为规范全体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确保集
团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离职人员所在科室协助人力资
源管理中心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财务中心负责员工款项的核算与支付。
工会负责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慰问、组织各项活动、组织对离、退休人员进
行体检,负责对老员工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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