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巴士财务管理制度(2)

2019-03-28 18:56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十二条: 本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四条: 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十五条: 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

制中期财务报告;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 资产负债表

2、 利润表 3、 利润分配表 4、 现金流量表 5、 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十七条: 记帐原则和计价基础

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后,各项财产如发生减值,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十八条: 收入实现条件

商品销售:以商品已经发出,商品所有权转移买方,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证据时,作为营业收入实现。

劳务销售:以劳务已经提供,已收取款项或已取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作为营业收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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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十九条: 存货计价

1、 各类存货的购入与入库按实际成本计价,发出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2、 低值易耗品、包装物领用按分期摊销法摊销; 3、 期末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计价。 第二十条: 应付福利费计提标准

应付福利费根据当月应付工资总额的14%计提。 第二十一条: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从发生之日起分三至五年摊销; 第二十二条: 合并报表编制方法

本公司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股权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者,按权益法核算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在将内部投资、所有者权益、内部往来、内部交易等全部抵销的基础上逐项合并,并计算少数所有者股东权益。

第二十三条: 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

1、 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或确定的价值记帐,投资额占被投资单位表决权资本总额不足20%的,按成本法核算;20%以上(含20%)的按权益法核算;

2、 期末根据长期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所发生的损失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摊销 无形资产按可使用期限摊销; 第二十五条: 坏帐准备计提方法

坏帐核算采用备抵法。坏帐准备金的提取比例采用帐龄分析跟实际情况分析相结合提取,主要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提取。

第二十六条: 折旧的计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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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1、 固定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

2、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按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和估计的使用年限制定折旧率,分类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使用期限(年) 年折旧率 营运车辆 8年 12.5% 辅助车辆 8年 12.5% 维修设备 5年 20% 办公设备 5年 20% 场站设施 5年 20%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均无残值。

期末根据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计价 1、 在建工程按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2、 期末在建工程按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外币换算

会计年度内涉及外币的经济业务,按固定汇率折合为本位币记帐,年末时对货币性项目按年末的市场汇率进行调整,所产生的汇总损益列入本年损益。

第二十九条: 利润分配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2、 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 提取法定公益金5%至10%; 4、 提取任意公积金;

5、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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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

东分配利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做出决议后,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

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一条: 公司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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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币资金等。货币资金严格按照国家及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各项管理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收支业务。

第三十三条: 货币资金统一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全部收入和支出一律纳入本单位的财务总账,禁止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货币资金、不得代表企业接受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货币资金收支结算。

第三十四条: 银行帐户严禁出借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严禁签发“空头”“空白”支票及无交易的银行票据。

第三十五条: 货币资金的一切往来均须收付有据,严禁以口说或白条为凭。单位收入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储。

第三十六条: 执行现金突击盘点和定期核对银行账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管理实行不相容的职务与保管相互分离制:

1、 会计、出纳及相关的工作岗位,职责分明、相互制约,会计出纳不能相互兼职,严禁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流通的全部过程。

2、 货币资金的收付由出纳员负责,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 3、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印章分管,个人名章与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与会计岗位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银行支付所需的全部印章,各种收付空白票据根据使用性质,由不同财务岗位人员分别保管。

4、 网络银行的签发实行填报分离,填制与报送由出纳与会计岗位分别执行,严禁一人填报网络银行支付所需的全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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