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2008-1-29 13:47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概述
若从分值分布看,《合同法》在所有列入律考范围的法律,法规中可谓是一骑绝尘,斯上均分值50分以上的业绩使得其他部门法望尘莫及。而在合同法典颁行灾害后的1999年、2000年两届律考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试题分值更是连续达到了60分以上,实为不折不扣的律法规之第一大户。
上面所讲的60分还仅仅是指直接依据《合同法》的条文的试题分值而言。若再考虑加上其他与《合同法》有直接,间接联系的法律、法规的试题分值,其总分值应在80分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担保法》之担保合同,《保险法》之保险合同,《劳动法》之劳动合同,“三资企业法”之俩资经营企业合同及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合伙企业法》之合伙协议,《仲裁法》之仲裁协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之房地产交易合同,《土地管理法》之土地出让、转让合同,《产品质量法》之产品责任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消费合同,以及《海商法》上的一系列合同法律制度等待此诚可谓律考总分400分,合同法五分天下有其一。合同法不精,行“津卡”难矣。
从题型看,《合同法》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从近两年考试情形看,卷四中有关合同法律制度的案例分析题至少有两道,总分值在20分以上。因此,做好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意义重大。
《合同法》共计23章248条,内容博大精深,理论底蕴深厚,许多法条涉及到合同法、债法乃至民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对此,我们在本部分会加强合同法基本理论的介绍,以有助于读者从更深层次上理解掌握合同法法条。
可以说《合同法》的法条可考性是非常强的,除去首尾2章及第10章外,其余20章的每个条文都可考性。因此,本法的重点内容并不明显,所谓重点法条只是相对的。建设考生不要心存侥幸,应心平所和地复习每一个条文,每项一项制度,努力提高合同法理论水平。这样,始能有备无患,以不变应万变。所以,我们在本章中将尽可能多地分解评述合同法法条,以有助于读者全面提升合同法应试能力。
《合同法》同《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重合和冲突,如何在复习中和选择法律适用时处理二者的关系,是广大读者十分关心的问题。对此,我们在本章中会交待二者各个具体相关条文的关系,以澄清读者头脑中的诸葛亮多迷惑和错误认识。 最后要提醒读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具有重要的应试意义,不可不予重视。本章已经涵盖了该解释的内容,望读者明察。
如《刑法》一样,由于《合同法》条文繁多,为了读者阅读的方便,我们?quot;总则“、”分则“两部分加以分别解读。
总则篇
一、 重点法条:第2条。 意思分解:
1、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是民事合同,既包括设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合同,也包括设定物权合同,如抵押合同等。
2、注意第2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其他民事协议。 二、 重点法条: 第10条。 第11条。 第36条。 第37条。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65、66条。 意思分解:
1、 依第10、11条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分为: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的形式,书面形式分为特殊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分为鉴证、公证、登记、审批。一般书面形式分为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数据电文分为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其他的形式分为推定行为、沉默行为、视听资料。
上图中表明,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十分复杂的,闪不仅限于许多考生所理解的“合同书即是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即为合同书”。
2、推定是拽当事人以一煊的积极行为表达于外部,从而使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作为的默示,《合同法》第36、37条也规定了这种形式。
沉默是指既无言词又无行动的表示的不作为形式。沉默在《民通意见》第66条中又称为不作为的默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效果多是消极的,如《合同法》法第47、48条规定,第三人催告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或无权代理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表示的,视为同意。又如〈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就接受或放弃继承作出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再如〈合同法〉第171条,试用期满买受人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这里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意义。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又不存在大家公认的交易习惯的情形下,任何一方不得独课以另一方沉默所表
示的法律意义。如甲工厂向乙商店发出的要约中载明:“如果在15日内不作出承诺表示,也不作出拒绝表示的,视为接受要约”。如果甲、乙双方契约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
3、以上四个条文中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或事先双方当事人约定,订立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但后来双方又未订立书面合同,那么该合同能否成立?换言之,书面形式的法定或阅览室要求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吗?这是许多考生不明白的一个问题。 应该说,如果法律明确规定可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当事人又未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并不成立。但这个原则有例外,即体现在第36、37条上。此时若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又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此说来,合同的其他形式应为合同书面形式的有效补充。切记切记! 不要混淆:
1、 第36、37条的适用,强调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换言之,如果一方只履行了一小部分义务,并不适用第36、37条。
2、 对沉默在不同情形下积极或消极的法律意义,应予牢记,不可混淆。 三、 重点法条: 第12条。 第61条。 第62条。
相关法第:〈民地通则〉第88条;〈民通意见〉第105条。 意思分解:
以上三个条文是律考重点和难点,也是〈合同法〉不 于原〈经济合同法〉的关键点这一。理解以三个条文的立法精神,对把握整个〈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物征至为重要。 1、第12条规定的8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具备条款”、“主要条款”。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地条款是仍合同情形而各个没的。换言之,第12条这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义,并无任何强制效力。如果一个合同缺少了第12条规定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条款,该合同是否成立呢?依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可采用以下几种补救:
(1) 协议补充:
(2) 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 (3) 依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依以上三个方式还不能补救,则依第62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换言之,缺少某一个贡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可依约定或法定的方式进行一系列的补救,使之成立。
2、 一定要详细识记第62条的第6项规定。 不要混淆:
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并无法律效力,只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 四、 重点法条: 第13条。 第14条。 第15条。 意思分解:
订阅合同的要约、承诺规则,系合同法的基本制度,也是律考的重点内容,每年必考2——3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
1、 要约与要约邀请(引诱)之区别是律考的热点的难点。二者区别是:
(1)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不是偈要约那样由一方向他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换言之,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还未进入订约阶段(状态)。
(3) 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依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2、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是很复杂的,同时也正是律考的热点。依第15条的规定,以下四个法律文件肯定为要约邀请: (1) 寄送的价目表; (2) 拍卖公告; (3) 招标公告: (4) 招股说明书。
难点在于商业广告。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个别情形下符合要约规定的,方社为要约。
3、 判断一商业广告是否为要约,关键看其是否符合了第14条要约的条件。 (1)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用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为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2)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原则上,要约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但这并不是说法律要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发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不特定人发出,如商业广告。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微波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上也允许的。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其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 不要混淆:
1、 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法学界争议很大,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说和要约说两大主张,合同法对此未予规定。一般认为,悬赏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
2、 在拍卖过程中,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出价)的意思表示是要约,拍定是承诺。
3、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决标)是承诺。 五、 重点法条: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19条。 第20条。 意思分解:
1、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合同法采陆法系的到达主义(第16条第1款)。注意第2款关于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界定。
2、注意要约撤回与撤销的时间差别(第17、18条)。 3、特别掌握第19条要约不得撤销的三种情形: (1)要约人明定了承诺期限的;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已经为履约作为准备工作。 注意第三种情形强调受要约人主、客观条件皆备。
4、要约失效其有4种情形,重点掌握第3、4种情形(第20条)。